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提供企業的工傷管理制度

2021-03-07 13:34:15 字數 3464 閱讀 6428

1樓:勞動法行家

目的: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範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傷認定範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a.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b.在公司委派的廠外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c.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d.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程發生的意外受傷。

e.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二、非工傷認定範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a.因工負傷後,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檢查**。

b.由於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鬥毆、吸毒、酗酒、酒後上崗、酒後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等。

c.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幹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d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廠內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a.輕者,在公司內包紮處理。

b.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人民醫院急救**。

2、工傷事故發生後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辦公室確認是否屬工傷,辦公室初審,總經理和廠長核准,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儘快報告領導。在24小時內由辦公室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

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

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70%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經

公司核准後,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基本工資標準計算。

2、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幹私活、違

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

故當事人承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並進行

相應處罰。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

結後,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未經培訓擅自開動機器裝置,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六,公司統一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的人員,工傷由保險公司賠付70%醫療費,未辦理者由公司報銷70%醫療費,特殊情況經公司辦公會討論決定。

2樓: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總 則為使

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 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 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2.8 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 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 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 犯罪或者違法;

3.2 自殺或者自殘;

3.3 鬥毆;

3.4 酗酒;

3.5 蓄意違章;

3.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發生**事故後,按下列程式處理

4.1 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 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 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 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報「**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 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 發生員工**事故調查處理程式

5.1 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

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影。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 召開事故分析會,查詢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 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 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 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 **事故現場的清理

6.1 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 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 **事故的結案

7.1 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 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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