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通知書被申請人 單位 不簽收,,怎麼辦

2021-07-26 07:24:35 字數 5443 閱讀 7787

1樓:石小希

1、如果是被申請人不簽收出庭通知,可以通過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形式送達;

2、如果經過了送達程式後,被申請人也拒不出庭的話,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仲裁的。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條 規定,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一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樓:簡簡單單

勞動仲裁通知書被申請人(單位)不簽收,勞動部門可以採用其它辦法送達的,包括郵寄或公告送達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3樓:重新定位還不晚

不簽收可以採取郵寄的方式,或者留置送達的方式。勞動局這麼做是不對的。

勞動仲裁受理通知書單位不接收怎麼辦

4樓:帥帥帥

1、勞動者為申請人

抄,用人單位為襲被申請人的,勞動仲bai裁受理通du知書,不需要用人單位接zhi收dao;

2、勞動仲裁委在受理勞動仲裁申請後,會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的,不影響仲裁程式進行;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以上送達方式都不可以的話,可以公告送達。

6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為申請bai人,用du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的,勞動zhi仲裁受理通知dao書,不需要用人單位接收內;

2、勞動仲裁委在受容理勞動仲裁申請後,會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的,不影響仲裁程式進行;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7樓:詹美媛焦璧

1、勞動者為申請復人,用人單制位為被申請人的,勞動仲裁

受理通知書,不需要用人單位接收;

2、勞動仲裁委在受理勞動仲裁申請後,會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的,不影響仲裁程式進行;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勞動仲裁下達後,對方用人單位一直不去拿裁決書怎麼辦?

8樓:對乙醯氨基酚

用人單位拒絕裡過去勞動仲裁文書的,可以通過留置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7至51條規定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

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後,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

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裁決後對方不執行的解決辦法: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並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後應當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9樓:花無缺

視為送達,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主持雙方調解,如雙方達成調解,則由仲裁員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即生效,用人單位則應當按照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如調解不成則由仲裁員依法裁決,並出具書面的仲裁裁決書。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勞動者爭議案件需遵循仲裁前置的法律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未經仲裁裁決,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勞動仲裁裁決已經生效,可是企業拒不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樓:平靜的上海

先到仲裁拿裁決書,上面有支付期,過期不付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上訴的時效是你領取之日起算十五天,和單位是否領取了無關。

如果單位拖著不拿,仲裁一般會採取郵寄的方式,如未妥投,你需要辦理公告手續,否則無法強制執行。

12樓:匿名使用者

讓勞動仲裁郵寄過去,讓他們簽收

從簽收之後開始算

如果他們拒絕簽收,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法,一樣有法律效率

未簽收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偷**照;後員工提出仲裁單位不承認,**可作為證據嗎?應如何答辯?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上有沒有出現你的名字?出現了名字,只能證明單位和你提出回過解除合同的事情。如果沒有你

答的名字,就什麼也不能證明。

第二,拍照只能證明單位對你提出過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談判過程。所以單位堅持的「說當初只是協商,因員工不同意就收回了,並未強制送達」說法是駁不倒的。你沒有簽收,單位也沒有采取其他的送達方式,就不能證明送達。

第三,**時,只能用**作為證據,強調單位對你提出過解除合同的事實,同時指出,合同中沒有補償的條款。強調自己的無辜。還要強調對方沒有給你安排工作的事實。

4、單位的到崗通知是在立案後送達的,可以不理會。

14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解

copy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來決bai定是否該支付經濟補償金du,或者是否應該支付賠償zhi金;當時應dao該拿原件作為證據;

2、如果偷**照,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後,被申請人不承認,那麼應當對方答辯;

3、這個證據是用人單位掌握的,理應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1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沒有安排工作以及扣下一個月工資和年終獎,都是引發勞動爭議的證據。

3、勞動仲裁的立案在先,單位通知在後,可不予理睬。

16樓:max老蟲

你拒收的後果bai,主動權就在du單位手裡了。

如果單位zhi認為dao

你收了對他有理,單位回只需要證人證明當場送達答給你是你拒收。

如果單位認為你沒收對他有利,單位可以說本想傳送給你但後來還在協商所以實際沒給你(實際上你手裡也確實沒有)。

看單位的律師水平吧。

(話外音:很多人覺得「拒收」很牛b,但往往損害的是自己的權利,特別是拒收司法機關送達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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