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開具處方應當使用藥品通用名

2021-06-19 13:06:28 字數 4913 閱讀 1273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面對層出不窮種類繁多的藥品商品名,不要說患者,就是一些從醫多年的老醫生甚至藥師也會有搞不清的時候。同一種藥品有數個名稱的現象大多存在於**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等的藥品中。患者通常認為不同的藥品名稱就代表著不同的藥,因此很容易把不同商品名的同一藥物重複使用,無形中使用同一藥物的劑量增加了,從而增加了藥物的毒***。

常有糖尿病患者,將幾種不同商品名的同一降糖藥同服,結果發生低血糖性休克;也有高血壓患者,將不同名稱的降壓藥物合用,不知道是同一成分,而出現或者加劇藥物***,導致危險的例子。

《處方管理辦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藥品一般有兩個名稱,一個是國家藥典委員會規定的通用名,另一個是它的化學名。為了便於區別其他藥廠的產品,藥廠一般都要給自己的產品再起一個商品名。現在尤其抗生素的名稱非常混亂,頭孢菌素類就能羅列很多很多商品名稱,以後都要明確。

比如通用名為注射用頭孢呋辛鈉的ⅱ代頭孢菌素,商品名稱有嘉諾欣、明可欣、西力欣、達力新、特力欣、麗扶欣、優樂新、伏樂新、安可欣、立健新、力復樂、舒貝洛、欣路信、亞星等等不下幾十個商品名稱。再如左氧氟沙星也能找到不同廠家很多商品名稱。

按照「新辦法」,例如:大家熟悉的「白加黑」、「泰諾」等都是商品名,它們均是解熱鎮痛的「對乙醯氨基酚」。今後,醫生在開處方時不能再使用諸如「泰諾」等字樣了,而必須使用通用名如「對乙醯氨基酚」。

而且有些藥的通用名很長難記,比如:注射用甲潑尼龍琥珀酸鈉、注射用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注射用氫化可的鬆琥珀酸鈉、注射用阿莫西林鈉克拉維酸鉀、注射用雙氯芬酸鈉鹽酸利多卡因。這些還都是常用藥呢,再有那些硫酸、鹽酸、醋酸也夠你記憶一陣的。

當然類似「健腦ⅰ號、健腦ⅱ號」「抗感染一號、抗感染二號」「止咳合劑」的處方,患者無法不懂。就是拿給其他醫院的醫生看,醫生往往也看不明白,不知道其成分組成。拿著這樣的只有當事醫院或者當事醫生才知的「代號」處方,患者只能老老實實地被「套」住,根本別想換地方購藥。

按照「新辦法」這些名稱都將不存在。

用通用名開處方的好處顯而易見:可使患者更加清楚藥品的成份,從而避免同時服用不同商品名稱的同一種藥物,提高用藥安全。這樣,患者就不會糊里糊塗多吃藥了。

也可以根據這個通用名,到外面藥店選擇自己認為**合理、質量可靠的藥品。病人不是想要看清楚的處方嗎,那麼估計:病人看到這些通用藥物名字,會更暈,醫生工作中會多好多解釋工作的。

2樓:無向漂泊

大年初一,就創國內單日票房歷史新高:單日票房收入逾14.44億元人民幣,相當於每人平均花費1元多,接近2023年全年的總票房(15億元)。

其中,《瘋狂的外星人》收穫4.06億票房,穩居第一;《飛馳人生》以逾3.16億緊隨其後,《新喜劇之王》以逾2.

68億排名第三。

處方的處方開具

3樓:巴黎熱戀

1.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

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3.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4.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

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

6.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

7.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8.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列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列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列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列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藥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

4樓:最愛彩虹糖

區別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藥品,其藥品通用名必須相同。

因為藥品的通用名是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藥品的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可用作商標註冊。

2、藥品通用命相同,藥品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藥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產品名稱,具有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一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比如西藥頭孢哌酮鈉,通用名稱為頭孢哌酮鈉,商品名稱可以為先抗、先鋒必素、頭孢氧哌唑、先鋒必、先鋒哌酮、氧哌羥苯唑、頭孢菌素鈉、先鋒哌唑酮、先鋒鬆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一種藥品常有多個廠家生產,許多藥品生產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給自己的藥品註冊獨特的商品名以示區別,因此,同一藥品可以有多個商品名,例如對乙醯氨基酚複方製劑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藥時,不論商品名稱是什麼,都要認準通用名,即藥品的法定名稱,也就是國家標準規定的藥品名稱。

依據《商標法》規定,通用名不能作為商標或商品名註冊,因此通用名可以幫助識別藥品,避免重複用藥。《藥品管理法》和《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規定,在藥品包裝上或藥品說明書上應標有藥品通用名。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型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型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型的二分之一

5樓:成長號列車

藥品通用名即國際非專有名稱

,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司匹林。任何藥品說明書上都應標註通用名。

藥品商品名是藥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產品名稱,具有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一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

藥品的通用名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藥品的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可用作商標註冊。

擴充套件資料

實行藥品通用名的優越性:

1、有利於提高藥品的質量

注重藥品通用名, 可以使藥品生產企業不再被藥品商品名稱所累, 不再把精力放在藥品包裝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改變上,不會挖空心思、不厭其煩地申報「新藥」。他們的生產重心就會放在藥品的生產上, 就會更加關注劑型的改進, 更加註重藥品的質量。

2、有利於降低患者的藥品消費負擔

從 2023年 5月 1日起實施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 醫生開處方時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如果由患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不同**的藥品, 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患者的權益, 有助於改變「新」藥、**藥走俏, 療效確切且**便宜的藥無人問津的怪現象, 從而 降低患者的藥品消費負擔。

3、有利於遏制各種腐敗現象

在藥品的生產、流通和使用 過程中更加重視使用藥品通用名, 可以消除藥品審批部門「尋租」的條件,減少藥品生產企業的「定價收益」,避免醫院 「大處方」和藥品銷售回扣現象,規範藥事管理工作,穩定藥品市場秩序。

4、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壟斷

我國醫院藥品銷售佔市場份額的 80% 以上。醫院處方中藥品實行通用名,患者可以在社會藥房買到所需藥品, 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壟斷的局面, 促進我國藥品銷售終端的公平競爭

6樓:匿名使用者

1、定義不同

藥品通用名是藥品的法定名稱。在我國,藥品的通用名稱是根據國際通用藥品名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命名的。

藥品的商品名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特定企業使用的該藥品專用的商品名稱,如對乙醯氨基酚是解熱鎮痛藥,它的通用名是乙醯氨基酚,不同藥廠生產的含有對乙醯氨基酚的複方製劑,其商品名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

2、使用的意義不同

藥品通用名:藥品使用通用名稱,即同一處方或同一品種的藥品使用相同的名稱,有利於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醫生選用藥品,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於製藥企業之間公平競爭。

藥品商品名:企業依法使用藥品商品名,有利於企業保護自己的產品和創立品牌,有利於醫生和患者選用不同廠家的產品,也有利於藥品使用後發生不良反應的追根溯源。

3、法律規管不同

藥品通用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藥品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根據《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十二條規定,通用名稱是藥品廣告中必須進行宣傳的內容。

藥品商品名:《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除了新化學藥品、新生物製品和具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其他藥品(包括原料藥、中藥和仿製藥)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藥「六味地黃丸」,不管多少個廠家在生產,每個廠家都只能叫這個名稱而不準再取其他名稱。

7樓:

1、命名標準不同

藥品通用名是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

藥品商品名是由商家自己確定,報經藥監部門審批通過就可以使用了。

2、流通範圍不同

藥品通用名是國際非專有名稱,也就是說在全世界都通用,比如一說對乙醯氨基酚,全世界藥學專業人士都知道是什麼。

藥品商品名僅僅只是在一個小範圍內流通,比如快克,出了國門就沒人知道是什麼東西。

3、性質不同

藥品通用名由藥典委員會制定,凡是市面上流通的藥品必須標註通用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藥品商品名由廠家自己確定,具有專有性質,也就是說商品名報批通過之後,其他商家無法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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