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24條什麼意思,物權法第24條中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很迷惑

2021-09-07 11:53:06 字數 2601 閱讀 3299

1樓:諶長生律師

這些屬於特殊動產,我國採登記對抗主義,也就是不登記,不影響物權的變動,但是如果其他的善意第三人,是無法知道的,如果他與登記物權人進行交易,實際物權人不能對抗他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中的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2樓:猴子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佔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這裡的原物只限於動產。

3樓:逆天軍團丶旊瑊

善意第三人就是在物權取得的過程中,對該物權上設立的其他權利,如 抵押 質押 或者不知道,不可能知道該物權存在瑕疵的民事權利主體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舉個例子好說點 甲對a物品享有所有權,乙從甲處借的a物品,約定兩天歸還,此間乙將該物品買給了不知情的丙 於是,雖然甲的物權具有追擊效力,但丙為這裡所說的善意第三人,所以買賣合同仍然成立有效 甲只能要求乙進行賠償

4樓:晉修行瑋奇

指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物權發生變動物權關係的相對人,也可以稱作信賴他人法律關係而參與交易行為之第三人。

物權法24條中善意第三人的範圍是什麼?如何判斷?結合不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善意第三人?並舉例。

5樓:匿名使用者

1、物權法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無惡意的第三人。例如:你借東西給你朋友a,a將這個東西賣給b,但b不知道a沒有處分權,也不知道該東西是你的所有物。

此種情況下,b為善意第三人,b取得你的東西的所有權。2、如果b知道a要賣的東西是你所有的,那麼b就是知情的,明知a沒有處分此物的權利,而賣此物,則b不成立善意第三人,b不能得到此物的所有權,有義務返還你的此物。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人不受限制,每個自然人,法人,都可能成為善意第三人。 法律對船舶、航空器和汽車等動產規定有登記制度,其物權的變動如果未在登記部門進行登記,就不產生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物權發生了變動的物權關係相對人。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甲有一輛私家車想**,你想買,於是你們簽訂了購車合同,當你付了錢,高高興興把車開回家之後。突然有一天乙跑來了,說這輛車是他的,他已經買下了,你感覺莫名其妙,於是乙拿出了這輛車的登記證明上面確實是他的名字。

原來甲在你買車之前已經和乙簽訂了購車合同並辦理了變更登記,10天之後再來取車,結果甲有把車賣給了你。現在乙就是善意第三人,他有權向你要回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這輛車,所以你只能把車交給他,有一個前提是,乙在之前並不知道甲與你的交易。如果甲乙提前預謀合夥欺詐你,則你還是能取得這輛車的所有權。

物權法,機動車所有權轉移

7樓:小敏000小虎

別亂扯,機動車屬於動產,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這在《物權法》、《侵權責任法》、《道理交通安全法》還有公安部門的規定都是統一的,絕對沒有衝突,公安部的意見也很明確,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只是為了方便車輛管理而已。

8樓:用q戶名

《物權法》第24條登記對抗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規定似有矛盾。

機動車買賣中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機動車在保險單批改後出險的,買受人作為所有權人應當有權獲得賠償。機動車已經交付的,但沒有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所有權移轉,此時買受人尚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而出賣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險利益,都無法獲得賠償。機動車尚未交付,但已經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此時買受人尚不是所有人,而出賣人已不是合同當事人,出賣人自不可請求賠償。

(對其保險利益可解釋為合同上的利益)但是買受人基於合同仍享有保險利益,似乎可以請求賠償。

對於出賣機動車後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已經交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出賣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已經喪失了對機動車的控制而且也不是所有人,讓出賣人承擔責任至為不公平。最高院的批覆也矛盾重重。

9樓:匿名使用者

以交付為轉移沒問題。

我對那類高階別的法盲「律師」的回答很佩服!

10樓:南昌陳斌律師

物權法規定是以交付為準,交付了所有權就轉移了。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作用。

《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但是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怎麼理解?

12樓:找那個影子

照理說是矛盾的,主要因為兩個法制定時間不同,物權法制定較晚,專家力爭讓人大准許自動續期,房管法制定早則沒有這種精神。我感覺房管法會再修改。

13樓:廣東沿海

這是立法上的一個衝突之處,並且國家暫時對此也沒有明確答案。

正由於這是未來的專事情(一般也再要等到屬40年後),現在也沒有真正發生過此兩部不同法律的不同規定在適用上所造成的「實際情況」需要處理、審理,所以,一切都還在等待國家法規的考慮、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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