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時效期間,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

2022-01-11 06:51:29 字數 5228 閱讀 4886

1樓:啥玩意兒

在債務人通過轉移財產的手法躲債的時候,債權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避免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權人行使上述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並且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也會消滅。

3樓:華律網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其一定的行使期限,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將不再支援其行使撤銷的權利。

且該期限和訴訟時效不同,該期限為除斥期,不存在中斷和中止的情形。因此, 建議大家在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後,一定要在一年之內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否則,自己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4樓:劉永方律師

這二者是要結合起來的:

1、自財產權利轉移之日起,在5年的時間內,如果撤銷權人一直不知或不應知撤銷事由,則自5年期滿時,撤銷權人的撤銷權消滅。

2、如果撤銷權人在第4年以後才知道或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則自5年期滿之時,撤銷權人的撤銷權同樣消滅。

3、如果撤銷權人在第4年之前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則其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1年以內。

5樓:清清男子漢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

6樓:來這看看

一、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係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

主張撤銷權時效是訴訟時效的觀點認為,撤銷權是請求權,即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不是形成權,債權人不可以自行撤銷合同,故撤銷權的時效應為訴訟時效。主張撤銷權是除斥期間的觀點認為,債務人、第三人有詐害行為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因此撤銷權時效,屬除斥期間。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和五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為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詐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五年。期間屆滿,當事人撤銷權消滅。

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2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該司法解釋只是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一年』期限為不變期間。審判實踐中,對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一年』期限的性質存有分歧。由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一年』期限是不變期間,因此,該條中的『一年』期限應當屬於訴訟時效,對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態度。

第一,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範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對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及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規定。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本是使受贈人取得利益的行為,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行為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應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法律對贈與人加以保護的重要內容。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

依該條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三項法定情形有如下含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至於受贈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必須出於故意,是否須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則有所不同。如德國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親近屬有重大侵害行為或重大忘恩負義的行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而我國臺灣地區則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以及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由此可見,對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德國的撤銷條件較為寬鬆,並未特別指出是故意行為,也沒有強調達到犯罪的程度,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我國臺灣地區的條件則較為嚴格,既明確為故意行為,又需構成犯罪。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只要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不限於故意和犯罪行為。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其要點在於: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

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在於: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

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於受贈人。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

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為了儘早確定贈與關係的去留,撤銷權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

撤銷權人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即歸於消滅。

7樓:葉赫那拉聞多

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一,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超過法定期限,則這種權利消滅。

二,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實體權利並未尚失,仍然存在。

1,表現在法院受理訴訟時效尚失的案件,判決敗訴。

2,但實體權利仍存在。如借款案件,因訴訟時效敗訴,但其實體權利仍然存在,還可以經過其它途方法要回。

8樓:匿名使用者

今天剛開完庭,就這個問題也存疑。

庭審時被告提出除斥期間屆滿,請求駁回我方訴求的時候。法官有當庭糾正,說根據《合同法》第75條,是專門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這個撤銷權是請求權不是形成權,所以這裡的一年是訴訟時效,而不是除斥期間。

9樓:軍歌飛揚

是除斥期間!自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行使撤銷權。但是法律又給自知道或應當知道1個最長的期間,以使得長期形成的關係得到保護。75條提到的5年應當理解為撤銷權的最長保護期。

10樓:

75條的一年是消滅時效 五年是除斥期間

11樓:汍瀾閃閃

是除斥期間。而且是不可變期間。五年的意思就是說,如果過了五年你也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就徹底不能再提了。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也就是說五年內的某一天你知道了這個事情,那麼可以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過了五年,就不能適用了。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有1年和5年 兩者之間關係如何?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有1年和5年,這 兩者是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的規定:

如果所訂立的合同存在撤銷的事由,而且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當事人要主張撤銷合同的,則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間沒有主張的,則其撤銷權消滅。

如果雖然存在合同撤銷事由,但債權人不知道的,則債權人如果在該撤銷理由成立後的五年內知道的,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 如果過了五年仍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不管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理由,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消滅。

《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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