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求助,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求助

2021-06-17 03:26:21 字數 5973 閱讀 1907

1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文庫資源

最新婚姻法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家庭關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四章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第四十六條

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最新婚姻法,我要是沒記錯的話應該是2023年,說的是最新的高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吧?!網上多得是,很容易就搜到的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全文?

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會計師菜鳥on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結婚

第三章家庭關係

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二章結婚

第四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七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第八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三章家庭關係

第九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一條第十七條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面對市場經濟日益激烈的競爭,為適應全辦工作重點的轉移和行政職能的轉變,行政辦公室始終堅持把建設一

4樓:大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編輯本段第二章 結婚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編輯本段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具體可登陸來查詢,因為可以輸入的文字數量有限,請見諒。

如果幫到您了,還請採納。

5樓:儆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6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會計師菜鳥on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結婚

第三章家庭關係

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二章結婚

第四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七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第八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三章家庭關係

第九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一條第十七條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面對市場經濟日益激烈的競爭,為適應全辦工作重點的轉移和行政職能的轉變,行政辦公室始終堅持把建設一

7樓:漠然虔誠

1、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姻法解釋1、2、3 都有部分財產的解釋 複製就不負責了 你自己可以看下

8樓:好騎坨坨喵

如果結婚一年想要離婚的。有誰有什麼好的建議

9樓:俞振梅玄秋

男方有外遇,然後男方起訴離婚?一般一審是不會判離婚的!!或者你搜集男方外遇證據,這樣在分割財產時您可以要求賠償!!!多分得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是如何規定的?

10樓:just享受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7年3月14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3月14日起施行。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國防法就是對國家軍事防禦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什麼叫夫妻

夫妻是指生理成熟的男人和女人以婚姻為紐帶結為一體的,各自以自己所能無條件幫助和成就對方需要的家庭主要角色關係,男人叫丈夫,女人叫妻子。夫妻一旦結為一體,就自然形成有次序的家庭角色關係。在 婚姻法 中所稱的 夫妻 是指達到法定婚齡 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男女二人依法結成的合法婚姻關係的相對人。夫妻既是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訊資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

正確說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簡稱 電信條例 是2000年9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部門頒佈的一個條例,尚未經立法機構批准。官方宣稱制定本條例的原因是 為了規範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使用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資訊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擴充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