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有法人代表嗎?有什麼規定

2022-01-17 05:04:02 字數 5030 閱讀 6826

1樓:小揚說歷史

合夥企業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樣的,它是沒有法定代表人的,但是它有執行事務合夥人,其職務相當於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就是合夥公司代表人,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沒有法人代表。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樣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就是合夥公司代表人,他的職務相當於法人代表。作為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

為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

3樓:冰冰大柚子

合夥企業沒有法人代表。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

七、六十八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事務執行人又稱「合夥負責人」。由全體合夥人選舉,負責合夥日常事務執行的合夥人。合夥事務執行人的選舉,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在承擔責任的事情上是連帶責任制度的,也就是公司的所有合夥人一起承擔起公司的責任,但是這裡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在沒有普通合夥人之後的公司是要被遣散的。

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樓:小魚教育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

其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沒有法人代表。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

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

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

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

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

****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沒有法人代表,但可以委託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擴充套件材料合夥企業的基本特徵: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係屬於合夥關係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6樓:睡覺睡覺金額

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一、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

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

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7樓:諮詢找律師

合夥企業法人代表是按股份決定嗎

合夥企業有法人代表嗎?有幾個?,營業執照上面是怎麼寫的?該怎樣辦理營業執照?謝謝大家了。。。

8樓:買鴻波

合夥企業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樣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就是合夥公司代表人,他的職務相當於法人代表,為啥說相當呢你看下這段解釋:

作為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

為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

合夥企業不同於法人和自然人,有關立法既不能限定由某一負責人代表合夥企業,同樣不能規定合夥人以自然人身份代表合夥企業。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關係,它的一個顯著特徵就是若干經營者組合在一起,作為一個整體與第三人形成法律關係。因此,在共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對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應視為全體合夥人亦即合夥企業的意思表示,除合夥協議委託部分合夥人執行事務而不參加執行的合夥人外,每一個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外都有權代表合夥企業。

由於合夥企業與一般企業最大的區別是:沒有註冊資本金限制,沒有合夥人同意是無法退夥的,最最重要的一條,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企業的無限連帶賠償責任。這條意味著你的公司無法破產清除債務,所有債務持有人可以追償到你最後一分錢。

你的問題從最嚴重的角度可以這麼看:既你的合夥人就是所謂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有權代表你們的企業對外從事生產經營等一系列經濟活動的。但如果出現問題承擔責任主體將是你 們全體合夥人。

簡單的說就是代表人打一欠條人跑了這筆債的債主可以找合夥人中的任何一個人要到底,你非投入公司的個人財產也沒有避險性。這就是為啥合夥企業沒有註冊資金限制的原因。因為你跑不了。

躲不掉。而且這樣的債務關係即便在你們之間簽署了協議的情況下依然對債權人無效。

只有一條在成立之初只少有一位合夥人願意承擔無限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其他合夥人可以免責。

另外 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執行事務不滿意怎麼辦

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這個角度看,他辦手續的時候是有個委託書的,而這個和你們之初協定的不同是有意為之還是無心你自己斟酌吧。合夥最關鍵是信任,沒這個做基礎那就是自找麻煩瞎胡鬧。搞不好就傾家蕩產。

一切溝通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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