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簽名與電子簽名的區別是什麼,數字簽名和電子簽名的區別是什麼?

2022-01-06 12:01:40 字數 5772 閱讀 5404

1樓:樹綱豪

傳統簽名與電子簽名的區別:一個是通過簽字筆簽字,一個是電子版的簽字。電子簽名也稱做「數字簽名」,是指用符號及**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

簡單地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的電子形式簽名,並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影象化。

它類似於手寫簽名或印章,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電子籤賦予電子簽章和資料電文法律效力,一方面防止了資料電文在傳輸過程中被他人篡改增刪等一些違背當事人意願的行為。

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資料電文傳送者不承認或隨意修改檔案,逃避應當履行義務的行為。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網路信用危機。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活動變得越來越活躍和普遍,將對所有傳統商貿活動產生革命性影響。

2樓:匿名使用者

先科普下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電子簽名並非書面簽名的數字影象化,而是一種代表個人或企業真實身份的電子**。《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者區別,首先表現形式不一樣,傳統簽名是本人現場簽字,電子簽名相當於電子身份證,對本人進行實名認證後進行應用,電子簽名較傳統簽名更加便捷高效,不用再郵寄合同、當面簽字,而且更加安全,能極大降低代簽冒籤風險。

3樓:誠達籤

目前有學者將電子簽名劃分為廣義,狹義,和折衷(強化)三類:所謂廣義的電子簽名,是指包括各種電子手段在內的電子簽名。這一概念著重闡明瞭電子簽名的目的與作用,而對電子簽名所運用的技術方式幾乎沒有規定,凡是具有一定鑑別作用的,資料電訊中附加的,或與之有邏輯上聯絡的電子形式的資料,都可成為電子簽名的方式。

狹義的電子簽名,是以一定的電子簽名技術為特定手段的簽名,通常指數字簽名,它是以非對稱加密方法產生的數字簽名。而所謂數字簽名,就是隻有資訊傳送者才能生成的,別人無法偽造的一段數字串,這一數字串同時也是對傳送者傳送的資訊的真實性的一個證明。強化電子簽名(enh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有時又稱安全電子簽名。

它是指經過一定的安全應用程式,能夠達到傳統簽名的等價功能的電子簽名方式。 此概念即為廣義和狹義電子簽名的概念的折衷概念,著重強調電子簽名的效果,而在其具體實現形式上儘量泛化,以囊括各種技術手段,為電子簽名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在法律上預留了空間。兩者的區別主要還是電子簽名更體現的是一種技術和手段。

電子簽名主要的特點是:(1)專有性,所謂專有性指的是電子簽名擁有人與電子簽名的唯一的對應關係即具有身份識別的能力,通過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的歸屬判斷來確定電子簽名的擁有人,二者之間存在唯一對應關係;(2)可控性,電子簽名的使用實質上由權利人控制,簽名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由擁有人控制,即擁有人的自由意志通過電子簽名的使用來體現,其他人未經授權不能使用電子簽名;(3)不可篡改性(也可稱為改動可發現性),簽署後包括對電子簽名自身的改變和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變動均可被發現和識別。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有效促進辦公無紙化等,簡化辦公過程。

4樓:放心籤電子合同

電子簽名和手寫簽名的區別:

1、使用環境和範圍的區別

電子簽名檔案的適用範圍不如手寫簽名檔案廣,目前還不能適用於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不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上。

2、簽署方式有區別

在電子檔案上籤署電子簽名,就是用私鑰對電子檔案及與其一起儲存的電子檔案訊息摘要資料進行加密。手寫簽名簽署方式使得在各種紙質檔案上書寫的簽名具有明顯的個性特徵。

3、外觀差異

電子簽名的外觀形式比較多樣,手寫簽名是有個性特徵的手寫體文字。

5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電子簽名和傳統簽名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確定簽字人身份,由簽字人留下唯一身份標識對簽署檔案表示同意,只是兩者的形式不同:

電子簽名是用數字證書對電子檔案做簽署,傳統簽名是人工對紙質檔案簽署。狹義的電子簽名即數字簽名,是利用雜湊演算法與加密演算法實現的電子檔案上直接簽字、蓋章的技術,包含簽名人的真實身份資訊。為了保障簽署後的電子檔案具備法律有效性,使用電子簽名簽署後的電子檔案還需要具備簽署身份可識別、簽署內容不可篡改的特性;

而傳統手寫簽名需要進行筆跡鑑定等手段來起到「防身份抵賴」作用,傳統手寫簽名在「防原文篡改」比較難舉證。

6樓:宦禕

電子簽名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表述,典型的有:聯合國**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及其指南》:「電子簽名是指在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邏輯上與資料電文有聯絡的資料,它可用於鑑別與資料電文有關的簽字人和表明此人認可資料電文所含資訊。

」(注)

目前有學者將電子簽名劃分為廣義,狹義,和折衷(強化)三類:「所謂廣義的電子簽名,是指包括各種電子手段在內的電子簽名。這一概念著重闡明瞭電子簽名的目的與作用,而對電子簽名所運用的技術方式幾乎沒有規定,凡是具有一定鑑別作用的,資料電訊中附加的,或與之有邏輯上聯絡的電子形式的資料,都可成為電子簽名的方式。

」(注) 「狹義的電子簽名,是以一定的電子簽名技術為特定手段的簽名,通常指數字簽名,它是以非對稱加密方法產生的數字簽名。」(注)而所謂數字簽名,就是隻有資訊傳送者才能生成的,別人無法偽造的一段數字串,這一數字串同時也是對傳送者傳送的資訊的真實性的一個證明(注)。第三種 「強化電子簽名(enh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有時又稱安全電子簽名。

它是指經過一定的安全應用程式,能夠達到傳統簽名的等價功能的電子簽名方式。」(注) 此概念即為廣義和狹義電子簽名的概念的折衷概念,著重強調電子簽名的效果,而在其具體實現形式上儘量泛化,以囊括各種技術手段,為電子簽名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在法律上預留了空間。

兩者的區別主要還是電子簽名更體現的是一種技術和手段.

數字簽名和電子簽名的區別是什麼?

7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關於電子簽名的定義,則要清晰得多,因為我國早在2023年就已經頒佈了《電子簽名法》,並且在2023年開始實施。在這條法律中明確指出「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對於數字簽名,現在還沒有明文的定義,但一般認為,數字簽名使用了公鑰加密技術來鑑定數字資訊的手段,它可以讓幫助資訊的傳送者生成一段難以偽造的數字串,來在後續的認證中證明其資訊真實性。

嚴格意義上來說,數字簽名指的是一種技術手段,而電子簽名則是一種法律概念。所以從某個角度來看,電子簽名是數字簽名的一種表現形式。

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的時候,裝置會將摘要資訊用傳送者的私鑰加密,與原文一起傳送給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傳送者的公鑰才能解密檔案中被加密的摘要資訊,然後用hash函式對收到的原文產生一個摘要資訊,與解密的摘要資訊對比。如果相同,則說明收到的資訊是完整的,在傳輸過程中沒有被修改,否則說明資訊被修改過,因此數字簽名能夠驗證資訊的完整性。

由於是一種技術,數字簽名的使用範圍更廣,事實上,和網際網路有關的大部分需要加密的檔案,都有數字簽名的蹤跡所在。而在需要和法律責任相關的領域內,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顯然就更被需要。

8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電子簽名產生於網際網路背景之下。2023年,《電子簽名法》正式落地,從法律上為其「驗明正身」。《電子簽名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

電子簽名有兩個特性:其一,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其二,表示簽名人認可所籤檔案的內容。

目前,實現電子簽名(即在電子檔檔案上簽名且保障其具有識別和認可功能)的技術有很多種,其中一種就是基於公鑰密碼技術的數字簽名技術

所謂「數字簽名」,簡單來說就是通過某種密碼運算生成一串唯一性的電子密碼,以這串唯一性的電子密碼代替書寫簽名或蓋章。

數字簽名技術的核心執行機構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也就是通稱為ca身份認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由ca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記載了合同當事人在網路上的身份資訊等,可以理解為合同當事人的「電子身份證」,用於確保合同簽署人的身份可識別、不可抵賴。

簡而言之,數字簽名作為一種技術手段,是國際上常用的實現電子簽名的方式之一。

9樓:齊巧柔

電子簽名和數字簽名的內在並不相同,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技術中的一種,不過兩者的聯絡也很親近,現在電子簽名法中提到的簽名,通常指的即是"數字簽名"。

數字簽名(又稱公鑰數字簽名、電子簽章)是一種類似寫在紙上的普通的物理簽名,但是使用了公鑰加密領域的技術實現,用於鑑別數字資訊的方法。一套數字簽名通常定義兩種互補的運算,一個用於簽名,另一個用於驗證。

數字簽名,就是隻有資訊的傳送者才能產生的別人無法偽造的一段數字串,這段數字串同時也是對資訊的傳送者傳送資訊真實性的一個有效證明。

10樓:

一. 數字簽名的概念

數字簽名是一個技術術語而非法律術語,因此法律法規並沒有對數字簽名進行定義。數字簽名是通過密碼技術來實現的,其安全性取決於密碼體制的安全程度。密碼學中,數字簽名的定義是一種以電子形式存在於資料資訊之中的,或作為其附件或邏輯上有聯絡的資料,可用於辨別資料簽署人的身份,並表名簽署人對資料資訊中包含的資訊的認可技術。

一個完善的數字簽名應該包含以下三個機制:

a) 簽名者事後不能抵賴自己的簽名

b) 其他任何人不能偽造簽名

c) 如果當事人雙方關於簽名的真偽發生爭執,能夠在公正的仲裁者面前通過驗證簽名來認其真偽

數字簽名簡化流程大致為:傳送資料電文時,傳送方用一個雜湊函式(hash)從資料電文文字中生成資料電文摘要,然後用自己的私鑰對這個摘要進行加密,這個加密後的摘要將作為資料電文的數字簽名和資料電文一起傳送給接收方,接收方首先用與傳送方一樣的雜湊函式從接收到的原始資料電文中計算出資料電文摘要,接著再用傳送方的公鑰來對資料電文附加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如果這兩個摘要相同,那麼接收方就能確認該數字簽名是傳送方的。

二、電子簽名的概念

一般意義上,簽名是交易不可或缺的要素,電子簽名是電子商務中用以代替手寫簽名的核證方法,在產生手段、表現形態和使用方式等方面與手寫簽名均有不同,無法直接套用傳統手寫簽名的規則。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23年修訂,下稱《電子簽名法》)中第二條,借鑑了傳統簽名的功能,從功能、效果的角度對電子簽名進行了明確定義: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本法所稱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並在第十三條中,進一步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應當滿足的條件:

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第二層含義也為動詞,即行為人生成上述資料的過程(或者方法),例如《電子簽名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電子簽名製作資料,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絡起來的字元、編碼等資料。

因此,《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的定義,實際是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形式(電子形式、包含於資料電文中),並從功能、效果的角度對電子簽名提出的要求,並沒有具體限定電子簽名的具體實現方式或技術手段。只要滿足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四個條件,在簽署的時候,簽名者是要進行認可,這是其獨立行為;簽名的時候,將其身份和文件繫結,簽名後的文件有任意改動,都會被驗證出來;而且簽名人身份和簽名資訊也繫結,也就是說驗證的人看得到簽名人的「身份證」,所以冒充他人簽名這條路也堵死了。因此,通過電子簽名完成的文件也是可以自證清白的獨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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