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封建怎麼殘害女人的,封建社會對女性的壓迫 束縛 思想上

2021-04-13 05:54:34 字數 3746 閱讀 7953

1樓:匿名使用者

女子裹足 而且男子納妾還不能反抗 於男子關係稍好立刻遭罵 還有種種針對女子的酷刑 還有守節

2樓:蘭州燒餅好吃耶

清朝最差,我就不多說了。

其他朝代像唐朝女人地位應該還是不錯的,因為女人可以休老公。

3樓:匿名使用者

清朝 騎木驢 浸豬籠 幽閉...

封建社會對女性的摧殘有那些?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夫多妻制,貞潔牌坊,裹腳,殉葬,買賣,宗族懲罰

5樓:萍

裹小腳;無子嗣休妻;父母安排婚姻;守寡

6樓:匿名使用者

清官海瑞因為自己五歲的小女兒和一個小男傭玩耍了一會,就以男女授受不親為名將她處死。

7樓:知道認證團

從頭說起,不準流短髮,不準穿太暴露的衣服,不準學習,不能參政,不能參軍,不堅持一夫一妻制,不能修掉丈夫,改嫁會被罵,元后還要裹腳,沒有自由-----

古代的思想是男尊女卑

8樓:匿名使用者

三從四德 禁其行 裹腳纏腰 虐其體 餓死事極小 貞潔事極大 豈非謬哉

9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可以休掉妻子小妾,但女子不可以。比如李清照,休了她的後夫,先受牢獄之苦;女子不可以隨便露面,尤其是男客,女子是不可以出面招待客人的,想想深院鎖清秋的滋味吧!

封建社會對女性的壓迫 束縛(思想上)

10樓:貞觀之風

古代封建社bai會女性地位du,及其低下,在古代zhi女子只能依靠男人而活dao,所謂婚回前從夫,夫死從答子,沒有自己的決定權,甚至到結婚晚上才能知道對方的樣子,盲婚啞嫁。

在長期的男權壓迫**下,已經習以為常的認為沒有什麼不對,反之男人可以去青樓,可以納妾,女人要是嫉妒,還會認為不賢惠。

丈夫死後再嫁會被認為不貞,很多家族為了名聲好聽,逼迫寡婦殉情得到貞節牌坊,這樣整個得到家族好名聲,家裡男女嫁娶也能更進一步。

11樓:棋道難

遵從「三從四德」,沒有交流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三從四德

女子無才便是德哈哈

封建社會女人的特點

13樓:丹洲_懷遠

舊社會婦女負擔重,拖累多,大戶人家服侍一家人的生活所需,小戶人家除了這些還得出去幹活。由於纏足,重體力幹不了。小時候讀書的很少,女文盲特別多,談不上有任何社會地位。

衡量是否好女人的標準是四德: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總起來說,在君權、族權、神權之外,還要受夫權壓迫,遠沒有現代的自由自主。

1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大部分正經人家的女人來說,首先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不會朝三暮四,孝敬公婆,相夫教子等等。

15樓:匿名使用者

「三從四德」,是一種中國古代女性的道德規範,是為適應父權制家庭穩定、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據「內外有別」、「男尊女卑」的原則,由儒家禮教對婦女的一生在道德、行為、修養的進行的規範要求。三從是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是婦德、婦言、婦容、婦功。三從四德對婦女有重要意義。

中國古代女性的地位如何?有何具體表現?

16樓:匿名使用者

先秦時代:

中國商朝的婦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國婦女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現而形成的。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其居住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遊牧性,二是從妻居。

商代社會的婚姻是由多個父和多個母共娶,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

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後代。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係能否維繫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繫,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願維繫,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

秦漢時代: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

西漢武帝之後,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準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於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

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鬆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

隋唐時期:

隋唐時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於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範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

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範,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

擴充套件資料:

1、女性地位低是自然法則的體現

首先我們要明白,社會地位取決於對社會的貢獻,而從來不是以性別來劃分的。

原始社會生產力極端低下,食物主要來自採集和狩獵。由於男女體質的差別,社會分工很自然地成為女耕男獵。

由於狩獵工具不行,女性的農業採整合為主要食物**。同時,紡織、釀造、家務這些勞動,也一概來自女性的勞動。女性對社會的貢獻遠遠大於男性,其地位自然就高於男性。

這種由生產力決定的男女分工而帶來的社會地位的不同,是母系社會得以形成的主要原因。

隨著工具的改進,尤其鐵器的出現,不僅狩獵效率大大提高,農業生產也需要人力犁耙,男性同時又成為農業勞動的主力。這個時候,女性就退居到社會生產的第二線,專事紡織和家務了。

女性對社會貢獻能力的退化,導致母系社會解體而轉化為父系社會。這個過程,實在是自然之力,並非人為所致。

父系社會得以長期維持的主要原因,在於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長期沒有向女性傾斜。只要男性在社會貢獻上佔據優勢,這個群體的地位就會繼續佔據優勢。所以古代社會女性群體性地位低,是符合自然法則的結果。

為什麼近代全球範圍女性地位突然提高,生產力方面的原因就是幾乎所有的勞動工具都不再以男女體質差異為藩籬。男性可以操作電腦,女性也可以。甚至很多工種,女工還佔優勢。

女性對社會貢獻的增長,首先帶來的是經濟地位的提高,從而使男女平權具備了前提條件。

從這個意義上講,男女社會地位的分化,首先是自然法則的具體體現。殘酷的事實是,即便再有男女平權的呼籲與鬥爭,如果男女在生產力上存在明顯差異,那也是徒勞。

2、同一階層由兩性構建

既然生產力決定社會地位,那麼即便在母系社會男性地位低下的大前提下,也會有部分掌握較高生產力的男性進入上層社會,享有較高社會地位。

同樣,在長期的男性主導的父系社會裡,也會有一批女性的勞動能力包括腦力勞動能力,表現出高於常人的優勢,她們也會獲得相應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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