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能否辭職,公務員試用期內可以辭職嗎?

2021-05-05 05:49:30 字數 5365 閱讀 6396

1樓:瑞悅米蘊美

還在試用期的公務員,還沒有正式錄用,可以辭職,由單位政工幹部到組織招考的人事部門錄用流動科辦理辭職手續。

其實公務員在試用期辭職準確的說是申請取消錄用資格,但取消錄用資格後較難再考上公務員,因為有檔案記錄,且不同省份有一些重考的限制。

一、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機關取消錄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定。

取消錄用後,個人檔案裡會裝進個人申請和取消錄用批覆等有關材料,假如日後又考上了其他單位公務員,政審時會作為重要參考。

二、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有些情況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即: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三、試用期申請取消錄用後,都必須到公務員局備案。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機關取消錄用,由**機關審批並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2樓:關機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由於吳某正處於試用期,單位不能對其進行辭退,如果吳某在單位未允許的情況下自費出國留學,單位可以對其考察不合格,將其取消錄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因此,由於公務員吳某正處於試用期,仍在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內,他不得辭去公職,不能提出辭職申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公務員試用期內可以辭職嗎? 10

4樓:醉意撩人殤

可以辭職,不受限制,可以報考其他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5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6樓:紅色十月節

如果該崗位有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那1年的試用期包括在5年的服務期限以內。試用期公務員可以申請辭職,但現有的機關單位完全有錢以最低服務年限為由拒絕批准。

試用期內公務員可以辭職嗎

7樓:小人物

其實試用期辭職準確的說是申請取消錄用資格,這個是可以的,取消錄用資格後再考上公務員的,也不是絕無僅有,但就整體來說,還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不能用來指導全域性。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有些情況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機關取消錄用,由**機關審批並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複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8樓:醜鵬奕依雲

緊緊從法律的層面看是可以辭職。但是國家已經出臺了相關規定,新錄用公務員服務不滿5年不得辭職,並且在國家出臺此規定之前,很多地方已經強行與新錄用公務員簽訂最低服務期限的合同了。公務員試用期不存在辭職問題,是中止試用,或放棄試用,放棄錄用後,錄用自動中止。

最好是不要採取被辭退的方式離開單位,因為很多地方對於被機關辭退人員在一定年限內限制再報考公務員。另外被單位辭退過,傳出去名聲不太好,對於不瞭解情況的新用人單位來說很容易產生誤會。其實放不放人完全在於單位的態度,儘量不要與單位翻臉,可以私下做做工作。

好不容易在千軍萬馬中進入公務員序列,目前在就業壓力這麼大的情況下,有個穩定飯碗應該非常值得慶幸的事情,應該三思而後行,有條件的話可以與從事其他行業工作的朋友多交流,或許能夠找回平衡感和知足感,呵呵。與其想被辭退而離開單位,再重新非常艱難的找工作,還不如託關係,調動其他公務員崗位。

9樓:匿名使用者

答:1、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能辭職,可由單位政工幹部到組織你們招考的人事部門錄用流動科辦理辭職手續;

2、按照規定,你辭職滿3年後才能再次報考公務員;

3、不要嘗試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退回原單位,那樣和正式公務員被辭退一個後果,5年內不能報考公務員;

4、鑑於以上情況,建議你不辭職,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以後,以非試用期公務員身份報考中直機關公務員(各省基本上都不讓已具備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報考)。

我認為不是貪不貪的問題!

那每個人都希望找到更高的薪資和更穩定的收入,像我們打工的也一樣,只要有能力,誰不想擁有高薪且穩定的工作啊,沒有這想法的人少之又少!!現實!!

只是你要考慮清楚啊,確定國家公務員這邊能考上嗎?有把握的話當然寧可進入公務員這邊,地方公務員同意可以辭職的,現在每個人都想有鐵飯碗,你走了還不是有很多人去競爭這個工作,我一朋友也是有一份鐵飯碗工作,他現在自己在廣州開外語培訓班,把家裡的工作以請假的形式暫時擱置了。不過他的工作可以暫保三年,如果三年後想回去,一樣行得通,更別說你是試用期了,試用期很好辭職的。

只要國家公務員能考上,向前衝!!

10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11樓:華律網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中公教育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您好,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辭 職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稽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任免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表的三個月內予以審批。過三個月未予批覆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

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係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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