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中,對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不能執行?具體依據是什麼

2021-06-21 03:35:30 字數 3525 閱讀 5245

1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只要是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都可以執行,但要給被執行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費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司法解釋

執行局的執行,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執行?

3樓:七臺河李陽平

在法院執行程式中,導致不能執行的情形很多,有法定不能繼承執行的情形,也可具體客觀事實存在時(比如被執行人遭遇重大意外災難事故以及出現導致執行程式無法進行的情形),都可能中止、中斷、終止執行。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執行程式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八、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70.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 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71.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 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 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

7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 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 項內容中止執行。

73.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 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 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十三、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迴轉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 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 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 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3.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 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104.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105.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106.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理由和 法律依據。

4樓:羅爺法律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執行程式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八、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70.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 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71.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 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 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

7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 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 項內容中止執行。

73.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 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 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十三、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迴轉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 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 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 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3.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 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104.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105.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106.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理由和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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