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法中,承諾到達的內容與要約到達的內容一致怎麼理解

2021-03-20 04:42:33 字數 5567 閱讀 4711

1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關於承諾與要約內容一致的判定,《公約》在第2部分第19條中作出了明確要求。第19條共分3款。第1款採納和重申了一項傳統的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合同法原則:

「對要約的答覆聲稱是一項承諾,但是含有新增、限制或其他更改,即為拒絕該項要約,並構成反要約。」反要約是對原要約的拒絕,也是為訂約而請求另一方承諾的新要約。「聲稱是一項承諾」意味著這一條款適用於受要約人對要約作出了他認為是一種承諾的反應,受要約人僅僅在答覆中澄清要約中的某項條件,或提出請求、希望、建議或者抱怨等,這類表示不屬於對要約條件的新增、限制或其他更改,不是反要約,《公約》第19條第1款不適用。

當然這類表示(請求、希望和建議以及抱怨)也不構成對要約的拒絕或接受。而對要約內容有「新增、限制或其他更改」,則是指有可能改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更改,而不是指語言、句式或表達方式等的差異,比如將fob寫成freeonboard,還有英文字母拼寫錯誤等,而且也不包括無關緊要的新增,如在fob後面加上「第55號碼頭」。由於各國語種不同和翻譯不當,這類差異在商事交易中難以避免,它同樣不是第19條第1款適用的情況。

在內容與要約一致的情況下,僅有此類文字差異的對於要約的答覆,仍是一個有效的承諾。承諾並不需要使用與要約所用語詞完全相同的語詞,只要承諾字面上的差異並沒有改變當事人雙方的義務。另外,在某些場合,受要約人所作的「新增、限制或其他更改」屬於當事人之間默示遵守的**慣例和習慣做法(比如新增了買方付款前保留所有權的所有權保留條件;又如新增了要約中沒有的而在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習慣做法的仲裁條款),也不構成可能改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新增、限制或其他更改」。

第2款是對第1款的基本原則規定了一種例外情況,即在承諾中對要約條件進行「新增或載有不同條件」時,也可視為承諾的情況。本款包含兩點內容。

第一,既表示了承諾的意思又載有新增或不同條件的答覆,可視為承諾;但條件是:「所載的新增或不同條件在實質條件上並不變更該項發價(要約)的條件」;要約人未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反對其間的差異」。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這類答覆不得視為承諾。

要順便提及的是,這裡所規定的「在實質條件上並不變更該項發價(要約)的條件」的新增或不同條件不包括我們在分析第1款時所提到的受要約人在答覆中「沒有改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語言之微小差異。存在語言方面微小差異的承諾相當於一個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的承諾。第19條第2款也不適用於此種情形。

第二,此時,合同的內容既應包括原要約中的條件,也要包括受要約人對要約提出的新增或更改的條件。如果此時要約人以交付貨物對受要約人的反要約作出反應,那麼雙方的合同內容是受要約人的反要約中規定的條件加上要約人原要約中規定的不同條件。

為了確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新增、限制或其他更改的性質,避免雙方在實質性和非實質性的新增、限制或其他更改問題上可能存在的分歧,第19條第3款專門指明瞭哪些內容是屬於實質性的變更。本款規定,有關對要約中的貨物的**、付款、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的範圍以及爭端解決等等條件的變更,均屬於要約的實質變更。其中有關爭端解決的條款包括仲裁條款、法律選擇條款等。

可以看到,實質變更幾乎包括了交易的各個方面,因此,不管要約人還是受要約人均應對此格外注意。另外,所列專案並不是一個窮盡的專案,只是列舉性的、非排他的,即不能認為只有涉及對上述專案的變更才屬實質變更,還要根據交易的情況,依據雙方當事人所建立的習慣做法和選擇的慣例來對變更的性質加以確定。

承諾的內容與要約內容不一致時效力應當如何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將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對於實踐中承諾的內容與要約內容不一致時,承諾的效力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

具體表現在:

第一,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

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可見,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不產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

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這些內容作出變更,將在實質上與要約人的意思相違背,對當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不符合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

第二,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隨著商品交易的發展,要求承諾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於合同的成立,阻礙了交易的進行,因此《合同法》第31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發生效力,但是這一效力的發生不是無條件的。

合同法中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與大陸法兩**系一致的原則。否則,視為新的要約。但在解釋上,也並非鐵板一塊。

因為現實中的承諾往往不是簡單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諾是否與要約完全一致,也是需要進行判斷的。形式上雖然承諾對要約內容有變更,但實質上並沒有變更的,仍然可以認為與要約一致,承諾仍為有效。比如就要約的主要內容意思一致,僅就要約的附隨事項附以條件或者為其他變更,承諾仍為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承諾是對要約內容的接受,如果修改了要約內容,視為新要約。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

5樓:匿名使用者

ca.合同標的 b.數量 c.包裝 d.履行期限

包裝變更不是對邀約內容做出實際變更。

6樓:匿名使用者

標的物及其數量都是合同的要素之一,履行期限對於責任的認定與承擔也有著決定性的意義,所以用排除法可以確定選c

事實上,如果包裝對合同的成立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也是可以看做合同的要素,對其變更也可以看做對要約內容實質性變更了,比如說精裝書和平裝書的差別。

名詞解釋的經濟法要約與承諾

7樓:回答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賦予受要約人承諾權。)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經濟法中承諾的意義是什麼?

8樓:經濟糾紛律師團

您好。承諾的意義: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承諾的撤回:以撤回通知追趕承諾通知;承諾可以撤回,不能撤銷。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根據交易習慣等,作出承諾的行為時。

9樓:匿名使用者

好難的問題我就是自己的太陽無需憑藉誰的光。

國際經濟法中要約和承諾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10樓:越

國際經濟法中的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要由受要約人做出才生效力,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發出要求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約與承諾的定義及區別 10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對要約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b.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a.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b.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a.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a.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b.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

b.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①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g內容一致: b.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a.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b.

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a.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a.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b.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 b.

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①、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

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要約邀請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撤回的,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承諾又稱接受或還盤。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要約是一方希望另一方簽訂合同的行動表示,承諾是被要約方答應另一方所有的合同條件的行為,所以希望各位朋友能夠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能夠注意好合同裡的細節,以免引發糾紛。

什麼是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係是什麼?

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明確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的生效條件有以下幾條 1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2 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

ca.合同標的 b.數量 c.包裝 d.履行期限 包裝變更不是對邀約內容做出實際變更。標的物及其數量都是合同的要素之一,履行期限對於責任的認定與承擔也有著決定性的意義,所以用排除法可以確定選c 事實上,如果包裝對合同的成立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也是可以看做合同的要素,對其變更也可以看做對要約內容實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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