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案例分析!高分求救,國貿案例分析!!急。。求救!

2021-04-10 05:22:31 字數 3633 閱讀 7665

1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2.2:賣方只是代買方租船,並沒有對**條款作出修改。賣方代租船的行為與買方租船行為的法律後果是一樣的,賣方有理由要求買方繼續履約。

案例2.3:只要單據無瑕疵,開證行也必須付款。用信用證就是看得起它的銀行信用,否則叫什麼信用證?

案例3.3:cfr的投保方是買方,與賣方無關。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前風險在賣方,貨損由賣方自行承擔。

案例3.4: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案例4.2:責任代收行承擔。代收行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並非是賣方的授權。

案例4.6:(1)、7月25日之前交單。600規定交單日不得遲於發運日21天。

(2)、沒有溢短裝條款、沒有約數,且總金額不能超過usd65000,故只能交1000公噸。

2樓:匿名使用者

2.2買方的理由不合理。fob**術語中,租船是買方的責任。

2.3要求不合理。 cif**的風險轉移是在越過船舷,即貨物越過船期的時候,風險就已經從賣方轉移到買方了。

3.3損失有賣方負責,因為損失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前。

保險公司要賠償損失的。因為保險條款是「倉至倉」。

3.4損失保險公司負責。

4.2dp付款是買方付款了銀行才可以放單。

銀行未經賣方的同意放單的話,此責任有銀行承擔。

4.6(1)7月19日交單。 提單日期後的15日內交單(2)如果有溢短裝條款的話,在允許的範圍內多交或者少交。

如溢短裝範圍是10%,則最多可以裝1100公噸,最少要裝90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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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1)開證行不能拒付,因為出口方提交的是直達提單,符合信用證規定。

(2)我方不需理賠,我方取得的是直達提單,與合同規定相符;轉船是船公司的單方行為,與我方無關,應該由船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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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劍魚遊走四海

這個案例前因後果、其間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爭論,開證行駁回受益人所引用的條款,以及結局不是敘述得都很清楚嗎?要分析什麼問題呢?

如果要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討論的話,還是有一些實際操作的方法來處理此事,從而能夠避免出現這樣的結局——只是本案例沒有這樣的要求,所以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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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1.找保險

公司。因為你已經投保了罷工險。而且發生了保險條款內的事件造成了貨物的推定全損。

貨物出險以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使得保險公司能及時採取措施把損失控制最小,保險公司賠償之後,應該把貨物以及貨物的代位追償權移交隔日保險公司。

哎呀。發盤詢盤的我還真記不太清楚了。。你自己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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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劍魚遊走四海

1、本案爭議應當適用《聯合國國際銷售公約》來處理——因為,所謂仲裁不是通過法律來調節,而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協商,由民間的仲裁機構來調節和判決究竟是誰違約。

2、因為,b公司認為貨物的品質的不符屬於根本性的違約。

3、這要根據相關的第三方公證機構的調查,看出現的問題是在裝船前還是在裝船後發生的,如果是在裝船前發生的,那麼,屬於a公司違約;而如果是發生在裝船後,那麼,a公司就沒有違約。

4、若a公司未違約,且b公司投保了一切險或相關的險種,那麼,b公司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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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呢?!如果合同上有明文規定怎樣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接受對方的產品,應該按照合同說明退回貨物,按照合同說明由買/賣方承擔運輸費用

如果合同不明確你就要找律師起訴了

8樓:匿名使用者

還在索賠期內,可以索賠的呀。

9樓:匿名使用者

最主要來的是你先客戶溝通交流源,看看客戶bai對這個事件是什麼態du度,zhi如果他們積極,應該會dao很好處理。

要不不積極,如果你們做的是信用證的話,要是來得及還能趕上拒付,要是錢已經支付,只有通過法律或外交渠道了,不過這事就相當麻煩了。

重新寫一個,國貿案例分析題,求解啊!!!!剛剛那個問題不算好嘛,沒寫好啊

10樓:屈菡

問題1:嚴格相符長期以來一直是信用證下銀行審單的基本原則,也有人將其誇張地形容為「映象規則」,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字面上應該像一面鏡子一樣按照信用證的字句進行審單。也就是說,開證行和保兌行以及議付行應該像手裡拿者一個鏡子一樣拿者信用證,按照信用證的條件和條款一字不差地對照受益人提交的單據進行審單,只要單據中出現任何差異,無論該差異是大是小,該單據均不予接受。

嚴格相符原則目前被信用證領域的主要立法和慣例所堅持。應該看到,嚴格相符原則固然有保護交易安全,特別是買方利益的作用,體現了信用證可依賴性的一面,但其過於絕對和機械的一面也存在著對信用證交易也存在許多不利的影響。首先,由於實踐中不可避免的各種原因,單據之間和單證之間存在差別是經常性的,於是在這一背景下采用嚴格相符原則必然導致銀行審單時的不符率居高不下,從而也致使訴訟案件數量激增。

其次,嚴格相符原則所造成的信用證不符率在高位執行的狀況直接導致信用證效率的下降,嚴重損害了信用證高效快捷的特性,同時對參與有關產品**各方產生財務上的影響,增加了成本,減少了進口商、出口商和銀行的利潤,在相當程度上降低了信用證機制對商人們的吸引力。第三,更可怕的是,嚴格相符原則很有可能也事實上確實被買方所利用,為他們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找尋到一個堂而皇之的理由,而留給賣方的也許只是一個欲哭而無淚的結果。面對嚴格相符原則所存在的負面影響,目前各國立法和慣例都在事實上放棄了傳統的、過於機械的映象式的嚴格相符原則,允許存在一些必要的例外情況,使嚴格相符原則更加靈活化。

問題2:在審單標準方面,ucp500的規定:要求單據表面上和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之間表面上的不一致視為與信用證條款不相符。

第一,對銀行的審單要求是隻稽核單據表面。第二,要單證相符、單單相符。 ucp600:

「conflict」概念替換「inconsistent」,「單據之間、單據內部資訊之間以及單據和信用證條款之間的資訊無須相同(identical),但不能有衝突(must not conflict with…」。第三,注意規定的是單單之間「不一致將視為不 符」,而沒有明確要求「一致」。

對非規定單據的處理 ucp500規定銀行沒有義務去稽核,ucp600則規定如果出現非單據化條件,一律不予理會,即使該條件能夠明顯地與信用證中規定的某一單據相關聯。

問題3:案例1,開證行提出的不符點是成立的,因為信用證中明確規定所有單據要表面合同日期。案例2,第一個不符點不成立,因為isbp681第57段規定:

當信用證要求提交商業發票時,標為「發票」的單據可以接受。第二個不符點不成立。首先isbp681第6段規定:

使用普遍認可的縮略語不導致單據不符。案例中用no.代替了number.

單據中將玉米描述為**機黃玉米也不構成不符,因為沒有改變貨物的本質。第三個不符點不成立。ucp600第三十條:

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回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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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拒絕是有理的,雖然你這道題裡沒提到交單期限,按題目裡的船期與信用證有效期算,應該是15天,這樣你4月15日裝船,30日是最晚交單日,即便信用證沒有規定交單期,依ucp600第14條規定,交單期限是裝船日後21天內,你5月7日交單已超出21天。銀行有權拒付,因為在信用證中規定了船期不得晚於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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