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越權偵查的證據是否有效,的證據是否有效,檢察院立案的程式,刑事立案證據

2021-08-11 12:30:39 字數 2208 閱讀 2715

1樓:袞袞諸公

舉報人向檢察院舉報國家工作人員有**行為,檢察院立案偵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涉嫌觸犯的罪名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屬於公安偵查刑事案件的範圍,但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而是自行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今年我院受理此類案件就有3件,檢察院均以**罪起訴,但在審理過程中3件案件不構成**罪,而是構成職務侵佔罪或其他犯罪。

在處理以上案件時,我院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檢察院偵查獲取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能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或其他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的規定,應當按職務侵佔罪或其他罪名判決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屬越權偵查,獲取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應建議檢察院撤訴,檢察院堅持不撤訴,對被告人作出無罪判決。

上述第一種觀點導致的後果是刑訴法對案件管轄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未得到認真貫徹執行,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形同虛設。第二種觀點導致的後果一是浪費司法資源,檢察院撤訴後又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二是判決被告人無罪,社會效果差。

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主要原因並不是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定性認識上出現偏差,我院受理的3件案件中,除1件屬認識不同外,另2件案件檢察院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就已經發現案件不屬於其自偵範圍。據瞭解是以下兩個原因造成的:1、經濟利益驅動,當前基層檢察院的辦案經費、個福利要靠檢察院通過辦案追繳贓物、罰款解決。

2、立案偵查案件數是檢察院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同時立案後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還要被扣分。

筆者認為,刑事案件證據的合法性,要求偵查機關必須依刑訴法的規定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檢察院將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立案偵查,屬偵查主體不合格,其收集證據過程違法,當然不合法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故上述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為杜絕此類案件再次出現,今後應完善制度保證檢察院的辦案經費,保障檢察官的福利,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辦法,以維**律的嚴肅性。

2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非法獲得的證據是無效的。證據的合法性有明確規定: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收集的。

收集證據必須依法進行。依法收集證據,既是程式正義的重要標誌,也是在民事訴訟中獲取確鑿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保證。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

但是以上只是理論。

的證據是否有效,檢察院立案的程式,刑事立案證據

3樓:匯法網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式立案。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式是:首先,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其次,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再次,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最後,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複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經過批准或決定以後,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偵查。《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正式偵查的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認真製作。

檢察機關如何審查排除非法證據

檢察院在偵查初始階段提前介入與公安合併提審嫌疑人取筆錄是否屬於越權?

4樓:張偉傑律師

檢察機關對重大刑事案件實行提前介入的作法,對於及時、準確的查清犯罪事實,徹底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犯罪事實的方針,準確地履行控訴職能,有效的進行法律監督等,都是非常必要的,不是越權。

法律依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可以口頭糾正,情節較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什麼案件.

比如: 一個案件, 嫌疑人即涉嫌**又涉嫌詐騙. 這樣檢察院和公安可以合併偵查.

6樓:周律師

不屬於,我國的《刑訴法》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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