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和「律」的區別,法和律有什麼區別?

2021-03-23 05:37:48 字數 5159 閱讀 2494

1樓:薇薇甘草

「法」在古代主要是刑法的意思,而「律」的意思主要是法則、規章、約束。「法」與「律」相比,「法」偏重指刑罰,「律」偏重指文字性的準則。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複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

(1)法象徵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範、規則、常規、模範、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

(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律:⑴法則,規章:紀~。法~。定~。規~。清規戒~。~師。

⑵約束:~己。

⑶中國古代審定樂音高低的標準,把聲音分為六律(陽律)和六品(陰律)。合稱「十二律」:~呂(古代用竹管制成的校正樂律的器具,以管的長短來確定音的不同高度,從低音管算起,成奇數的六個管稱「律」;成偶數的六個管稱「呂」,後來「律呂」作為音律的統稱)。

⑷舊詩的一種體裁:~詩。

⑸姓。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

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

」這裡的刑,原為侀,出於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

《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

《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註疏說:

「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

」律原為**之音律,**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製,長七尺。

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範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範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範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於整齊劃一(統

一、協調)。《史記?律書》說: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濬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

」(《大學衍義補》第120卷)

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

(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

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

法和律有什麼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法是原則, 律是體現。現在已經合成一個詞了 。

二、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在一定的物質經濟條件制約下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強制性規範。它是抽象的,法學就是研究法的定義、本質和作用等等的。

三、而法律的話就是主要指一些部門法,或者說是指現實意義上的、已經制定出來的以一定形式反映法內容的具體化形式。

四、法與政策

(一)區別

1.制定機關和程式不同。

2.調整的範圍、方式不同。相比之下,政策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比法律廣泛得多,方式也更為靈活多樣。

3.表現形式不同。

4.穩定性不同。法律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它一經制定,大多會穩定地存在一段時期;政策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內容經常隨現實需要而改變。

(二)法與政策

1.法律以政策為指導;

2.政策依靠法律貫徹實施。

(三)正確處理法與政策的關係。

1.在治國方式上要由過去主要依靠政策過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最終過渡到「依法治國」。

2.在重視法治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政策好的作用。

擴充套件資料

法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工具。

一、法的特徵

1、 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

2、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3、 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4、 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範圍或運用範圍,即法律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候運用的效力。

1、 空間效力

在中國,凡是**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除非有特殊規定,一經公佈施行,就在中國的全部領域內發生效力。地方國家機關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檔案,只在所管轄的地區生效。

2、 時間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問題。法的溯及力問題,是指該項法律公佈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或行為是否適用該項法律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則無溯及力。

中國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對人的效力

法對人的效力比較複雜。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對中國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中國公民在國外的法律適用問題比較複雜。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有的可以適用外國法律,有的仍須適用中國法律。

第二,對外國人的法律效力。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適用中國法律。關於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中國公民的犯罪,中國刑法有特別規定。

三、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內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現行法律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所謂法律部門,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所劃分的調整同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樓:vi式

媽,這是我男朋友,是個律師。

哦哦,好好好,這孩子真不錯!

媽,這是我男朋友,是個法師。滾!

4樓:斑牛鎮長

法是原則

律是體現

現在已經合成一個詞了

5樓:蓬闌餘安萱

中國古代早已將法、律與政策作了明確的界定與區分,管子說:「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

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

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

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律指的是實然性的規範,重點在規則和條文;法是應然性的,重在理念和原則。

並認為,中國近代以來,「引進西法,修改舊律,會同中西「,法與律融合,重心在律,更注重實施的規則與技術。法學注重理論與原則方面的研究。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與近代法律思想區別 50

6樓:李玥斌

為什麼現在還有人說中國古代思想是刑法為主?

民刑2分是近代才出現的

7樓:消失煙花

樓上的南郭先生恐怕不是科班出身吧?

毀人不倦啊

中國古代法律和現代法律的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是法律依法治國。古代的法是一人的法皇權法。不一樣。

在於現在法律制定不是一個人定的。是機遇理性思考邏輯可行性人性和公平平等為原則。古代的法律多以皇權法為主也就是維護皇家統治的法律沒有平等性。

古代以型法維護統治。現在以法律維護平等。古代法律對應是設計統治階級得利。

現在的法律是為了維護平等保護弱小讓弱者在社會中有被平等的權利。總之不一樣的。我也沒有專業性的術語就是忘記了那個老師講過。

具體就是這意思。

9樓:藍斯慕

就是不那麼殘酷了吧。

古代法律覺得人命輕賤。

而現在法律則覺得以死抵罪,也足矣。

畢竟世界上最珍貴的就是生命了。

中國古代法律和羅馬法律的比較.

10樓:勤奮的花大喵

中國古代法律與古羅馬法律比較,主要有以下不同:

法律性質不同,中國古代法律包括奴隸制及封建制兩種性質,古羅馬法律只有奴隸制的性質

法律結構不同。中國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為主,而古羅馬法律則私法發達公法不發達。

法律內容不同。古羅馬法律有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權制度,中國則沒有。

法學家的地位。古羅馬法學家地位高,部分法學家其法律學說有官方效力,中國古代法律則完全以官方為主導。

歷史影響不同。中國古代法律只要影響了日本、朝鮮、越南等東亞、東南亞國家,從而形成了中華法系,而古羅馬法律積極影響了中世紀歐洲許多國家,也對近代以來法律和法學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一、兩種法律制度產生背景的不同之處及其共同歷史價值。

(一)背景的不同

政治環境不同:中國長期為君主**的大—統帝國,法律為**統治服務;古羅馬較長時期處於共和國階段,平民力量強大。

經濟基礎不同:中國以農業為立國之本,自然經濟長期佔統治地位;古羅馬商品經濟:繁榮、對外**活躍。

思想文化力量不同:中國儒家思想為正統,具有人本主義傳統;古代羅馬宗教思想影響政治生活。

(二)共同歷史價值

對東西方法制建設產生著深遠影響,是人類法制發展史上的寶貴遺產。

二、中國古代法律和羅馬法的特徵

中國古代法律:援禮入法,德主刑輔;將人倫綱常內容法律化;刑罰內容彰顯人道主義關懷。

羅馬法:法制理念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按社會地位確定刑罰;重私法輕公法。

三、說明研究古代法律的現實意義

借鑑古代法律的成果,完善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的穩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看看外國法制史和中國法制史

12樓:嚕嚕嚕阿狸鬼

古羅馬的法律思想則表現為「世界國家」個人主義。古羅馬人沒有來自宗法關係的所謂天理、人情可以遵循,便尋找符合個人本位觀念或權利義務觀念的規範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屬性基本上表現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國家化,具有強烈的國家和社會的公的屬性。縱覽歷朝的法律條文,可以發現有關私法的規定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重視程度上都遠遠無法與公法抗衡。

羅馬法思想則以自然法為核心理論。自然法觀念為羅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礎。正如西塞羅所言:「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相一致的正確理性;它適用於所有人且不變而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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