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汽車登記在我名下有什麼影響

2021-03-12 16:29:36 字數 4796 閱讀 8177

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影響大了,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都需要你的證件,麻煩。

2、一旦事故後的賠償超出保險理賠金額,不足部分法律上就需要你來承擔,如果使用車的人良心好點,你還不至於破財,如果當事人良心不好的話,那你就是冤大頭了。

3、其他風險(比如使用車的人去抵押,後欠款不還等)

擴充套件資料:

《機動車登記規定》於2023年5月2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釋出,根據2023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公佈的《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

該《規定》分總則、登記、其他規定、法律責任、附則5章65條,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予以廢止。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第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註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七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

2樓:小圳軍

這個影響很大,別輕易借名買車,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都需要你的證件,非常麻煩;

2、一旦事故後的賠償超出保險理賠金額,不足部分法律上就需要你來承擔,如果使用車的人良心好點,你還不至於破財,如果當事人良心不好的話,那你就是冤大頭了。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投保交強險系投保義務人(包括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義務。

拓展資料:

我國國家最新標準《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中對汽車有如下定義:由動力驅動,具有4個或4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於: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牽引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的車輛;特殊用途。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別人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影響很大。主要是汽車發生事故後會涉及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是具有法律風險的。出了事故之後,風險是連帶的,也就是說做為「車主」的你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借名買車」而"借名買車」違反了《調控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借名買車"的風險:

借名買車中,借用人即實際使用人對其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行為難逃其責,而被借用人即名義車主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將購車指標出借給他人購買車輛潛藏著一定的風險,負有較高的注意和審查義務。

1、借名人的風險

一是被借名人事後否認借名購車事實的存在,拒絕履行借名協議,在借名人符合購車條件,搖號中籤後,拒絕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二是被借名人在指標轉讓或租賃期間因自身需要購車或規避自身風險等其他原因而改變主意,需要該指標,要求借名人返還車輛(指標)。

三是借名購車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購車指標屬於一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法保護意義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價買賣的。因借名購車違反了相關政策,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審判實踐中,存在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可能。

四是車輛因登記人(被借名人)涉訴而被查封或執行處分的風險。

2、被借名人的風險

一是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車輛由借名人實際佔有使用,無法對車輛進行有效控制,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借名人(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因為借名人的過錯承擔違章罰款、車輛保險等方面責任;

二是喪失個人信用的風險,對於借名後貸款買車的情況而言,借名人是實際還款人,被借名人是名義還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償還貸款,就有可能對被借名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三、被借名人收到行政處罰的風險。如根據《北京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小客車指標僅限本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4樓:蓋辜苟

主要有以下影響: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都需要你的證件。

2、一旦事故後的賠償超出保險理賠金額,不足部分法律上就需要你來承擔,如果使用車的人良心好點,你還不至於破財,如果當事人良心不好的話,那你就是冤大頭了。

3、其他風險(比如使用車的人去抵押,後欠款不還等)

可以看一下《機動車登記規定》裡面的法律責任章節(有點長這裡不再贅述,可以通過以下提供的參考連結瞭解),如果你名下所登記的機動車出現了相應的違規,那麼要負責的就是你,不管是不是你的車,登記在你名下法律責任就在於你。

如果已經登記在你名下了,建議儘快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登記

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5樓:

一、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借名人(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能因為借名人的過錯承擔違章罰款、車輛保險等方面責任。

二、喪失個人信用的風險

對於借名後貸款買車的情況而言,借名人是實際還款人,被借名人是名義還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償還貸款,就有可能對被借名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三、被借名人收到行政處罰的風險。

擴充套件資料

在實踐操作中,借用車輛的雙方當事人為了規避風險,往往通過簽訂借用協議的方式明確車輛所有權歸屬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問題。

但是,借用協議僅僅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借用協議有可能因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參考資料 華律網 法律常識

6樓:

「借名買車」,違反了《調控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投保交強險系投保義務人(包括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義務。

由此,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過錯,對於過錯的具體情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條也進行了明確,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和侵權人在交強險限額範圍」。

借名買車的風險

借名買車中,借用人即實際使用人對其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行為難逃其責,而被借用人即名義車主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將購車指標出借給他人購買車輛潛藏著一定的風險,負有較高的注意和審查義務。

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主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切實放任他人將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是贓物車還有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合法車輛購買貸款未還,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1、借名人的風險

一是被借人事後否認借名購車事實的存在,拒絕履行借名協議,在借名人符合購車條件,搖號中籤後,拒絕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二是被借名人在指標轉讓或租賃期間因自身需要購車或規避自身風險等其他原因而改變主意,需要該指標,要求借名人返還車輛(指標)。

三是借名購車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購車指標屬於一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法保護意義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價買賣的。因借名購車違反了相關政策,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審判實踐中,存在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可能。

四是車輛因登記人(被借名人)涉訴而被查封或執行處分的風險。

2、被借名人的風險

一是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車輛由借名人實際佔有使用,無法對車輛進行有效控制,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借名人(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因為借名人的過錯承擔違章罰款、車輛保險等方面責任;

二是喪失個人信用的風險,對於借名後貸款買車的情況而言,借名人是實際還款人,被借名人是名義還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償還貸款,就有可能對被借名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三、被借名人收到行政處罰的風險。如根據《北京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小客車指標僅限本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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