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中的五聽是含義是什麼

2021-03-04 07:17:54 字數 4504 閱讀 6696

1樓:匿名使用者

「五聽」是古代審訊方法,分別指:辭聽,聽當事人的陳述,理屈則言語亂;

色聽,觀察當事人的表情,如理虧就會面紅耳赤;氣聽;觀察當事人陳述時的呼吸,如無理就會緊張的喘息;耳聽,審查當事人聽覺反映,如無理就會緊張得聽不清話;目聽,觀察當事人的眼睛,無理就會失神。

2樓:檢☆舉

中國古代司法官吏在審理案件時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5種方法。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的簡稱。最早見於《周禮·秋官·小司寇》。

據鄭玄的註釋,辭聽是「觀其出言,不直則煩」;色聽是「察其顏色,不直則赧」;氣聽是「觀其氣息,不直則喘」;耳聽是「觀其聆聽,不直則惑」;目聽是「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以後各朝代均以五聽作為刑事審判的重要手段,《唐六典》規定:「凡察獄之官,先備五聽。

」「五聽」實際上是通過觀察被訊問者感官反應而確定其陳述之真假,雖然近於主觀,但比起夏商「神判」顯然已進了一大步,說明西周時期已經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問題,並將其運用到司法實踐之中。周以後歷朝的司法實踐基本都沿用「五聽」制度。

3樓:匿名使用者

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4樓:匿名使用者

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中國法制史的的歸納總結?

5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法制史的十點歸納1.【問題】中國法制史中的「第一」  【解答】鑄刑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的活動。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是戰國時期魏國魏文候的相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成文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歷史地位。  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迅速強盛起來,最終統一六國,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集權的封建王朝。  《宋刑統》是歷史上第一部原創刊印頒行的法典。

  《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檔案。  《大清新刑律》是清廷公佈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中華**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檔案。

  2.【問題】中國法制史中的「第二」 【解答】鑄刑鼎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佈成文法的活動。3.

【問題】「三刺」、「三不去」、「三司推事」【解答】「三刺」——西周時凡遇重大疑難案件,應先交群臣討論,群臣不能決斷時,再交官吏們討論,還不能決斷的,交給所有國人商討決定。「三刺」制度說明西周對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罰」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三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

其中,「有所娶而無所歸」是指女子出嫁時有孃家可依,但休妻時無本家親人可靠,若此時休妻則置女子於無家可歸之地,故不能休妻。「與更三年喪」是指女子入夫家後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過三年孝,如此已儘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貧賤後富貴」是指娶法律教育網原創妻時貧賤,但以後變得富裕。

按禮制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司推事」——唐代**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成為「三司推事」。4.

【問題】四等人、四級三審制  【解答】四等人——在元代任何法律制度當中,都找不到一個明確規定四等人制度的規則,但是在元代卻在一個一個具體制度設計上,很明顯讓人感覺到人是分四等的:最高貴的人是蒙古貴族,所以的蒙古貴族在當時都受到一種優待;次一等的是:色目人,所謂色目人就是這些人的眼睛的顏色特別多;第三等人叫做漢人,所謂漢人就是指後來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和當時南宋聯手,滅掉北方的金,金傳統的中國人和西南地區的民族,統稱為漢人,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漢族人;而和元政權一直相對抗的、抵抗到最後的南宋統治下的民眾稱為「南人」,也是所謂第四等人。

  四級三審制——清末確立一系列近代意義上的訴訟制度,實行四級襪燃三審制,規定了刑事伏蔽案件公訴制度、證據、保釋制度;審判制度上實行公開、迴避等制度。5.【問題】「五聽」、「五過」、唐律中的「五刑」、「準五服以制罪」  【解答】「五聽」——制度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

具體內容是:辭聽、色聽、氣聽、耳聽、日聽,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並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  「五過」——是西周有關法官責任的法律規定。

「五過」的具體內容是: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惟貨,貪贓**而枉法;惟來,受私人請託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  「準五服以制罪」——《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誌,區分親屬的範圍和等級的制度。

按服制依親屬遠近關係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服制不但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也是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

如斬衰親服制最高,尊長犯卑幼減免處罰,卑幼犯尊長加重處罰。6.【問題】「六禮」、《法經》六篇、「六殺」、「六贓」、「六禁」  【解答】「六禮」——西周時期「六禮」是婚姻成立的缺好州必要條件。

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程度來完成,即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問名:女方答應議婚後男方請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八字等,並卜於祖廟以定凶吉;納吉:

卜得吉兆後即與女家訂婚;納徵:男方送聘禮至女家,故又稱納幣,一旦女方接受彩禮就不能再悔婚;請期: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日期完婚;親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  《法經》六篇——《法經》從結構上共分為六篇:

《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網法》又稱《囚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

《網》、《捕》二篇多屬於訴訟法的範圍。《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  「六殺」——《唐律》賊盜、鬥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即所謂的「**」、「故殺」、「鬥殺」、「誤殺」、「過失殺」、「戲殺」等。

「六殺」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唐律對傳統殺人罪理論的發展與完善。反映出唐律無論在立法技術還是適用法律的原則上都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  「六贓」——指《唐律》規定了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唐律要求官吏廉潔奉公,嚴懲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貪贓枉法的行為。在量刑上,對於官吏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行為,唐律中均規定了較常人犯財產罪更重的刑罰。六贓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無枉法裁判行為;(3)「受所監臨」;(4)「強盜」;(5)「竊盜」;(6)「坐贓」。  「六禁」——《法經》中《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7.

【問題】「七出」  【解答】西周時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稱為「七出」。所謂「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即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8.

【問題】「八議」  【解答】《曹魏律》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議」制度是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實行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它包括議親(皇帝親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傳統德行與影響的人)、認能(有大才能)、議功(有大功勳)、議貴(貴族官僚)、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議賓(前代皇室宗親)。9.

【問題】「十九信條」  【解答】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於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後丟擲的又一個憲法檔案。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隻字未提,更暴露其虛偽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敗局。

10.【問題】「重罪十條」、「十惡」  【解答】「重罪十條」——北齊為維護封建國家根本利益,在《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是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把「重罪十條」置於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物件,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量。

「重罪十條」分別為:反逆(造反)、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叛(叛變)、降(投降)、惡逆(毆法律教育網原創打**尊親屬)、不道(**殺人)、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喪)、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內亂(親屬間的**行為)。  「十惡」——是隋唐以後歷代法律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

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唐律承襲此制,將「十惡」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議即雲:

「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具體內容包括:(1)謀反:

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4)惡逆:

指毆打或**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7)不孝:

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8)不睦:指**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授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10)內亂:

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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