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加曾用名的壞處,在戶口本上加個曾用名很難麼?都需要什麼

2021-07-08 09:07:39 字數 5663 閱讀 5807

1樓:可靠的小賴

曾用名並沒有什麼壞處。

您要新增曾用名,請您出示曾經使用過該姓名的依據,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容剝奪。

但必須承認,在現實生活中,公民變更姓名還是非常之難的,需要按以下程式進行:16歲以下公民變更姓名,由家長提交書面申請,父母離婚的,還需持離婚證影印件及父母雙方的申請;16週歲以上公民變更姓名,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工作單位或街道證明,由民警調查核實後,報派出所所長審批。

拓展資料:

一、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三、居民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四、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五、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2樓:廣州卓住入戶

一,對生活沒有什麼影響,如果有,也是有利的影響(證明兩者是同一人):

1,戶口上的曾用名,表示當事人除了現在用的名字之外,還用過其他的名稱;

2,曾用名的作用,是證明兩者是同一人。

二,戶口本的使用:

1、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2、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3、居民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4、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5、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戶口本加曾用名沒有什麼壞處。

戶口上的曾用名,表示當事人除了現在用的名字之外,還用過其他的名稱;曾用名的作用,是證明兩者是同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樓:我特別喜歡**

戶口簿加曾用名,

沒有什麼壞處。

5樓:夜月小公主

看你為什麼要改名咯

如果改名是為了避免那些害你的人

如果戶口本上出現曾用名

然後那些要看你戶口的人正好是害你的人

他們就會繼續害你

這才是不好的吧。我覺得曾用名應該記在其他檔案裡。

在戶口本上加個曾用名很難麼?都需要什麼

6樓:晴毅

不難,只要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就行了,但是需要提供派出所增加曾用名的材料。

所需材料:

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程式:

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週歲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所以,申請增修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7樓:麥穗兒談教育

不難,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戶口簿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

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週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戶口簿》。

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

8樓:十年資深獵頭

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就行了,但需要提供派出所增加曾用名的材料。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週歲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戶口本上加個曾用名不難,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就行了,只是需要提供材料。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戶口簿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

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10樓:超級飄飄乖乖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週歲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變更姓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拓展資料

戶口簿是指登記住戶人員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學歷、所在行業、具體職業等內容的薄冊。中國的戶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戶人口個人身份等人口基本資訊的基本戶政文書。

形式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登記機關留存備用,是整個戶口登記管理最基本的準據文件;一種是《居民戶口簿》,由戶口登記機關加蓋"戶口專用章",戶口個人頁加蓋"戶口登記章"之後頒發所登記的住戶居民自己儲存備用。財政部和***2023年12月30日聯合下發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徵戶口簿工本費。

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須知

一、 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戶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

二、 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戶主委託書及相關證明)。

三、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的具體手續.

11樓: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12樓:

的確如此,戶口本不能隨便改,需要去當地主管部門申請驗證。

13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你曾經用過這個名字。但是如果你沒有用過只是想單獨加個曾用名的話得找找關係或者送點禮就可以的

14樓:p簡簡單單

需要把派出所戶籍管理的警官勾兌好!

戶口本上能加個曾用名嗎

15樓:林葉雨下

1、到轄區派出所提交更名申請;

2、轄區派出所進行調查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更名申請事由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

4、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簿,申請新的身份證。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6樓:

可以。只有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辦理科室去申請名字修改即可。

注意: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7樓:晴毅

不難,只要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就行了,但是需要提供派出所增加曾用名的材料。

所需材料:

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程式:

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週歲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所以,申請增修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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