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刑部是管理什麼的古代刑部官職?

2021-03-07 23:03:02 字數 4793 閱讀 6911

1樓:匿名使用者

刑部:司法部+法院檢察院系統+公安部 ,是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

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

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是按省設司,明為十三司,名稱與戶部諸司同。清增加直隸、奉天、江蘇、安徽四司,為十七司。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

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2樓:匿名使用者

刑部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樑、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

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齊置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後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並列,惟元代只設刑部,無大理寺。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

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是按省設司。

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

刑部之稱遂撤。

刑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凡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凡國有大赦,集囚徒於闕下以聽。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僕,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

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3樓:匿名使用者

古代的刑部相當於現在的法院和檢察院,是六部之中舉足輕重的機構。負責朝廷和地方大案的調查和監督執行工作。

古代刑部官職?

4樓:水瓶空潭

一、刑部尚書

掌管全國司法和刑獄的大臣,明代為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刑部尚書,中國古代官職,公檢法司四長合一的職務。中國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書的官職最早出現於隋,明、清兩代沿襲此制。

二、刑部侍郎

漢朝為郎官的一種,本為是宮廷的近侍。東漢以後,作為尚書的屬官,初任為郎中,滿一年為尚書郎,滿三年為侍郎。刑部副長官,明代正三品,清代為從二品。

中國古代官署刑部的副主官。刑部官職最早出現於隋,明、清兩代沿襲此制。

三、十七清吏司

全國刑名案件題、諮到部,按省區分17個司辦理。17個省區清吏司是: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湖南、湖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

各清吏司除分掌該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區刑名或其他事務。

1、直隸清吏司:掌直隸刑名案件,兼掌八旗遊牧察哈爾左翼刑名案件。

2、奉天清吏司:掌奉天刑名案件,兼掌盛京、吉林、黑龍江刑名案件。收辦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3、江蘇清吏司:掌江蘇刑名案件。收辦江南道御史、江寧將軍、京口副都統、漕運總督等文移。並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4、安徽清吏司:掌安徽刑名案件。收辦鑲紅旗、宣武門文移。

5、江西清吏司:掌江西刑名案件。收辦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黃旗、西直門等文移。

6、福建清吏司:掌福建刑名案件。收辦戶部、戶科、倉場衙門、左右兩翼監督、鑲藍旗、阜城門、福建將軍等文移。關領漢官之俸,滿、漢**公費等。

7、浙江清吏司:掌浙江刑名案件。收辦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將軍、乍浦副都統等文移。

刑部匯奏,匯題也由該司定稿呈堂。書吏任職期滿,由該司行文吏部簽發職銜,給與執照。

8、湖廣清吏司:掌湖廣刑名案件。收辦湖廣道御史、荊州將軍文移。

9、河南清吏司:掌河南刑名案件。收辦禮部、禮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東城御史、正紅旗、德勝門等的文移。

並題請審定每年「熱審日期」(每年立秋前凡處以杖罪以下的人犯減等或寬免)。

10、山東清吏司:掌山東刑名案件。收辦兵部、兵科、山東道御史、太僕寺、青州副都統、東河總督等的文移。

11、山西清吏司:掌山西刑名案件。收辦軍機處、內閣、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館、中書科、內廷各館、內務府等的文移。支領各司所用紙張物品,年終奏銷。彙集各省年例諮報等事。

12、陝西清吏司:掌陝西刑名案件,兼掌甘肅、新疆兩省刑名。收辦大理寺、陝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將軍等的文移。複核提牢廳支給囚犯的糧數。

13、四川清吏司:掌四川刑名案件。收辦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將軍的文移。核定秋審條例及九卿交辦之案件。並保管、收發刑具。

14、廣東清吏司:掌廣東刑名案件。收辦鑾儀衛、正白旗、安定門、廣東道御史、廣州將軍等文移。

15、廣西清吏司:掌廣西刑名案件。收辦通政使司、廣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擬朝審的題稿。發放囚衣。

16、雲南清吏司:掌雲南刑名案件。收辦鑲黃旗、東直門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啟等事。

17、貴州清吏司:掌貴州刑名案件。收辦吏部、吏科、貴州道御史、正藍旗、朝陽門等的文移。遞升遞補本衙門漢員、考試書吏。

以上各司均設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經承等官。每官均有滿、漢員額。

1、歷史沿革

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後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範圍相差甚大。

基本來說,隋唐時的刑部其職權範圍最小,基本只限於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嚴格來說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屬於「官」,而屬於「吏」)有行刑權,但一般沒有處罰權,處罰權基本屬於大理寺,而且對中高階的**也基本歸屬於三省中的「門下省」監管。

宋以後門下省基本無權,故對**的管轄處罰也基本歸屬於大理寺,刑部只是執行機構而已。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2、機構職責

刑部掌全國的刑罰政令,據《光緒會典》卷53載,其職掌是:「掌天下刑罰之政令,以贊上正萬民。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各司以達於部。

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肅邦犯。」

這說明刑部受理全國刑事案件,主管刑罰及監獄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還須與大理寺、都察院共同稽核。

每年於八月間審辦各省所報案件,名為「秋審」。於霜降後審辦京內案件,名為「朝審」。「秋審」、「朝審」均會同「九卿」(六部尚書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給事中及十五道監察御史)各官共同審理。

凡涉及婦女旌表的案件須會同禮部同審;內外蒙古、熱河都統等處有關少數民族的案件,會同理藩院審辦。但均由刑部主稿。

5樓:奔雲飆

刑部 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樑、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

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齊置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後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並列,惟元代只設刑部,無大理寺。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

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是按省設司。

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

刑部之稱遂撤。

刑部在唐代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凡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凡國有大赦,集囚徒於闕下以聽。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僕,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

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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