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司法審查的排出範圍有哪些

2021-03-28 04:18:23 字數 1441 閱讀 9843

1樓:只怕羊刀

行政訴訟法和具體的司法解釋都有相關的司法審查的排除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排除了下列行為的行政訴訟可訴性:(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解釋》則除《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外進一步明確下列行為行政訴訟不可訴:(一)公安、****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三)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法》規定,

1.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排除抽象行政行為;

2.對第十一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排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3.其他排除情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不明確?排出範圍?什麼意思?

應該是不予受理的範圍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還列舉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幾種行為,即:

1.公安、****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調解行為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縱橫法律網 周是巨集律師

關於法律 正確答案

4樓:張勇律師

直接找本《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本,姜明安,北京大學出版社

新行政訴訟法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的規定有何意義

5樓:千里不留行

這為從根本上減少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規範抽象行政行為,推動我國法治尤其是行政法治的進步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的制定、審查、備案、釋出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式。但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則顯得較為簡單,在缺乏嚴格程式約束的同時,亦沒有嚴格的備案審查機制,為從根本上減少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由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進行附帶審查,不合法的,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根據2014.11.1通過的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決定,我國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否已經拓

6樓:匿名使用者

我沒看到相關材料,不敢亂說,但是以前就可以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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