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法律事實有哪些,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包括哪兩個

2021-03-27 07:42:40 字數 5789 閱讀 9998

1樓:戴蒙嚷憑

民事法律事實分為:行為與事件 1.行為依據產生後果原因的不同分為:

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 2.民事行為依據效力可以分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及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3.

事實行為可以分為:無因管理行為、侵權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正當防衛行為、拾得遺失物、先佔、添附等行為。採納哦

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包括哪兩個

2樓:盒哈哈

題目答案是a

一、訴訟行為:指民事訴訟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一定的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是民事訴訟上的主要法律事實。

分類:可以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又包含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都能產生一定的訴訟後果。

是指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案件性質的不同,訴訟行為又可分為:民事訴訟行為、行政訴訟行為和刑事訴訟行為。

1、法院的訴訟行為,包括裁判行為、執行行為和其他行為。

2、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3、訴訟契約。

二、訴訟事件:訴訟事件是指需要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式以解決糾紛的案件,律師**訴訟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1、**民事訴訟案件,包括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糾紛、不動產糾紛等;

2、**行政訴訟案件;

3、**國家賠償案件;

4、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人;

5、**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和再審。

3樓:瘋瘋由

包括法律行為和

法律事件。

民事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範將其和法律後果(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聯絡起來的具體生活情況。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生作用的槓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範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絡起來的環節。因此,法律事實伴隨法律關係的整個生命過程-產生、變更、消滅。

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

民事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其產生、變更或消滅,首先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但是,民法的規定本身,並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民法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對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但這一規定並不能直接使某個具體的當事人享有某項具體的所有權。當事人要實際地享有所有權,必須通過自己的行為(如買賣、贈與等)才能取得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在符合民法規定的前提之下,當出現某種可以導致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時,民事法律關係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

這些能夠依法引起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被稱為民事法律事實。

就民事法律規範、民事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係三者的關係而言,民事法律規範是確認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具體原因,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則是民事法律事實所必然導致的結果。而從根本上講,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是民事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的客觀表現。這就表明:

1.只有當民法規範把某種客觀情況與一定的法律後果相聯絡時,這種客觀情況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事實。例如,根據民法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應予賠償,即損害他人財產的行為應當引起賠償的法律後果。因此,這種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

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為(民事法律事實如讀書、看報),則不引起任何法律後果,因而不構成民事法律事實。

2.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法律對各種行為評價的變化,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範圍及其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會發生變化。例如,在我國《民法通則》頒佈以前,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能導致財產賠償後果,即精神損害不能成為產生損害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但在《民法通則》頒佈以後,精神損害賠償為法律所確定,即同樣的行為便成為引起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

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為事件與行為。其中,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實,反之,就是行為。事件的法律後果由法律直接規定,行為的法律後果的內容則既可能是根據行為人意志的內容來確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這與行為自身的種類有關。

一般認為,事件可以分為自然事件(絕對事件)和人為事件(相對事件)。自然事件是其發生與人類的活動完全無關的事實,人為事件則是人的活動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慮行為人的意思內容(如,就罷工在民法上的意義而言,罷工工人的主觀狀態就不是民法關注的內容),即視為該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災害、一定時間的經過、天然孳息的產生等;人為事件則包括戰爭、罷工、動亂等。

4樓:北京雲博律師所

選:a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包括兩類:

一是訴訟上的法律行為;二是訴訟上的事件。

1、訴訟上的法律行為是指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在訴訟上所進行的有意識的訴訟活動,即通常所說的訴訟行為。其有兩種形式:(1)作為;(2)不作為。

2、訴訟上的事件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不以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件。訴訟上的事件主要包括:當事人死亡、法人消滅、非法人團體被撤銷或消滅等。

5樓:二教

a  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什麼?可否舉幾個例子?

什麼叫法律事實?有幾類?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範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客觀現象。例如:嬰兒的出生產生了一個民事權利主體;自然人的死亡引起繼承的開始。

根據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可以把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1)事件

法律事實的發生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又稱為自然事實。例如:雷擊將牛劈死,導致所有權關係的消滅。

(2)行為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行為、事實行為。

民事行為:指行為人旨在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或條件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稱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一定行為時,並沒有確立、變更、消滅某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意識,但由於法律規定,同樣會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都結婚啦。沒離婚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法律事實和法律真實

8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實務中有這樣一種現象,法院經過**審理做出判決,當事人並不認可,並且認為法院是歪曲事實、枉法裁判。這其中原因很多,但多數是因為當事人主張的客觀事實與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不一所致。

客觀事實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中存在的事物、現象和過程,它是一種本體意義上的範疇,無所謂對錯之分。從哲學意義上講即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種客觀存在是不以人

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物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

況。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有著重要的區別:1、

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法律事實是一種規範性事實,它是法律規範的產物,可以說是法律規範設定了法律事實,沒有法律就不會

有法律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事實可以看成是人為設定的。2、客觀事實無須證明,客觀事實是一種客觀實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法律事實是需要用證

據證明的事實,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而且它還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3、客觀事實不產生法律後果;而法律事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可以產生法律

後果。這個是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區別

至於客觀事實與客觀真實

如果說區別大致是主體是不同的

前說的是事後說是形容或者認定

9樓:匿名使用者

二者屬不同語境的兩個概念,不具有可比性。法律事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引起法律關係變動的事實因素,相對於法律規範而言。而法律真實是訴訟法上的概念,解決的是證明物件問題,法律真實是指依據法律之規定足以推定之真實,相對應的概念是客觀真實,即只有上帝才知道的真實。

10樓:月經來了出血

客觀事實表相,客觀真實是本質.

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甲撞上了乙,把乙撞傷,這是事實,真實卻是甲為了躲避摩托車,緊急避險.

什麼是民事法律事實?

11樓:法律實務研究

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是符合民事規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法律事實是構成法律要件的內容,一旦某項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實具備,相應變動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效果便發生。

民事法律事實的型別很多,根據事實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將其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別。

1、事件。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如人的死亡、洪水、**等。

2、行為。是與人的意志有關的法律事實。如購買商品、把人打傷等。

這其中,行為又分為兩種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表意行為是行為通過意思表示,旨在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如前面說的購買商品的行為。非表意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但客觀上引起法律效果發生的行為,如前面說的把人打傷的行為。

12樓:沒事看看

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 民事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其產生、變更或消滅,首先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但是,民法的規定本身,並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例如,民法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對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這一規定並不能直接使某個具體的當事人享有某項具體的所有權。當事人要實際地享有所有權,必須通過自己的行為(如買賣、贈與等)才能取得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在符合民法規定的前提之下,當出現某種可以導致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時,民事法律關係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這些能夠依法引起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被稱為民事法律事實。 就民事法律規範、民事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係三者的關係而言,民事法律規範是確認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具體原因,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則是民事法律事實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而從根本上講,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是民事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的客觀表現。這就表明: 1.只有當民法規範把某種客觀情況與一定的法律後果相聯絡時,這種客觀情況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事實。

例如,根據民法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應予賠償,即損害他人財產的行為應當引起賠償的法律後果。因此,這種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為( 如讀書、看報),則不引起任何法律後果,因而不構成民事法律事實。

2.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法律對各種行為評價的變化,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範圍及其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會發生變化。例如,在我國《民法通則》頒佈以前,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能導致財產賠償後果,即精神損害不能成為產生損害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但在《民法通則》頒佈以後,精神損害賠償為法律所確定,即同樣的行為便成為引起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

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為事件與行為。其中,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實,反之,就是行為。事件的法律後果由法律直接規定,行為的法律後果的內容則既可能是根據行為人意志的內容來確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這與行為自身的種類有關。

一般認為,事件可以分為自然事件(絕對事件)和人為事件(相對事件)。自然事件是其發生與人類的活動完全無關的事實,人為事件則是人的活動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慮行為人的意思內容(如,就罷工在民法上的意義而言,罷工工人的主觀狀態就不是民法關注的內容),即視為該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災害、一定時間的經過、天然孳息的產生等;人為事件則包括戰爭、罷工、動亂等。

至於作為法律事實的行為的分類,正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但由於分類標準很多,本文僅從如何區分民事事實行為的角度討論一下行為的分類問題。

民法中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舉例說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 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回,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答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

民事法律事實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民事法律事實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在於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劃分的 標準時刻 不是行為做出時,而是其效力確定時 只有這時才是穩定狀態 如果可以產生完全的法律效力,這種表意行為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否則就是民事事實行為,不管其中是否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1,定性不同 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

法律上的處分和事實上的處分有什麼區別

是否是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由主管意願去改變 版法律關係,並作出一權定行為。例如,買賣合同 事實行為是當事人沒有改變法律關係的意願,只是通過一定的作為,符合了我國的法律規定,而改變了法律關係。例如,無因管理,拾得遺失物,先佔 你的例子應該是事實行為 法律bai上的處分是指通du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