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踝骨折在法律上算輕傷害嗎我可以告他坐牢嗎

2021-03-09 13:24:38 字數 1389 閱讀 8586

1樓:匿名使用者

腳踝骨折在法律上可以構成輕傷一級,可以向公安局報案,法院判刑就會坐牢。

腳踝骨折屬於四肢長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發後向公安局報案,應當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依法審判,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實刑就會坐牢。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輕傷一級標準: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b)一節椎體壓縮骨折超過1/3以上;二節以上椎體骨折;三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長骨骨折畸形癒合。

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

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g)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已行假體置換。

h)骺板斷裂。

i)一足離斷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

k)三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m)肢體**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5.0cm以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擴充套件資料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關在拘留所,說明辦案機關目前認為不構成犯罪,也或許正在等待傷情鑑定結論,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

建議委託律師,爭取不起訴或從寬處理。辯護律師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式,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採取刑事和解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並處於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屬實質一罪,並有明確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對基本事實沒有異議;

5、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當事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自願進行和解:

1、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託其近親屬、律師或單位領導與被害人達成的和解;

3、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基層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2樓:石璧上人

判刑不至於,情節嚴重刑拘留同時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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