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幫我分析一下,謝謝,法律案例兩則,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2022-01-08 23:13:00 字數 3996 閱讀 3592

1樓:劉大來律師

一、從《物權法》理論來說,李某是有權處理的,因為財產所有權還沒有轉移。但是李某違反了民法的誠信原則,所以李某的行為違約了。按照2月25日雙方達成的協議,雙方是對磚廠現有的財產進行協商合意後達成的轉讓**和協議。

如果按照李某的邏輯,那在2月26日,磚廠的一切財產都是李某的,李某都有權處理,那麼李某如把磚廠的所有轉產都搬走,處理完了,那張某還得按照原先協議達成的**給李某,這不是把人當傻子了嗎。所以說李某說的沒錯,他是有權處理,但他的這種處理行為是違約行為,違反了民法的誠信原則。

二、王某原本欠李某十元錢,在李某向其要求還款時,王某堅持要以十元錢彩票抵銷十元錢債務,在李某接受彩票後,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得到清償。那麼該彩票的所有權屬於李某所有,那由該彩票滋生的所有權利都應歸李某所有。

退一步說,如果按王某的說法,那麼該彩票如果一分錢沒中,那王某還能以十元錢把它贖過來嗎,顯然這種理由一點都站不住腳,有點無賴的味道。

2樓:深圳劉勇

案例一:

1、李某是整體轉讓磚廠,且已簽訂合同,李某無權再處分磚廠任何物件。

2、李某偷運成品磚,是違約在先。

3、張某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價金,但是,可以扣除李某偷運成品磚的金額。張某支付部分價金,是不是指這點?如果是,張某未違約。

4、李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3萬元。

案例二:

1、王某以5張福利獎券作為還款給李某,是真實意思表示,李某也接受並實際擁有5張獎券,此民事行為有效。

2、王某無權要回獎券。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來說說這兩個案例

案例一,

根據你的描述,張某與李某是以於25日簽定了合同,也就是說,合同已經生效。合同中約定,26日由張某支付價金給李某。

所以25晚李某的行為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因此,本案應當按李某違約處理。

案例二,

王某的5張彩票給了李某,是作為一個星期前的借款而還給了李某。當時是王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這個口頭協議是有效的。彩票所產生的獎金,是一種孳息。就像老牛產小牛一樣。

因此這個案件,李某無須反還彩票

回答完畢。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用律師,真的靠不住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問你奶奶個腿律師,樓主自己還不知道實在不行問律師啊,你們不會就說不會,別在那窮裝

6樓:水向陽

案例一思路:

1、李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有瑕疵,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雖然成立,但所有權未轉移,李某應屬有權處分)

2、張某的行為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案例二思路:

王某以獎券清償債務,獎券交付給李某後所有權歸李某所有。所中的10萬元大獎屬於孳息,應歸所有權人李某所有。

7樓:真傷腦筋

最好去問問律師。我們這些網上的。有點靠不住。你說呢?

法律案例兩則,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8樓:上海張大律師

一、基礎法律關係如下:

甲乙之間:保管合同。

乙丙之間:1買賣相機的買賣合同。2轉移相機的物權法律行為。3丙基於善意取得而取的相機所有權的所有權變動。

丙丁之間:贈與相機的贈與合同關係。

甲丁之間:甲基於自己認為還存在的相機「所有權」,要求丁返還是行使物上請求權的表現。

二、法律關係的效力:

甲乙之間保管合同,有效。(不需贅言。)

乙丙之間:1買賣合同,有效(債權行為有效)。2轉移相機所有權的交付行為,效力待定(無權處分相機的法律結果是

物權行為效力待定)。3丙取得所有權的,是基於法律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使丙取得了相機的所有權。

丙丁之間的贈與合同,有效(原因就是丙已經基於善意取得擁有了相機的所有權)。

甲丁之間,甲沒有權利向丁行使物上請求權權,因為甲已經因為丙的善意取得喪失了對相機的所有權。丁有理由不返還

。三、回答你的問題:

1、乙對相機的佔有對外有著佔有的公示力,不知情的第三人(丙)根據乙的佔有可以認定乙就是該相機的所有權人。丙

可以取得相機所有權的基礎就是因為乙的對相機佔有的這一狀態的對外「公示」。丙的善意取得,就是佔有的「公信力」的

表現。你可以參照任何民法教科書上關於「公示」與「公信力」的講解。這裡不多言了。

2、丁沒有義務返還相機給甲,應為丁已經取得了相機的所有權。理由見上面分析。

這個問題很複雜,但是以上回復基本正確。關鍵的幾處有:「以為是剛買的」 「以5000元的**」 「給了丙」這就構成了善意取得全部要件。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終結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就是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民事訴訟法》是保障程式正義的法律,因此不論是中止還是終結或者是繼續審理都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在不滿足法定條件時,不應當終結訴訟。「在繼續訴訟已失去實體、程式意義」,不是法定的終結訴訟的理由。

二、第二種「繼續審理」的意見也不全對。

首先,雖然「虛報年齡騙取結婚證是一種違法民事行為」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無效婚姻的裁定,根據這條解釋的精神,法院應當秉持「不告不理」的態度處理,法院沒有權力「確認當事人婚姻關係無效」,更不能超越職權以「體現法律威嚴」。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當事人婚姻登記的效力」是屬於行政法上的問題,在這起民事案件中,法院也無職權做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斷。

第三、「當事人就財產、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利在此時選擇是否撤訴或者要求法院根據協議製作調解書,法院不能對當事人的選擇權利強加干涉。

三、第三種「動員原告撤訴」的觀點也不爭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當事人有處分自己實體和程式的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人民法院「動員原告撤訴」是對當事人處分權利的干涉,是對處分原則的踐踏。

9樓:

乙的佔有對外就是所有權人的權力效力。

丙可以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

丁有義務返還。

10樓:深圳劉勇

懶得回答,說了給分,結果誰也不給。

請大家幫我分析一個國際**案例,謝謝!

11樓:

樓上的回答不正確

無論是uc500 還是ucp600 都有明確規定,除非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修改,否則原信用證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請參考ucp500第九條d款iii),ucp600是2023年7月1日全球開始統一適用,所以一般現在開徵還是多采用ucp500。即使是ucp600也是持同樣的觀點。

所以開徵行肯定是無禮拒付。

12樓:

這實際涉及到信用證修改的接受方式。倒底預設是否算接受?

ucp500認為受益人對信用證修改書的預設是接受的表示,但600號則相反,認為預設不表示接受,接受必須明示。

故此,你應該首先看該信用證是接受哪個版本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如是500號,開證行拒付有理;如是600號,開證行拒付無理。

請幫我案例分析下,很簡單的,謝謝啦!!

13樓:

這當然是故意啦!直接故意。

明知危險要發生並希望或放任其發生。

甲明明知道點燃炸藥包後坐在上面的劉某會死他還做了,完全符合故意。

怎麼會是過失呢。

過失分為輕信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個案子很明顯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至於輕信,是對危險結果的輕信。難道甲輕信劉某能捱得住那一炸?!

14樓:匿名使用者

主觀上貌似不像是故意,有種和人打賭的感覺,過失殺人吧

幫我分析一下,謝謝,幫我分析一下,下圖謝謝

有這個算命的時間不如去好好的規劃自己的未來 比如說今年你打算做什麼能夠實現的,在規劃明年這樣會好一點呀,光指望著迷信是發不了財的呀。這是什麼東西看不懂啊,是不是那些法師的做的?幫我分析一下,下圖謝謝?20 你的問題不明確,你的主管領導那句原話是什麼?你說的,原本 先 經理申請你最後走的。這裡你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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