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如何起訴工傷訴訟管轄怎麼規定,應該向工傷地法院提起訴訟嗎

2021-03-07 06:52:33 字數 2446 閱讀 4676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再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工傷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想從

工傷這方面起訴的話,那麼工傷保險賠償程式《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是必經程式。

如果是工傷則你需要在一年內申請做工傷及傷殘等級鑑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適用的法律為《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賠償的程式是在認定工傷後(如可能構成傷殘的情況下在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後),確定賠償數額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在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後,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小魚沫兒

先應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再進行傷殘鑑定

5樓:保定坐看峰雲

先作工傷認定,不服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則提起行政訴訟;若認定作出後,單位不履行,則提起勞動仲裁,後再提起訴訟.

工傷訴訟管轄怎麼規定,應該向工傷地法院提起訴訟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對不予認定工傷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8樓:玉竹水瓶座

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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