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不得轉讓,那麼受贈人還可以轉讓財產嗎

2022-01-22 18:17:21 字數 6063 閱讀 5091

1樓:合同專家楊洋

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贈與合同中所附的義務必須1、具有合法性;2、不是贈與的對價。

二、贈與合同的標的物如果是動產,自標的物交付時所有權發生轉移;如果標的物是不動產,除了交付,還需經過登記,所有權才能轉移。

三、受贈人獲得所有權後,如果轉讓受贈與的財產,不屬於無權處分。但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履行合同所附義務而行使贈與撤銷權。

四、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2樓:霸燈

如果屬於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不得轉讓,受贈人就不可以轉讓此受贈財產,受贈人是受限制處分人

房地產贈與合同中可附受贈人不給轉讓的條件嗎?

3樓:王致富法律資格

依《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的,當然也包括贈與行為。但是所附條件須以合法為前提,一切違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以侵害他人權利為目的的行為不能作為條件,如果硬要以其為條件,如果合同中有非法條件,只是合同的非法條件部法無效,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贈與合同中一樣可依《民法通則》第62條、《合同法》第190條的規定附條件,但所附條件一樣不得轉讓條款並未違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附條件的目的是使合同在特定的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或合同解除,屬於債權範疇,不適用於物權,更不能作為不動產物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受贈人可行使物權並可轉讓,善意第三人也將合法取得物權。

即使受讓人違反了《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時也只產生債權關係,不當然產生物權上的變動關係,是不能要回房產的,但可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返還等價貨幣,但僅就「不得轉讓條款」是不能要求返還等價貨幣的。

因此附不得轉讓條款違反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物權法》中的物權具有絕對權的法律規定,是無效行為,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故而其他部分合同內容有效,雙方應誠實守信。

附: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

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75、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贈與合同中所附的義務必須1、具有合法性;2、不是贈與的對價。

二、贈與合同的標的物如果是動產,自標的物交付時所有權發生轉移;如果標的物是不動產,除了交付,還需經過登記,所有權才能轉移。

三、受贈人獲得所有權後,如果轉讓受贈與的財產,不屬於無權處分。但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履行合同所附義務而行使贈與撤銷權。

四、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所以說可附受贈人不得轉讓的條件...

5樓:深圳張勇律師

1、房地產贈與合同只有過戶後,合同才生效,不然即使雙方簽訂了贈與合同,也只是成立,沒有生效的。

6樓:ry似錦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房產贈與合同中當然可以附帶受贈人不得轉讓的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由上可知,如果房產贈與合同中附帶受贈人不得轉讓的條件,而受贈方違約轉讓的話,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將房產追回。

希望對你有幫助。

贈與合同中附對方不許與他人結婚的條件合法嗎

8樓:合同專家楊洋

答覆如下:

一、合同是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的產物,只要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一經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法上規定的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屬於諾成合同,贈與人與受贈人就贈與、接受贈與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

三、贈與可以附義務,但該義務必須1、具有合法性;2、不是贈與的對價。該合同中「禁止乙在五年之內與他人結婚」的約定,違背了婚姻締結自由的法定原則,不具有合法性,所以,該約定不能成為贈與所附的義務。

四、贈與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即為實現一定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學理上稱為目的贈與。

目的贈與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是: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能向受贈人要求結果的實現,只能於結果不實現時要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接受的贈與財產)。而附義務贈與,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五、該案例中,如甲乙雙方就贈與和接受贈與形成一致表示,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而乙不受合同約定條件的約束,甲也不能強迫、干涉乙的婚姻自由;如乙在五年內與他人結婚,甲只能要求乙返還贈與的項鍊。五年以後,乙是否結婚,甲均不得要求乙返還項鍊。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9樓:克里昂閣下

我認為合法,因為該附加條件並不對他人的婚姻自由構成有效干涉:乙如果想結婚的話,自可結婚,則贈予合同無效,甲可主張乙返還項鍊,甲的權利是針對項鍊的,而不能影響乙的婚姻自由,所以不算違反公序良俗,也沒有侵害他人正當權利。

10樓:仲崇濤律師

贈與無效,因為該贈與違法婚姻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而無效。

11樓:忻賀撥朋

附加的條件無效,但贈與合同應該有效

12樓:匿名使用者

想以贈與的方式給我小弟,但是給他附加了一個條件:就是30年之內不許將...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檔案,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13樓:妖炎火種

合同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違反的無效。

婚姻法規定,公民婚姻自由。任何對婚姻自由加以限制的約定無效。

14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婚姻自由,不得買賣婚姻,都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15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的,婚姻自由,違法法律規定的條款都是無效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寫上,但該條無效。

法人贈與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麼?

17樓:毓政苑

律師解答:

第一、清算期間不得以下列形式轉移財產:(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即使沒有債務也不能,有沒有債務還要債權人申報,清算組審查。

第二、贈與行為的規範按照《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三、既然清算期間不能贈與,清算結束後,公司法人資格就不存在了,也沒有公司財產了,就只能是個人財產贈與了

第四、相關法規,請參考《合同法》《企業破產法》。

1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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