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的解釋,刑法溯及力的問題

2021-09-11 05:17:52 字數 5026 閱讀 1905

1樓:好心情站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各國採用的原則有所不同。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幾種原則:

1.從舊原則

新法對過去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完全適用舊法。這一原則充分考慮了犯罪當時的法律狀況,反對適用事後法,對行為人比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為按舊法構成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再依舊法進行處罰就不能實現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從新原則

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這一原則強調新法,適應當前的社會情況,有利於預防犯罪。但是,對行為時法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依新法按照犯罪進行處罰,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而有失妥當。

3.從新兼從輕原則

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舊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新原則的不足,既充分發揮了新法適應當前形勢的優點,又認真考慮了舊法當時的具體規定,但為了避免事後刑法之嫌,採用的國家不多。

4.從舊兼從輕原則

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舊原則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適應當前需要,因而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納。

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的溯及力,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怎樣適用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  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適用刑法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生效的刑法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對該行為定罪量刑;  二、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認定應當予以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規定定罪量刑;  三、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後的刑法認為不是犯罪,或者雖然認為是犯罪,但是處刑較輕,依生效後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當時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決,不適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對刑法生效以前的判決不具有溯及力。

  概括而言,刑罰的溯及力就是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刑法溯及力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從罪刑法定原則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則。因此,我國刑法原則上否認刑法具有溯及力。但從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出發,對於那些舊法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重,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行為,例外地承認刑法的溯及力。

申言之,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的溯及力,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第12條第2款規定: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對於202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2023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這段時間內發生的行為,應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對於這種情況,不能以修訂後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修訂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後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訂後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這裡的處刑較輕,根據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几個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輕。

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指法定最低刑較輕。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還規定: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4樓: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

5樓:張楊

通常來說,只要行為在追訴期內沒有被發現,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6樓:駱淑蘭戈子

1979刑法,按照79刑法已經超過三年,不構成累犯,從舊兼從輕原則使然,當然不定累犯,從而使用1979刑法。

7樓:亥懷綠嚴萊

即指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通俗地說,就是指刑法對其頒佈生效前發生的刑事案件是否適用的問題。

我國刑法對其溯及力的規定,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具體而言,即以下幾種情況分別對待:

1、舊法規定為犯罪,而新法規定為不犯罪的行為,有溯及力,即不認定為犯罪;

2、舊法當時規定為不是犯罪,而新法規定為犯罪,沒有溯及力,即不認為犯罪;

3、舊法與新法皆規定為犯罪,但舊法處罰較輕的,沒有溯及力,適用舊法處罰;

4、舊法與新法皆規定為犯罪,但新法處罰較輕的,有溯及力,適用新法處罰。

8樓:在恩胡寄真

甲是2023年刑法修改以後犯罪的,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所以應該用舊刑法。

刑法的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

9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刑法的司法解釋有溯及力,具體如下:

一、司法解釋溯及力應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儘管這一原則不能直接適用於刑事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但鑑於司法解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發揮著闡釋甚至補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因此,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致贊同司法解釋在溯及力問題上與刑法一樣,基本採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這在2023年12月7日「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該《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行為時沒有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此規定可以簡單總結為「從新」原則;第三條規定,對於具有新舊司法解釋交替的情形,對於發生在新司法解釋施行前的行為,在新司法解釋施行後處理的,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四條對於舊司法解釋之前發生的行為,已經辦結的,不再變動,也即「從舊」原則。可以總結:對於新司法解釋施行之前的行為,在新司法解釋之後處理,分為兩種情形:

如果無舊司法解釋的,採取「從新」原則;如果存在新舊司法解釋的,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二、司法解釋溯及力存在的問題

有關司法解釋溯及力的規定似乎並無不妥,但在實務中會出現以下兩種尷尬情形:

第一,適用舊刑法(將修改之前的刑法條文簡稱為「舊刑法」,相應的將修改後的刑法條文簡稱「新刑法」)而同時適用新司法解釋。

此種情況出現在以下情形: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的行為,如果無舊司法解釋可以適用,在新司法解釋施行之後處理的,根據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應當適用新司法解釋。但如果新刑法處罰較重,在刑法條文的選擇上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舊法。

因而出現適用舊刑法而適用新司法解釋的可能。

第二,在存在新舊司法解釋的情形,可能出現適用新刑法而同時適用舊司法解釋的情形:

其一,在刑法已經作出修改,但新的司法解釋尚未作出之前,如果新刑法輕於舊刑法,這導致在刑法修改之前發生的危害行為在新刑法生效之後處理的,根據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新刑法,但是在新司法解釋未作出之前,可能適用舊司法解釋;

其二,無論新舊刑法在處罰上的輕重,對於刑法修改後發生的行為,在新司法解釋做出之前進行司法處理的,都有可能面臨著適用新刑法而適用舊司法解釋的可能。

這一衝突並非僅是理論推理,司法實踐大量存在。舉例而言,2023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將2023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修改為「汙染環境罪」,在犯罪物件和結果等方面降低了定罪條件,處罰更加嚴厲。

但是最高法院2023年7月28日起施行的有關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直至2023年6月19日被「兩高」有關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釋所替代。

這導致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6月19日期間發生的行為,司法機關在2023年6月19日之前進行司法處理的,就同時適用有關「汙染環境罪」的規定和2023年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根據其作出時生效的刑法制定的。無論是舊刑法與新司法解釋的交叉,還是新刑法與舊司法解釋的交叉,如果對定罪量刑的規定不存在衝突尚可,在存在衝突的情況下,則會導致部分不符合立法初衷的司法適用爭議。對於這一問題,司法解釋並未作出適用說明。

名詞解釋 溯及力,名詞解釋 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 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 從舊兼從輕 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

我國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採取的是什麼原則

在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實行從舊兼從輕原則,即 1 對於在新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 2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的,適用新刑法。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的 從舊兼從輕 原則,...

簡述我國刑法對溯及力的規定,如何理解我國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簡答

您好復,刑法 第12條規定 中華人制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這就是刑法的 從舊兼從輕 原則,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