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法不受不溯及既往的限制,也就是說程式法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為什麼

2021-03-22 08:21:20 字數 5823 閱讀 845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程式的啟動滯後性和昭然性使然。如果在一部訴訟法前發生的糾紛仍按照當時的程式法解決,那麼很可能出現同一種訴訟採用不同的審理方式,而且程式的變動會對結果產生巨大影響,而且是當事人無法信服,並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難。

而實體法不能溯及的目的在於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信和一貫性,因為往往都是對現有的社會關係的反映或是說對權利義務的重構,如果允許溯及,會對當時法的權威性造成損害。

2樓:南霸天

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如刑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新舊法的適用範圍(同時附加「從舊兼從輕」原則)。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和基礎之一是信賴利益保護,而信賴利益一般是基於實體法而形成的。所謂信賴利益保護,簡言之就是:立法者在立法時必須考量,人民根據以往法律所構建的秩序所獲得的利益應該獲得何種程度的維持。

而法律的規定是信賴利益的基礎,人們遵從或依據這一信賴基礎做出某種行為並因此而獲得或即將獲得的利益,包括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都是信賴利益的表現。所以要保護信賴利益,就不能改變信賴利益產生的基礎,即不能以事後產生的法來約束信賴利益籍以產生的事件和行為,所以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關於程式法的溯及力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1、很難得遇到這種理論性很強的問題。樓主找的理論點很精彩,但選題不夠準確。因民訴法修改造成的時效問題中,最有代表性的不是再審的兩年期限,而是申請執行期間從六個月、一年擴充套件到二年。

假如申請人沒在老法的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但他來執行時仍在新法的執行期間,法院是否受理?這個問題比再審的問題尖銳得多。實踐裡法院會受理這種執行申請。

2、至於你說的再審時效例外的問題,其實很容易繞過去。注意條文是說從知道或應該知道之日起三個月提出,只要當事人裝傻說我剛剛知道,哪怕十年以後他跑來了法院都會受理。因為他在老法的時候不知道,在新法生效後才知道,那就是新法生效後發生的問題,根本就應該適用新法,完全不產生溯及力問題。

3、程式法溯及力問題的基本邏輯是:程式是裁判機關用於裁判的流程,你什麼時候來打官司,就適用什麼時候的程式法。以商事仲裁為例,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規則,未選擇的,視為接受現行仲裁規則。

4樓:銀馳陳慕

==其實我覺得你所說的**問題跟溯及力問題根本沒有關係啊。

溯及力是法律法規生效以前的時間和行為是否適用啊。

而你這個問題說的是調價後的**是否可以對以前以使用的天然氣追收費用。

而此期間並不是《巨集觀調控法》和《市場法》頒佈的時間,怎麼會涉及溯及力問題。

你的問題無非就是,如果《巨集觀調控法》和《市場法》規定了說天然氣調價後以前的錢要追收,那麼他就有理;如果沒這樣的規定,他就沒有任何依據。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候才受2年時間的限制。你可以把你們掌握的情況向上級檢察院反映。檢察院啟動再審不受時間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作出判決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有權啟動再審。

7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法不具有溯及力。不存在依照舊程式再審舊案子的問題。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否矛盾呢?

8樓:篤定資源

不矛盾,兩者適用情況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

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舉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做了a事件,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2.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2023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因為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擴充套件內容:

新法、舊法適用的法理依據:

新舊法的區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時間為標準確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先生效的,我們稱之為先法或舊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後生效的,我們稱之為新法或後法。

一切法律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關係狀況制定的,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法律規範也需要不斷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許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舊法律,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規定,有些法律規範被明確宣佈廢止,有的沒有明確。

9樓:季晴

不矛盾。理由如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要求新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而新法優於舊法,是針對同一案件有不同法則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

拓展資料

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過去賣東西和現在賣東西,現在按新規定)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08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法律不溯及既往: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以前的事)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例如: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可以這樣理解,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中,實體從舊即體現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程式從新即體現了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生效,舊法廢止。需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法的適用原則上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實體從舊,程式從新」;新法不能用於處理舊的事情即「法不溯及既往」;不能要求過去的人遵守未來還沒有制定的法。

法不溯及既往有三項例外: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且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統一出臺的稅收政策,由下級機關就個別標準作出規定,造成個別標準溯及既往;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

新法生效,舊法仍有效,但新舊法部分規定不一致。既要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針對舊事),也要考慮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針對新事)。

新法優於舊法,但如果新法有除外規定的,仍適用除外範圍內的舊法。此外,下位的新法不具有廢止上位的舊法的效力。

《行政強制法》中的規範基本上屬於程式法,因此,按照「實體從舊,程式從新」規則,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展行政強制活動一律適用該法,而不論查處違法行為發生在何時。

《行政強制法》相對於《稅收徵管法》而言屬於新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行政強制法》也應優先於《稅收徵管法》適用,兩者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適用《行政強制法》。除非《行政強制法》本身有除外規定。

10樓:千瀲疏影

不矛盾。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兩者的應用注意事項:

法不溯及既往有三項例外: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且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統一出臺的稅收政策,由下級機關就個別標準作出規定,造成個別標準溯及既往;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

新法優於舊法,但如果新法有除外規定的,仍適用除外範圍內的舊法。此外,下位的新法不具有廢止上位的舊法的效力。

更多關於資訊:黑龍江法院網_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

為什麼刑法不能溯及既往,而刑事訴訟法可以溯及既往?

11樓:刑事案件諮詢

刑法不溯及既往,即刑法不得對它施行前發生的行為起到追及的效力,現行刑法不對其施行前的行為適用。因為行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將來的刑法會怎麼規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們遵守將來可能施行的法律,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202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2023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

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

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在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時,還涉及如何對跨越新舊刑法的繼續、連續行為適用法律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於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典第12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指出:對於發生在2023年9月30日以前、2023年10月1日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但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的,對10月1日以後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修訂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類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也指出:「對於開始於2023年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的行為,以及在2023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追訴,按照下列原則決定如何適用法律:1.

對於開始於2023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終了的繼續犯罪,應當適用修訂刑法典一併進行追訴。2.對於開始於1997 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終了的連續犯罪,或者在2023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如果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社會就亂套了,不符合中國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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