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夥企業是否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21-08-28 06:12:17 字數 2691 閱讀 8952

1樓:法律實務研究

1、法人合夥企業,各法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不論何種主體投資設立的合夥企業,各合夥人都需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人投資設立的合夥企業也不例外。

《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仍然承擔連帶責任,在合夥企業法修訂後可能會有所變化。

3樓:匿名使用者

法人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所以可以破產呀~~~~破產啦就只是現有的財產還債了.

4樓:司之桃

不,看對方,在《債務法》118條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5樓:找法網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6樓:秦冀知識小鋪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當合夥企業的債務人對合夥企業享有到期的債權,合夥企業的資金不足以清償這些到期債務,則普通合夥人要以其個人財產補足那些不足的部分。

某一合夥人無力承擔這種責任時,其他合夥人有連帶承擔其償付債務的義務,直到債務全部清償。

這一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7樓:小揚說歷史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意思是: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最基本的法律特徵,也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合夥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是基於合夥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夥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8樓:乙小甲

意思是:無限責任是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人要以自己的家庭資產或個人資產償還自己承擔的債務份額,直到清償完畢為止。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

所有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夥企業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當某一個合夥人償還合夥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當承擔的數額的時候,他就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具體如下:

根據《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擴充套件資料

《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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