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式審理刑事案件會當庭判決嗎

2022-01-02 02:04:52 字數 1969 閱讀 8265

1樓:墨陌沫默漠末

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不一定會當庭判決,也可能擇期宣判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但這只是簡化了庭審程式,但是否當庭宣判或擇期宣判還是要由承辦法官根據庭審情況來定的。

《刑事訴訟法》:

第214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與普通程式相比,簡易程式作了下列簡化:

(1)審判組織的簡化。即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審判前準備工作的簡化。即給被告送達起訴書及副本的時間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等**時間,也不受3天的限制。

即可用傳票和通知書,也可以用**或其他形式,記錄在卷即可。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願認罪,並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3)證人、鑑定人出庭的簡化。證人、鑑定人可以不出庭,至於辯護人是否出庭可由辯護人自行決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將辯護詞在**前交給法院。

(4)法庭調查的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這裡所說的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應理解為簡易程式可以省略法庭調查程式,即公訴人可以不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到庭作證或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

公訴人不出庭的公訴案件,控辯雙方不得就犯罪事實進行辯論等。但是應當指出,簡易程式中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審理中的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二個階段。

根據刑訴法第176條、第17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經審判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或者自訴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並應當在判決宣告前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意見。

(5)審判期限縮短。刑訴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這是結合我國審判實踐經驗所作的規定。

比普通程式中的審限一個半月大大縮短了,但又不能過短,否則難以保證訴訟程式的完成。將案件由簡易程式變更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次日起計算。

2樓:把你的手給我

通常不會當庭作出判決,而是庭審後擇期宣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簡易程式一審審限是多少啊

3樓:寒江蓑笠

刑事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採用的較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式。

刑訴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將案件由簡易程式變更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次日起計算。

補充一點,新的刑訴法修改意見稿上要求簡易程式中檢察官也必須出庭支援公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審理期限為20日,不得延長,如果時間不夠,應轉為普通程式,審理期限從決定轉化之日起重新起算。

5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准,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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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 在檢察院是走的簡易程式,十三天就把起訴材料遞交到法院了。我想問問是不是到法院也是走簡易程式呀?回答 我國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的 二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 被告人對適用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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