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想辭退員工,又不想給其賠償,以降薪降職的理由達到員工自行離職的目的,這樣員工因怎樣為何自己的權

2021-03-26 08:13:33 字數 1613 閱讀 2916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老故

老闆說不能勝任目前的崗位,要舉出具體事例說明的,不能隨便按個「不能勝任」了事。如果老闆沒有舉出具體事例說明,或者所說的理由不符合事實,可就降職降薪糾紛提起勞動爭議,向地方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你朋友是11月8日入職的,是哪一年的,這個都不說清楚,我怎麼知道他做了幾年了,這個賠償的話也是要看時間的,如果說老闆故意降職降薪,就叫你朋友直接辭職,讓老闆批就行了,老闆批了之後,再看他進廠的時間來賠償

老闆想辭退員工,又不想給賠償,以降薪降職的理由達到員工自行離職的目的,面對這種情況員工如何維權?

4樓:

首先明確一點,工作職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降職降薪已經構成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主體內容。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合同內容的法定條件包括: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2、員工不勝任當前崗位,公司有權單方調崗,3、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4、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5、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勞動者個人可以拒絕單位的降薪換崗,並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否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等途徑,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在仲裁之前要拿到在這家企業工作的相關的資料。如果不仲裁的話,可以打**給勞動糾察大隊,他們會派人來了解情況,進行協調。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一般情況下除非員工有重大過失或過錯,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才可以對員工進行降薪降職處理,否則不可以單方面實施降薪降職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種變相裁員,要是鬧大公司可不願意。公司要調崗必須得徵詢員工的意見並且保證調整後的崗位的待遇要比現在的崗位的待遇要好,這是正常的調崗。假如你被公司有材料證明你的工作能力與現在個崗位不匹配而進行調崗,則不存在這個問題。

一般現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都明確有調整員工崗位的權力。回去看看你的勞動合同,是不是明確了,如果明確了那你只能通過調整後的崗位是否對身體有特殊的要求、你現有能力能不能適應新崗位等客觀的條件去拒絕調崗。就像前面說的,老闆要辭退你,那就沒什麼好商量的了,拿到儘可能的賠償,然後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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