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是遺產嗎,保險金和遺產的區別?

2022-01-02 02:26:59 字數 2656 閱讀 2429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孫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過世,育有一子一女,孫某中年的時候為自己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指定女兒為受益人。孫某百年後,子女開始繼承相關財產,在順利繼承了房產、現金等財產後,子女對保險金該如何繼承產生了爭議。兒子認為這屬於遺產,應由兩人繼承,女兒認為自己是受益人,應由其一人繼承。

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人身保險金屬於遺產嗎?

律師解答

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因此,在本案中,由於孫某在購買人身保險的時候已經指定了受益人,那麼在他身故後的保險金就不屬於遺產,應當由女兒來領取。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處理。

3樓:風塵世射手

對人身意外保險而言,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來繼承:(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雖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喪失了受益權或受益人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但是如果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後指定了受益人,那麼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就屬於受益人個人的財產,而不屬於遺產。 本案中,投保人也即被保險人,已明確指定為受益人,該保險金就屬於的個人財產,而不是遺產。

保險金和遺產的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這不叫死亡保險,叫人壽保險。

起次,買人壽保險的時候需要制定受益人的,如果不指定,那麼賠償金算做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如果指定了收益人,那麼賠償金歸受益人所有。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沒有什麼不一樣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害賠償金,而不再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釋出的法釋〔2003〕19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該項解釋僅就「軍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明確界定為個人財產,但對作為非「軍人」的一般群體,也應作同一理解,否則難免給人以「厚此薄彼」之嫌,且有違最大限度地救濟受害者、填平其所受損害的立法價值選擇。

對死亡賠償金,究其作為直接受害人死者的遺產、個人合法財產,還是作為間接受害人死者近親屬的收入損失賠償或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幫助與精神撫慰?可以說,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持「遺產」觀點的認為可以直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持「物質幫助與精神撫慰」觀點的人認為可以由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領受。

筆者認為「遺產」觀點和死者「個人合法財產」觀點均不妥。理由如下: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雖然死亡賠償金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與遺產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二者還是有很大的區別:(一)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後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二)《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範圍,該範圍之內並沒有包括死亡賠償金;(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後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四)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於立法上設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總之,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成為公民的遺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的個人財產,也是欠妥的。這是因為:

(一)任何公民要取得財產所有權必須有合法依據,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於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二)由於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後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享有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三)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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