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能同時賠嗎?如何理解以下司法條文

2021-04-15 12:05:03 字數 5500 閱讀 2294

1樓:手機使用者

要看殘疾的級別,只有對心靈造成嚴重創傷的才有可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女子嚴重毀容等。。。

2樓:匿名使用者

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能同時賠, 沒有殘疾賠償金,精神 損失費也不能索要。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同時賠的。

精神撫慰金與殘疾賠償金的判決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撫慰金和殘疾賠償金不是一回事。你提的問題涉及到司法界對精神撫慰金的認識和界定的問題。

你應該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23年2月26日出臺,而後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在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這個兩個司法解釋有先後問題。因為在後一個司法解釋出臺前,司法界特別是法院將死亡賠償、殘疾賠償作為精神性賠償,理論基礎就是生命無價,給予的相關賠償帶有精神撫慰性質;此後司法界又轉而確定,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都是物質性財產損失,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時,明確的將死亡傷殘賠償確定為物質性賠償,精神撫慰金不再其列。

你還應該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這就是將死亡、傷殘確定為物質損失即財產損失的根據。

按照一般法理,後一司法解釋應該優於前一相關司法解釋,後者理應優於前者適用。不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其最後的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實際上,該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以它作為審判的最終依據。

與其相悖的其他司法解釋應以其為基準。自此,司法實踐也是如此踐行。

因此,有如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死亡的情形,賠償傷殘或死亡賠償後,還要判決精神撫慰金。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致人傷殘、死亡,只賠償物質性財產損失,不賠精神撫慰金,公允與否暫且不論,但這是刑事司法解釋規定的例外而已。

如果沒有法律實踐的積累,但從法條上很難看出端倪。一般人如果不從事法律實務,很難領會其中奧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以上分析,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全文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如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樓:sb中的戰鬥機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1〕7號

【頒佈時間】2001-3-8

【失效時間】

【法規**】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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