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跟精神病人要指定辯護嗎

2021-04-27 03:29:34 字數 4780 閱讀 2560

1樓:好心情站

基本正確,但這個表述不準確(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負刑事責任)。應該表述為:

一、應當指定辯護人的情形。 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三、依據國際條約的義務指定辯護人的情形。「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律師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刑訴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我國參加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丁目規定:「出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師援助;如果他沒有律師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律師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2樓:望永鼎律師

未委託辯護人的需要法院指定。 按照《刑訴解釋》 第三十六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違法和犯罪法律是怎麼定義的?

3樓:律圖

違法和犯罪的區別其實是蠻大的,違法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但是犯罪的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所以兩者是不同的,那具體的區別有哪些呢?我們來看看律師怎麼說!

4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和犯罪是bai兩個不du同的概念,二者既有zhi聯絡又有區別。

違法是指一dao切內違反國家的憲法容、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

《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觸犯法律是不是表示已經犯罪了

5樓:老牛山雀

違法和犯罪在法律上是兩個概念,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不一定是犯罪行為。但是,違反了《刑法》就是涉嫌犯罪。具體是不是犯罪,只有法院判決以後,才能確定是犯罪。

6樓:肌肉i哦同比

是否屬於犯罪要根據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斷!只要故意造成對方輕傷以及以上的傷情,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否則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法,會受到治安處罰,但尚不構成犯罪。

7樓:優美的山水景色

答:觸犯法律事實應該是表示已經犯罪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違法不一定是犯罪,要看情況的,如超速行駛,違法行為,但不是犯罪行為

法律上犯罪是指什麼?

9樓:水和正瀧實

指不平等。這個世界只要有不平等,就會有犯罪。想要消滅犯罪首先要消滅不平等。所以**犯罪不可能。

法律的作用就是防止犯罪過度。

請支援原創。

為什麼有法律還有犯罪的人? 10

10樓:原野茫茫

貪念是人的劣根性,一旦貪念戰勝了理智,有些人就要作出違法犯罪的行為,而且與有些人的學歷、社會地位無關。

11樓:雅盛超

事物都是相對性

有法律仍有違法

結婚的仍有出軌

法律調整人行為

行為違法法才有用

12樓:野豬大叔的愛

法律的確是制約人的一種要素,但是不是最強的,很多事物比法律的效果更加強大,任何犯罪者都是受環境的影響而犯罪,環境誰能保證就一塵不染呢?顯然是不可能,不說國家,人犯罪的要素會有哪些,利益,仇恨,心理問題等等,而制約人犯罪的呢?自由,渴望,還有也是活著的利益,人都怕死,不有誰天生就認為天堂會存在,所以環境的確能造就人,環境顯然也是有兩面性的。

而罪惡戰勝了正義在人民的心中時,人們會因為罪惡帶來的利益而犯罪,甚至去報復人類(例如米脂殺人案,馬加爵等等),人去做一件事都是會受到環境的影響的,在任何一個國家都一樣的。不是說這個國家人口少,就會很安定,而導致犯罪的原因剛剛也是有提到的,多呢,不是人一廂情願的,很多事也不是人一廂情願的,相愛和結婚不一樣,關係好不代表就能戀愛等等。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想必你是認為有法律就不會有犯罪的人了吧?

14樓:暮光之夜降

打個比方吧,既然都已經有了鎖,為什麼還會有人去撬鎖竊物**呢?

當回報大於風險時,適當的冒險還是值得的!

15樓:

人生價值觀道德觀等很多因素影響!

16樓:獨初雪冉笛

很沉重,不是我們的法律懲戒太輕了,是我們的教化作用的缺失,是社會的責任,是我們錯了,他們是受害者啊,這時我們再嚴厲打擊他們是我們錯上加錯,

多說一句;一個人的犯罪是他個人在犯罪,多人的犯罪是社會在犯罪;該懲罰當權者,讓他們不要吃餃子了,去***賣紅薯,

我國現行刑法對**犯罪的法律規定

17樓:南霸天

現行刑法關於**罪的規定,分直接**罪和間接**罪兩種形式。

直接**罪系《刑法》第385條第一款的規定,也是對**犯罪的一般規 定,其內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是**罪。」

間接**行為則在《刑法》第388 條中予以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 物的,以**論處。」

從法條內容上看,現行刑法關於**的立法與79刑法相比,並無新意。確定的**行為特徵未能有效應對已經變化的客觀複雜情勢,疏漏較 多。為嚴密法網,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對法條作出修正。

(一)個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關於誘導他人犯罪的法律條文 10

18樓:任金波律師

1.要看其誘導起到多大作用

2.如果起到主要作用,則其與實施犯罪的人一起承擔同樣的罪

19樓:小白的孫子

誘導犯罪又叫教唆犯罪。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專買、威脅等方法屬,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物件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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