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房子被法院查封已向法院提出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2021-03-20 05:18:33 字數 3569 閱讀 5140

1樓:墨汁諾

當事人對房子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的,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被查封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欠款原因還清款項便可申請法院解除查封。

之前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通過法院起訴房主,勝訴,但原房主的債主一直提異議,不知道這樣要怎麼辦好!

3樓:

1、只有在房產在被查封時已經過戶,才可以

構成善意取得,這時你可以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法院對原房主的債主的異議應當予以駁回。

2、但是,若房產沒有過戶,那麼,你僅享有對原房主的債權(即要求過戶的權利),不享有房產的所有權,一般而言,這種情況無法解封,但是,特殊情況下還是可以處理的,例如:《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3、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4樓:行法天下

現在首先要確定債主是否向法院提出了異議申請,如果提出,那麼是什麼時間提出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法院給你和債主送達了中止執行解除查封裁定,那麼自該裁定送達債主之日起15日內,債主要以你為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在15日內沒有提起訴訟的話,那麼,法院應該繼續執行解除查封的行為。

你現在應該是在執行環節。 你現在要做的就是到法院找到主辦法官,問清楚現在本案是個什麼情況,然後才能確定下一步如何辦理。 詳情可以來電諮詢。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法院判決還是很清晰的。你與房主簽了協議,得到了「將來取得所有權」。

一旦清償貸款,房主擁有房屋所有權後,根據這份協議你即時獲得房屋所有權。對於你的查封是無效甚至是非法的。法院由此解除查封是正確的。

一般來說債主上訴沒得到法院支援,抗訴沒得到檢查院支援,其後三個月已過了有效期。你應該常與法院聯絡,瞭解債主上訴情況,再次提請「撤消查封」

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過15天沒上訴,現在房子要被拍賣怎麼辦,

6樓:塔頂的巔峰

請一定注意,第三人不應該提出執行異議,而是應提出案外人異議,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且對結果的救濟渠道完全不一樣。作為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承租權。而執行異議是對法院的執行行為認為違法所提出的程式性異議。

對於法院的執行,將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應提出實體上的案外人異議。另外,如果法院明確房屋有出租的情況,拍賣房屋是帶租約拍賣,法院也不違法。

所以,案外人異議不應該針對法院的查封,而應針對法院的拍賣,準確說是針對拍賣公告。要知道對於被執行人出租的房屋,法院也可以查封甚至拍賣。只要拍賣公告查明瞭出租房屋的情況,並且法院通知承租人可以參加拍賣,並享有優先承租權,法院就沒有違法。

綜上,如果法院僅僅是查封了房屋,建議提情況反映,而不是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只有法院對承租人不理睬,不明確承租人的權益,才應該提出案外人異議。

我買了房子已付清了款,也入住了,過戶時被法院查封了,我提出執行異議,可法院卻不採納,怎麼辦?

7樓:寶寶不乖

法院不予採納是肯定的,你只能以欺詐 向法院起訴 原戶主 ,說明情況,既然法院查封該房子,肯定是原戶主因為經濟糾紛 被法院凍結了資產

法院把我的房屋查封我已交執行異議申請下一部該怎麼做

8樓:好心情

你已經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等候法院裁決。

《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該條規定屬於新增加的執行異議內容。第204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

法院會審查你的異議是否成立,你可以打**跟執行法官溝通一下。

10樓:芶藝文律師

等待法院在十五日內答覆!如果你們對法院的裁定不服,認定原判決是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與原判決無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針對執行財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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