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父母過戶給我的房子結婚後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2-01-06 12:24:21 字數 5192 閱讀 7473

1樓:易書科技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有一個比較顯著的前提,就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婚前財產之所以是婚前財產就是因為它並不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您在結婚前父母過戶給您的房子是屬於您的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智慧財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於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於「投資收益」的紛爭。

即今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個人購房,婚後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解釋(三)》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樓:尤清舒召娜

因為父母沒有明確說明是贈與其中一方,所以,房子應當是共同財產。

婚前父母的房子結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3樓:鄰家楠方姑娘

婚前父母的房子,結婚後父母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4樓:土流集團

父母留下的房產遺產,如果是在婚前獲得的,視作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獲得的,如果遺囑中明確了該房產遺產只屬於一方,則也視作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的,則視作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之間財產的規定內容: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9點故事匯

你好,子女婚前的房子,是否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要分情況看的。

如果房子婚前已經全款結清了,那一般不算。如果房子婚後還在由女兒還貸,那麼婚後還貸部分一般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後者這種情況,比較緩和的做法是,女兒婚後這個房貸可以由父母來還,父母可以每月將房貸轉賬到指定賬戶供女兒還貸,同時保留下轉賬記錄。

為人父母,這個問題可能是很多家長都會遇到的。擔心子女婚前買的房子,萬一離婚會帶來房產糾紛,想要提前採取一些手段來避免,父母的這種心情可以理解。

捍衛自己的房產,這無可厚非,但家長也要掌握好尺度和分寸,畢竟誰都不希望自己的婚姻裡,有太多算計。

6樓:xu忘不掉過去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婚前的一切財產都屬於個人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

婚前父母的房子,如果在兒女結婚的時候,贈予了自己的兒子或者是女兒,用作結婚的。贈予了誰,就屬於誰的婚前個人財產,與自己的愛人沒有任何關係。即便是兩個人以後離婚了,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這份財產的。

如果父母提前宣告,這套房子是贈予小夫妻兩個人的,這才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

7樓:穿高跟鞋的貓女士

房子名字是父母就是父母的,和別人無關

8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指房產證發證日期早於結婚證發證日期)父母給的房子,算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後你父母的房子過戶給你,不管他們買房是什麼時間,都算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他們在贈予合同中明確說明只贈予給你個人(並且最好經過公證),不過這樣對夫妻感情和公婆與媳婦感情殺傷極大。

可以在 貼吧律師帖子中去 詳細 問下法律人士-律師的 分析與解釋去參考。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雙方結婚後,父母贈與房產時未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前父母過戶給我的房子 結婚後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0樓:易書科技

如果簽訂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裡已經明文規定了財產劃分,子女撫養問題,那麼離婚協議是有法律效應的。

只要女方無法證明離婚協議是在脅迫狀態下籤署的,那麼官司不可能打贏的。

當然,如果沒有簽署離婚協議的話,那麼就有麻煩了,這官司就有的打了。

離婚的時候兩個人已經協商好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後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按照協議執行的。如果離婚的時候,不是在共同協商的,而是一方受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協議書,才有可能贏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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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陽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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