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具體是指哪些罪

2021-03-09 11:33:16 字數 5636 閱讀 1038

1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十惡」具體的名目是這樣的:

謀反。謀反這一罪名從秦朝就已確立,一直沿用到清末。律文的註解很簡單,說是「謀危社稷」。

社是土地神,稷是穀物神,社稷歷來作為國家和君主的象徵。謀反就是企圖危害君主或國家。其刑罰與下述的謀大逆一樣,律文字身也都是將謀反和大逆連稱。

謀大逆。「大逆」在秦漢時用來做一些被認為罪大惡極犯罪的形容詞,並沒有具體的罪名指稱。唐朝的法律註解明確這類犯罪有三項具體罪名:

「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宗廟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廟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宮闕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這些都是皇帝和皇權的象徵,圖謀破壞就是企圖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戰皇帝的權威,因此必須嚴懲。《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者,本人不分首從皆斬;其父親和16歲以上的兒子皆絞;妻妾和15歲以下的兒子以及母親、女兒、兒子的妻妾、孫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沒入官為奴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資財、田宅也全部沒官;伯叔父、侄子無論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

即使是僅僅圖謀沒有實際實施,仍然要處絞刑。到了明清時進一步加重到參與謀反大逆的全部凌遲處死,大功以內的滿16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處斬。

謀叛。謀叛是指「謀背國從偽」,即圖謀叛國投向敵對皇朝。這也是從春秋時代起就有的罪名。

以後就是在戰場上放下**投降敵軍的也算是重罪,比如從雲夢出土的秦代竹簡中可以看到,凡是在戰場上被認為已經戰死的人以後又活著回國的,就要罰為官府的奴隸。如果是主動放下**的都要株連家屬。比如漢朝的將軍李陵沒有為皇帝戰死,後來家屬都被處死。

《唐律》規定有叛國企圖的,首犯處絞刑,從犯處流刑;已經「上道」即已實施叛國行為前往投向敵對皇朝的,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澤」不聽從官府召喚的也以謀叛論罪;膽敢抗拒官兵,就以「上道」論。

惡逆。惡逆原來也只是一個惡性犯罪的形容詞尾綴,隋唐後來專門指一組家族內部犯上侵害罪名。包括子孫毆打、**祖父母、父母;侄子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殺死哥哥、姐姐;外孫殺死外祖父母;妻子殺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

《唐律》規定不分首從皆斬,明清律進一步加重到凌遲處死。

不道。「不道」本來往往和「大逆」連稱,是惡性犯罪的形容詞尾綴,隋唐後專門指一組惡**害罪名。包括了一次殺死一家沒有犯有死罪的三人以上,罪犯要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二千里。

不僅殺人還肢解人的,罪犯也是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二千里。「造畜蠱毒」,即培養、訓練毒獸毒蟲暗中害人,只要有這種行為,並且被人們認定足以害人的,無須有傷害事實即罪名成立,罪犯以及教令者處以絞刑,其同居的家屬即使不知情仍然要流三千里,當地的「里正」未能及時告發也同樣流三千里。採用「厭魅」,即暗中施用巫術詛咒企圖害人、或者是企圖控制他人感情(比如企圖以此贏得家長、主人的喜愛),如果是企圖以巫術殺人的,減**罪二等;因此而導致人死亡的,以殺人罪論;為求祖父母、父母、主人喜愛而施行巫術的,流二千里;如果是針對皇帝施用巫術的,不分首從皆斬。

大不敬。「不敬」至少從秦朝開始就是專指侵犯皇帝尊嚴的罪名,隋唐以後包括了:(1)盜竊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

都處流二千五百里。(2)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偷盜者,絞;偽造者,斬。

(3)因失誤在為皇帝合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者是寫錯了封題;為皇帝烹調「御膳」因失誤而觸犯「食禁」飲食方面的禁忌);為皇帝制造車輛或船隻因失誤而不牢固。根據禮教臣子對於君父不得有任何失誤的原則,都要處以絞刑。(4)「指斥乘輿」,即嚴厲指責皇帝。

處斬。(5)對於皇帝派出的使者沒有禮貌。處絞刑。

明清法律將(1)、(2)罪名加重到斬,而將(3)、(4)、(5)減輕為徒刑和杖刑。

不孝。中國古代很早就有「罪莫大於不孝」的說法,據說這是第一個朝代夏朝的法律就已經確立的原則。當時中原地區的各部族大多是嚴格的父系社會,並且信奉祖宗崇拜,將自己死去的祖先作為最重要的神明來祭祀,因此絕對不容許對於父祖權威的挑戰,因此將「不孝」列為頭等大罪是很有可能的。

以後隨著王權的加強,對於王權的挑戰也成為最重要的犯罪,必須遭到嚴厲的懲罰。隋唐以後的不孝是一組被認為嚴重違反孝道的罪名,具體包括:(1)子孫告發或詛詈祖父母、父母。

告發者和謾罵者都要處絞刑。(2)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即子孫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況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單過(如果是祖父母、父母指示分家則無罪)。

徒三年。(3)違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即有意違抗祖父母、父母的教訓和指令。

徒二年。(4)「供養有缺」。即對於祖父母、父母的供養不充分。

徒二年。(5)在為去世的祖父母、父母服喪期間有違反孝道的行為:自己娶妻或出嫁,或者是在服喪期間奏樂、脫掉喪服改穿「吉服」。

徒三年。(6)「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即聽說祖父母、父母去世不馬上悲痛哭泣的開始服喪(這是因為當時法律規定凡是**一旦有祖父母、父母去世的情況,必須立即離職守喪一定期限,而在這一強制性的服喪假期裡朝廷並不給予俸祿。

所以不少**為了貪圖俸祿而故意匿喪。相反在有些情況下為了躲避某些危險責任,也有的**會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而以服喪作為逃避方法)。處以流二千里。

(7)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明清律對這一類罪名進行了大幅度的減輕處理,告發祖父母、父母減為徒三年,以下大多減為杖刑。

不睦。不睦是一組親族內部互相侵害的罪名,因有違禮教「親親」的原則,也列為十惡。《唐律》規定的這類罪名包括:

(1)**緦麻以內的親屬。**緦麻以內尊長的,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實際殺死的,不分首從皆斬。相反,尊長**緦麻以內卑幼親屬的,各依故殺罪減刑二等;已傷者,絞;已殺者,依故殺罪處理。

(2)出賣緦麻以內親屬。將期親以內的卑幼親屬(包括弟妹、子孫、侄子孫、外孫、子孫之妻、堂弟妹)「略賣」即強行出賣為奴婢的,和鬥毆殺死期親以內卑幼親屬同樣處理(如鬥殺弟妹徒三年,鬥殺子孫徒一年半等)。如果是「和賣」(得到被賣者同意的),各減一等處刑。

出賣其他緦麻以內的親屬要按照普通的略賣、和賣良民為奴婢罪同樣處理。(3)妻子毆打、謾罵或告發丈夫大功以上的尊長和小功以內的尊親屬。妻子毆打、謾罵丈夫尊長親屬的,比照丈夫的同樣行為減罪一等(如果減刑後過輕,則比常人加一等處罰)。

告發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明清法律基本承襲了這些規定。

不義。不義是一組被認為違反禮教尊卑等級之義的罪名。隋唐以後主要指平民**本地各級地方長官(包括朝廷派出的使節、刺史、縣令),士兵**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學生**目前擔任其指導教學的教師。

凡是預備謀害的,流二千里(一般**罪為徒三年);已有傷害的,絞;已殺害的,皆斬。另外還包括妻子聽說丈夫去世後不立即哭泣服喪,或者在服喪期間奏樂、脫掉喪服改穿吉服,甚至在服喪期間就改嫁的,都要和上述的子孫為祖父母、父母服喪時違反孝道罪行同樣處理。明清律基本相同。

內亂。內亂是一組親族內部的性犯罪罪名。隋唐以後主要指小功以內的同輩親屬通姦,雙方都處流二千里。

如果是**的,男方處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親的妾通姦的,或是小功以內不同輩分之間的通姦(具體而言指:伯叔母、姑、姐妹、兒媳或孫媳、侄女),就要處絞刑。

實際上除了「十惡」以外還有很多被認為是嚴重觸犯統治秩序的犯罪也是不可赦免的。歷代釋出的大赦令中一般都列舉**以及故意殺死他人、放火、劫囚、受財枉法等不得赦免,明清法律明確規定十惡以外的殺人、盜竊官府財物、強盜、竊盜、放火、盜墓、受財枉法、詐偽、犯奸、略人、略賣人口、奸黨、故出入人罪等罪犯也是「常赦所不原」。

株連一人犯罪,就要他的全家一起來受刑罰處罰,這種「株連」(法律上的正式稱呼叫做「收孥」或「緣坐」,如果全部都處死的叫「族誅」)親屬的連帶刑事責任是中國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一個國家的刑罰總是針對這個國家最推崇的價值觀念,越是價值觀念推崇的就越會被用做處罰的物件。中國古代強調家族倫理,於是就設計出讓一人犯罪、全家受罰的處罰方式,來警告人們不得輕易觸犯法律。

從現有一般的史料來看,這種制度倒不是很早就有的。雖說儒家經典《尚書》裡有一篇周武王討伐商紂王的「泰誓」指責紂王「罪人以族」,但是這一篇被認為是後人的偽作。歷史記載上最早明確實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國,據《史記》的《秦本紀》記載,秦國的***國君秦文公實行了這一法律,這是在公元前746年。

這裡的「三族」究竟是哪三族,歷史上一直是眾說紛紜,沒有定論,有的說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的說是父、子、孫;也有的說是父親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兒子的兄弟。惟一能夠肯定的,這無疑是指殺死罪人一定範圍內的全部親屬。至於其他國家是如何開始實行這一法律的,則史無明文。

從《春秋》的記載來看,有不少貴族在爭鬥中失敗後「族黨」被殺光,號為「滅族」。

戰國時期的法家主張以重刑威嚇百姓,其中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重刑而連其罪」,一人犯罪,全家受罰。以後秦國在商鞅變法後進一步加強各種使人們承擔連帶刑事責任的法律。反對國王的嚴重犯罪要「夷三族」,將三族內的親屬全部殺光,比如李斯因「謀反」被判「夷三族」。

過去一般都認為這時的「三族」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現在很多學者認為「三族」實際上是一個統稱,並非機械的指三類親屬,應該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親屬,以及最近的旁系親屬(兄弟姐妹)、配偶。稍微減輕一點的是「族誅」,據說就是殺光罪人的妻子、子女。比如秦始皇下達焚書令後,特別規定「以古非今者,族」。

而且很多罪名都規定要「收孥」,將罪人的妻子、子女都「收」為官府奴隸。

漢朝初年為緩和社會矛盾,曾接連採取一系列減輕刑罰的措施。高太后當政時宣佈廢除「夷三族」,但當時的法律仍然保留「族誅」。還有專門的「收律」,規定被處以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罰的罪犯,以及因為犯奸罪被處以宮刑的罪犯,都一律要「收」,妻子、子女都要收孥;房屋、土地等財產也全部沒收。

但如果兒女已經結婚(包括成婚後守寡或被休棄)、另立門戶,或者具有爵位的,可以不收孥。如果妻子告發丈夫犯罪的,妻子可以不被「收」;相反丈夫告發妻子的,也可以不被「收」。

漢文帝即位的當年(前179)就進一步實行改革,下詔說:「法律是治理國家的最公正的,用來禁止暴虐、指導和保護善良百姓的。現在有人犯罪就要將他那無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視為罪人而收孥。

朕認為這不適當,請討論廢除。」可是朝廷大臣都反對,認為: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來禁止。

互相有連坐收孥的關係來牽制他們用心,使之不敢犯法,這是久遠以來的法律,還是不改動為好。漢文帝卻仍然堅持,再次下詔:「朕聽說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當老百姓就服從。

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長官的責任,既不能正確引導,反而又用不公正的法律來治罪,是驅使百姓走向暴虐,怎麼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這有什麼好,請進一步討論。」大臣這才同意廢除親屬相坐的「收律」。

同時這位銳意推進刑罰改革的漢文帝再次明確宣佈廢除「夷三族」,不過後來因為他受了**新垣平的欺騙,於是一怒之下,將新垣平「夷三族」,這樣,夷三族就又得以恢復,「族誅」也一直保留在刑罰體系中。只有「收孥」以後好像確實是不再普遍使用了。

曹魏時期的法律仍然保留「夷三族」,但在後期發生了一個變化。當時毋丘儉因起兵反對司馬師,兵敗被殺。按照反逆重罪要處「夷三族」,毋丘儉的兒媳荀氏也要緣坐處死,然而荀氏家族卻是和司馬師家族聯姻的。

為了救出荀氏,司馬師要求魏帝下詔,允許荀氏和毋丘儉的兒子離婚。但是荀氏所生的女兒毋丘芝雖然已出嫁劉子元,仍然作為毋丘儉的孫女也要被處死,只是因為毋丘芝已經懷孕,被關押在監獄中,等待分娩後即被處死。荀氏向當時擔任司隸校尉的何曾求情,何曾授意下屬向朝廷上書說:

婦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家有罪的兩種情況下都要受緣坐處死,「一人之身,內外受闢」;為此建議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緣坐父母之罪,出嫁以後只緣坐夫家之罪。曹魏朝廷果然接受了這個建議,修改了緣坐的法律。

這次修改後的「夷三族」法律以後又一次變化,東晉初廢除了「夷三族」,不久後又恢復,但改為謀反之類重罪的罪犯「緣坐」的親屬中,男子處死,而女子被收為官奴婢。北朝則男有「門誅」,凡反逆重罪「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這一時期又恢復了收孥,南朝凡重罪罪犯應判處死罪的,妻子及子女都要補奚官為官奴婢。

北朝規定重罪罪犯被判處流刑以上刑罰的,都要收其一戶親屬配為「雜戶」。不過到了北朝末期廢除了「門誅」和「夷三族」的名稱,逐漸統一稱呼為「緣坐」,除了謀反大逆等反對皇帝的重罪外,普通的賊盜之類犯罪不再適用緣坐,而且即使緣坐也採用了南朝的只處死罪犯男性親屬,將女性親屬沒為官奴婢的方式。

十惡具體是指哪些罪?十惡業是哪十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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