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結案方式有哪些,法院執行已結案是什麼意思

2021-09-05 02:37:46 字數 5127 閱讀 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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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已結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式中,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1、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

2、法院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的;

3、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

4、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

5、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法院中止執行的;

6、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暫時不執行的;

7、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未來也沒有履行能力,法院終結執行的。

上述第1-2項,為實際執行完畢,不用再恢復執行;上述第3-6項,為作結案處理,如被執行人沒有實際履行或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可以恢復執行;上述第7項為確定無法履行,以後不再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執行的條例

十三、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迴轉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3.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104.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105.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106.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107.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108.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109.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式的有關規定。

110.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十四、委託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

111.凡需要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法院應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妥委託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託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112.委託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託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113.委託執行一般應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經對方法院同意,也可委託上一級的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以委託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託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114.委託法院應當向受委託法院出具書面委託函,並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原件、立案審批表影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情況,並註明委託法院地址、聯絡**、聯絡人等。

115.委託執行案件的實際支出費用,由受託法院向被執行人收取,確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預收。委託法院已經向申請執行人預收費用的,應當將預收的費用轉交受託法院。

116.案件委託執行後,未經受託法院同意,委託法院不得自行執行。

117.受託法院接到委託後,應當及時將指定的承辦人、聯絡**、地址等告知委託法院;如發現委託執行的手續、資料不全,應及時要求委託法院補辦。但不得據此拒絕接受委託。

118.受託法院對受託執行的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有權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和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

119.被執行人在受託法院當地有工商登記或戶籍登記,但人員下落不明,如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其財產。

120.對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的情況以及案外人對非屬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執行標的物提出的異議,受託法院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並及時通知委託法院。

121.受託法院在執行中,認為需要變更被執行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函告委託法院,由委託法院依法決定是否作出變更被執行人的裁定。

122.受託法院認為受託執行的案件應當中止、終結執行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函告委託法院作出裁定。受託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確實、充分的,委託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中止或終結執行的裁定。

123.受託法院認為委託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如執行可能造成執行迴轉困難或無法執行迴轉的,應當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必要時要將保全款項劃到法院帳戶,然後函請委託法院審查。受託法院按照委託法院的審查結果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

124.人民法院在異地執行時,當地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125.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

執行爭議經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的高階人民法院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126.執行中發現兩地法院或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就同一法律關係作出不同裁判內容的法律文書的,各有關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處理。

127.上級法院協調處理有關執行爭議案件,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有關款項劃到本院指定的帳戶。

128.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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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結結案與和解案

執結是最圓滿最徹底的結案方式,也是執行工作追求的理想狀態,它包括全部履行和實際履行一部分但權利人明確放棄了其餘部分權利,不需要再履行的部分履行等兩種方式。

和解的具體含義在《執行規定》中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它強調履行完畢。

二.終結執行與保留債權,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是在執行中出現特殊情況或者法定事由,雖然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也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式的一種結案方式。

保留債權、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式中,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為基礎,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的一種結案方式。

終結執行是在執行中出現特殊情況或者法定事由,雖然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也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式的一種結案方式。

法院執行已結案是什麼意思

3樓:法律實務研究

法院執行已結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式中,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1、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

2、法院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的;

3、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

4、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

5、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法院中止執行的;

6、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暫時不執行的;

7、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未來也沒有履行能力,法院終結執行的。

上述第1-2項,為實際執行完畢,不用再恢復執行;上述第3-6項,為作結案處理,如被執行人沒有實際履行或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可以恢復執行;上述第7項為確定無法履行,以後不再恢復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術語叫做「程式終結」,意思是本案已經執行完畢。一般分二種情況,一是執行款已全部執行到位,案件完結。二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再無可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線索,在現有條件下,案件已無法繼續執行。

當然,當事人今後如果又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案子已經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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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墨汁諾

案件狀態顯示「已結」是指案件已經了結或被執行人已經全部履行了法定義務,或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了。

執行案件,結案情況主要有:

1、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先暫停本案的執行,結案方式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待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其他可以恢復執行的情形發生,可到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法院執行系統並無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可選,暫用「結案」代替。

3、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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