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婦有權利繼承公婆的遺產嗎,兒媳婦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利麼?

2021-06-24 17:21:14 字數 5510 閱讀 9504

1樓:匿名使用者

兒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兒媳婦不是法定繼承人

兒媳婦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利麼?

2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定,公婆與兒媳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按均等的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傳統中,兒媳一般與丈夫一起對公婆盡贍養義務,那麼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是否與丈夫一樣有繼承權呢?在我國的繼承法中,兒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法只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即丈夫去世後,兒媳繼續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那麼如果丈夫去世後,沒有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呢?這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下面一則案例就是對兒媳是否有繼承權的一種情況的闡述。案情:劉女士與丈夫王先生於2023年結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兒王小某。

可是不幸的是,丈夫王先生未留下任何遺囑,在2023年因心臟病突發去世。劉女士為撫養孩子,亦未改嫁。同時因丈夫王先生的父親王老先生也未留下任何遺囑,於2023年去世,就與丈夫王先生的其他兄弟二人共同贍養婆婆張老太,張老太於2023年未留下任何遺囑去世。

張老太與王老先生遺有房產一套,現王先生的二位兄弟認為,王先生已去世,張老太與王老先生的遺產與劉女士無關,且不與劉女士商量就想把房產**。劉女士一氣之下,把王先生的兩兄弟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宣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對張老太與王老先生的遺產有繼承份額,王先生的兩位兄弟要房產,應依法給予劉女士補償。

馬律師評析:王老先生先於王先生去世,所以王老先生與張老太共同所有的房屋中,王老先生去世之日就發生了繼承,所以王先生自2023年就已經實際與張老太及其兩位兄弟共同擁有了訟爭房產的所有權,只是沒有進行分割。在王先生去世後,其繼承的份額就由其繼承人-----即其妻子劉女士、母親張老太、女兒王小某繼承,所以在張老太去世後,在分割張老太與王老先生的遺產時,劉女士作為王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王先生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4樓:匿名使用者

兒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兒媳婦不是法定繼承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沒有遺主的時候,應該有權利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有 啊 是在兒子 女兒之後

7樓:

繼承法有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

但同時你丈夫的弟弟也有繼承權,不過如果他有能力和條件撫養父母而不盡義務的話,應當少分或不分。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抣等。

8樓:匿名使用者

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喪失了繼承權或者放棄了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1、配偶。

3、父母——與子女相對應。

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1、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孫子女與外孫子女不是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只能通過代位繼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

兒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兒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兒媳婦不是法定繼承人

10樓:廣州劉勝飛律師

妻子在丈夫去世後改嫁,但時常回來幫忙照顧原來的公公婆婆,公婆死後還幫忙料理後事,這樣能分到公婆的遺產嗎?

兒媳婦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兒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兒媳婦不是法定繼承人

兒媳是否對公婆的遺產有繼承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兒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兒媳婦不是法定繼承人

13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定,公婆與兒媳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按均等的原則。

1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在農村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在丈夫死後因為種種原因並不改嫁,而是仍舊在婆家生活,像對待自己的父母一樣盡心照料公公婆婆。也有的雖然改嫁,但是仍舊把原來的公婆當作自己的父母一般悉心照顧,為其養老送終。這樣的兒媳往往在道德上得到人們的稱讚,其實在法律上,也有為她們設定的保障。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當公婆去世後,她們是可以像老人的親生兒女一樣要求繼承老人的遺產的。老人的親生兒女不能以兒媳是外人為由,在遺產分配時拒絕兒媳應有的份額。

同樣,那些在妻子死後,悉心照料岳父岳母的喪偶女婿,同樣適用於這樣的規定。而且,這樣的兒媳、女婿無論是否再婚均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且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但是要注意,只有那些真正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倘若只是偶爾去看望一下或者對老人並沒有盡心照顧的,並不能夠當然地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5樓:小北

在我國傳統中,兒媳一般與丈夫一起對公婆盡贍養義務,那麼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是否與丈夫一樣有繼承權呢?在我國的繼承法中,兒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法只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即丈夫去世後,兒媳繼續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那麼如果丈夫去世後,沒有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呢?這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下面一則案例就是對兒媳是否有繼承權的一種情況的闡述。案情:劉女士與丈夫王先生於2023年結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兒王小某。

可是不幸的是,丈夫王先生未留下任何遺囑,在2023年因心臟病突發去世。劉女士為撫養孩子,亦未改嫁。同時因丈夫王先生的父親王老先生也未留下任何遺囑,於2023年去世,就與丈夫王先生的其他兄弟二人共同贍養婆婆張老太,張老太於2023年未留下任何遺囑去世。

張老太與王老先生遺有房產一套,現王先生的二位兄弟認為,王先生已去世,張老太與王老先生的遺產與劉女士無關,且不與劉女士商量就想把房產**。劉女士一氣之下,把王先生的兩兄弟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宣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對張老太與王老先生的遺產有繼承份額,王先生的兩位兄弟要房產,應依法給予劉女士補償。

馬律師評析:王老先生先於王先生去世,所以王老先生與張老太共同所有的房屋中,王老先生去世之日就發生了繼承,所以王先生自2023年就已經實際與張老太及其兩位兄弟共同擁有了訟爭房產的所有權,只是沒有進行分割。在王先生去世後,其繼承的份額就由其繼承人-----即其妻子劉女士、母親張老太、女兒王小某繼承,所以在張老太去世後,在分割張老太與王老先生的遺產時,劉女士作為王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王先生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16樓:臨江林區基層法院

兒媳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17樓:易書科技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

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作為兒媳婦有沒有權利繼承公婆的遺產?

18樓:匿名使用者

兒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兒媳婦不是法定繼承人

媳婦能有權繼承公公婆婆留下的遺產嗎

19樓:奇農嘉嘉普

如果公婆有遺囑指定兒媳繼承,兒媳可以繼承公婆遺產。

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兒子先於公婆死亡,兒媳繼續贍養公婆,公婆無遺囑指定他人繼承遺產前提,兒媳可以作為合法序列繼承,享有繼承權。

除去以上兩種情況,兒媳不是合法序列繼承人,是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的。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父母的遺產,兒媳婦有繼承權嗎

20樓:華律網

子女去世後老人是否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要看具體情況來定。如果子女有遺囑指定繼承人,就需要依照遺囑執行繼承,這種情況下只要遺囑沒有指定父母繼承,父母是沒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的。如果在子女死亡之後,父母也死亡。

那麼子女無遺囑指定繼承人前提,父母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父母死亡後,他的繼承份額可以作為遺產,辦理轉繼承手續。如果父母是先於子女死亡的,那麼這種情況下父母就沒有繼承子女遺產的繼承權。當然在實踐中還要考慮死者配偶的財產權利,要先析產才能再繼承。

對於盡了主要照顧義務的,可以適當多分一些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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