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2021-07-26 08:13:21 字數 2060 閱讀 5229

1樓:青青子衿

回答如下1、甲、乙兩公司可以作為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自然人股東和企業法人股東、事業法人股東等,公司法對股東的身份沒有限制。

2、丙公司的出資安排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丙公司的註冊資金是100萬,《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甲公司的專利技術出資只能最多70萬,乙公司必須最少貨幣出資30萬元,以專利所有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專利所有權的評估作價雖無統一的標準,但在實踐中可根據技術含量、壽命週期以及週期處於壽命的階段由專業的評估人士來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出資的義務。

才符合公司法規定。另外以專利技術出資的一方在簽訂出資協議時,應明確公司成立以後,自己的在治理公司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並明確獲取丙公司利潤的方式。

3、丙公司不設董事會,由總經理作為法定代表人合法,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這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這個由公司股東會決定後體現在章程上。

4、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如果全體股東都同意的話,甲、乙公司平均分配利潤也是可以的

5、丙公司關於增加資本等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由股東會一致決議的約定不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所以,問題(3)在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雙方平等行使表決權。這條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6、丙公司的股東出資方式、出資結構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理由同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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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1、出席公司3月28日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否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2、無效,未書面委託。《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3、董事會決定2023年4月8日舉行公司股東大會年會合法。《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公司法並未對年會時間做出特殊要求,法不禁止即允許。年會的具體時間由公司自行確定,但是一般都是在一個會計年度終了之後的頭幾個月裡召開。

4、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合法。《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八項:「(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第九項:「(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5、董事會會議記錄有不規範之處,列席董事會的監事不應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不合法。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而不是董事長。《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7、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8、公司第二大股東丙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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