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做財產公證歸一方所有,法律上生效嗎

2022-01-14 13:33:39 字數 4989 閱讀 3212

1樓:biubiu哩

如果不是故意規避債權債務的公證,發生法律效力。

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

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

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2樓:萌新小主

不生效。

說明(1)只要雙方已經辦理公證手續的,那麼該公證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2)夫妻財產歸一方的公證,如果不是故意規避債權債務的公證,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公證法》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3)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關於婚後新購買的房產如何歸一方所有!

3樓:勤奮的陸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可以約定為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前提是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的,也即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首先適用雙方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

因此,婚後購置的房屋,無論其房款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就房屋產權進行約定。這種財產處理過程中「約定優先適用於法定」的原則更能充分體現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約定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約定處理的房屋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屋或者家庭共有的房屋擅自處理。否則,損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該行為無效。

2,約定的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即該約定是雙方自願平等做出的選擇。

3,約定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並且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最後,約定最好辦理公證,經過公證的房屋產權協議,當事人無須就其效力再行舉證。

擴充套件資料

據民政部發布的資料顯示,我國離婚率連續8年遞增,2023年全國有238.8萬對夫妻離婚。在離婚案件中,房產之爭往往是案件的核心。

北京的董先生與汪女士婚前確立戀愛關係後購房,董先生曾以轉賬和現金的形式將首付款交由汪女士,汪女士出面簽訂房屋購買合同,並將房屋落戶在自己名下,婚後二人共同還貸。

2023年初,汪女士起訴離婚,主張房屋是其個人財產。董先生認為自己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房產應為雙方共有。汪女士認為董先生轉賬給自己的款項是彩禮,沒有實際用於購房。

今年2月下旬,法院判決認為,二人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房,認定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歸汪女士所有,但應給付董先生近一半的房屋折價款。

同樣是以結婚為目的購房、房屋落戶女方名下的案件,處理結果並不一樣。為了結婚,北京李先生出資42萬元,丁女士出資10萬元付了房屋首付,將房屋落戶在丁女士名下,婚後共同還款。

2023年3月,丁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認為房屋登記在她個人名下,且是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房屋應是其個人財產。而李先生則認為自己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及後續的大部分費用,從出資情況看,自己才是房屋的主人,至少房屋產權應為共同所有。

此案件最終由法院主持調解結案,房屋歸丁女士所有,丁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了婚前出資和婚後部分還貸及相應的增值款。

上述兩起案例適用的是《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案例二是當前基層法院處理此類問題的一般做法,更多從物權法角度出發,將登記作為重要參考標準,最終認定財產歸個人所有;而案例一考慮了婚姻身份的特殊性,認定財產共有,進而導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現。

事實上,在《司法解釋三》出臺前,這種現象就已存在。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孫若軍解釋說,「《司法解釋三》出臺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統一司法裁判,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

但《司法解釋三》施行後,仍然有較大爭議。不少人認為,《司法解釋三》對夫妻財產約定、婚前按揭房屋產權等問題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衝擊了我國男方買房、夫妻共有的傳統習俗,甚至還激化了離婚財產分割的矛盾。

《司法解釋三》本身不是立法,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而對婚姻法相關法條做出的闡釋。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專業律師楊曉林說,「我們的法律往往比較抽象,《司法解釋三》中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幾個房產條款,表述過於概括,沒有涵蓋現實生活的常見情況,造成學者、法官及律師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我國現行婚姻法修訂於2023年,而物權法的出臺是2023年。在司法實踐中,當婚姻法、物權法、合同法出現衝突時,應該優先適用婚姻法,還是物權法,或合同法?《司法解釋三》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在法學界,有兩派觀點:不少民法學家認為,婚姻身份並不具有特殊性,處理夫妻間的財產糾紛,與處理一般民事主體間財產糾紛類似,適用物權法、合同法即可;而多數婚姻法學家則認為,婚姻身份具有特殊性,應首先考慮適用婚姻法。

北京大學婦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學教授馬憶南認為:「婚姻關係具有特殊性,在處理夫妻間財產糾紛時,不能機械適用物權法、合同法,應充分考慮婚姻的特殊性,適當向女方傾斜。」

孫若軍也認為,「從法律適用上講,婚姻法為特別法,物權法、合同法為普通法,當特別法與普通法的規定相沖突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從事婚姻案件審判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介紹,「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是以共有為原則,個人約定為例外。《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正好與之相反。

該條規定,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分別為各子女個人的財產,或者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有。由於相互矛盾,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往往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有的堅持適用婚姻法,有的則適用《司法解釋三》,從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他認為,《司法解釋三》沒有處理好具有身份屬性的夫妻財產與一般財產的關係,將一般財產法原理完全適用於夫妻財產,造成夫妻身份關係與夫妻財產關係絕對分離,使夫妻財產糾紛複雜化,法官難以把握。

楊曉林說,「《司法解釋三》實施近兩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離婚房產問題處理呈現兩個極端:一是房產登記絕對化,即不管出資情況如何,登記是誰的名字,房產就歸誰所有;二是出資絕對化,即不管房產登記是誰的名字,誰出資,房產就歸誰所有。」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婚後新購置的房產法律上肯定定義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你想獨有,不是說房產證上只寫你名字那麼簡單。

二、解決方法:首先房產證等權屬證明的署名是你;再者你們夫妻雙方有一個共同起草的宣告材料(內容即是你的愛人放棄對這套產權的要求,並註明購置款非夫妻共同勞動所得);最後最重要的宣告材料必須到公證部門公證以生效。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可以但不經濟,並且很麻煩。比如,用你父母的名義贈與,歸你一方財產,但你在過戶房產方面還要繳納不小數額的稅。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5樓:懂我麗麗

婚後單獨再買一套房,在法律上也會定義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想將其作為個人的財產,首先建議辦理房產證等權屬證明的署名是本人的材料,其次且夫妻雙方需要共同起草一份宣告,並且宣告必須到公證部門公證生效。關於將房屋贈予這個形式,辦理起來流程較為複雜,且需要繳納相關的稅,比較麻煩且不經濟。

1、婚前財產公證作為夫妻財產確權的手段,在婚後不適用。

2、婚後新購置的房產法律上肯定定義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你想獨有,不是說房產證上只寫你名字那麼簡單,最好的解決方法個人認為應該是:

①、房產證等權屬證明的署名是你;

②、你們夫妻雙方有一個共同起草的宣告材料(內容即是你的妻子放棄對這套產權的要求,並註明購置款非夫妻共同勞動所得,當然這麼寫對你妻子的心理有點傷害);

③、宣告材料必須到公證部門公證以生效。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一條不經濟,並且很麻煩。比如,您用你父母的名義贈與,歸您一方財產,這裡也最好還是有上述第二條中的第二項說明材料。並且以後你在過戶房產方面還要繳納不小數額的稅。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屋,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後,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

說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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