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公司名義招標算違法嗎,借用資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嗎

2021-08-02 07:28:21 字數 3213 閱讀 625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某負責人前來報名時,我們會讓他提供營業執照,資質等原件和影印件(加蓋公章),再出示一份法人授權委託書(加蓋公章),即公司授權這人負責本次招投標工作。檢視其身份證。 能做上面這些,基本就是合法了。

即使你不是公司人員,也可以。

2樓:g谷歌知道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局令30號第六十九條 招標**機構違法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相關領域的招標**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列無效。

3樓:朱瑞淵

嚴格按照規定日期作出陳述

藉資質投標違法嗎? 5

4樓:比比招標網

《招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提供虛假的專案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5樓:卓璽集團代辦建築資質

只要損失是由出借資質造成,發包人就有權請求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對承包人資質作了嚴格規定。承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目前,建築市場出借資質情形較為常見,如何確定出借資質的單位與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條規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在借用資質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名義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資質的單位,實際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借資質方之名與借用資質方之實共同構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訂立。

因此,在對外關係上,可將出藉資質方和借用資質方作為一個整體,對發包人負責。

第二,出借資質一方通常會以收取管理費等名義向借用資質一方收取費用,因此應當對他人借用其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借用資質一方本無權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其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借用資質獲利,因此也應當對其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目前建築市場上借用資質的情況較多,如果不讓出藉資質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出借資質一方不會慎重選擇借用方,出借資質的違法現象會更加氾濫,對於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有弊無利。

第五,根據《建築法》第66條規定,出借資質方與借用資質方應對建設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借用資質與掛靠的法律性質相同。對於掛靠關係,司法實踐中主流的觀點是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過錯在於出借資質,其所承擔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相當。

實踐中,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第66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吸收了《建築法》第66條的規定。同時,建築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還可能造成工期延誤等損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築工程資質存在的法律風險,卓璽集團建議還是自家公司辦理建築資質更安全有助於公司快速發展。

借用資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嗎

6樓:home好人一個

1、《招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2、《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專案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7樓:達子

借用資質,即是常說的掛靠,一般不會構成違法(不使用資質來進行合同詐騙或其他犯罪行為的話)。

但可能因此遭受潛在的風險和損失。資質屬於身份關係性質,只有特定的主體在相關部門授予下才有特定的資質,假借他人資質或者出借資質都是存在損失風險的。

8樓:滄海一粟

是的,借用他人資質屬於法律禁止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掛靠)行為,一經查實將造成投標、中標無效、罰款、取消其一定年限參加必須招標專案的投標資格、構成犯罪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9樓:法律實務研究

您好,違反招投標法。

借用資質招投標違法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行為,簡單的說是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處罰,但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如果無照經營的金額非常大,可以按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正常是進行罰款,以及吊銷出借人的資質.

1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違法的。《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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