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實際談談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教室享有的「管

2021-04-18 22:23:14 字數 2747 閱讀 2982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就明確指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2樓:

《教師法》第七條明確規定: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3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中小學教師」包含以下哪些?

4樓:蒼夕涼

選a、b、c、d。

《中華人民抄共和國教師法》第九襲章第四十條規定,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教師法》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是教師的形式特徵,也是法律意義上教師概念的外延。《教師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是由教師職業的特殊性、直接肩負著培養社會**人的職責、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職性質的教學職責決定的。

適用範圍限於教師,便於在權利、義務、資格、任用、培養、培訓、考核等方面對教師作出統一的規定,有利於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

5樓:如道居士

對小學生進行教育教學的老師;按照職業型別分,教師可分為講授型和回非講授型兩種型別答。平常大家所熟悉的講授型職業,就是通常說的站在三尺講臺上的老師。

教育培訓: 教育學、中文、數學、**、繪畫、心理學、英語、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教育部的小學教師資格認證:

是成為小學教師的必備條件,2023年開始全面實施。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普通話等級證書:普通話水平劃分為**六等,教師應達到二級或一級水平,語文科教師應略高於其他學科教師的水平。

工作經驗: 熱愛小學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敬業愛崗;身體狀況良好,性格開朗,有親和力和責任心,語言表達能力強,掌握一定的資訊科技教學手段。

6樓:李賀偉

1.幼兒

園、特殊教育機構教內師。

容2.普通中小學教師。

3.**初等中等教育機構教師。

4.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1.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教育的學校。

2.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3.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7樓:中公教育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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