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迫員工加班,會有什麼懲罰

2021-03-07 01:13:01 字數 4916 閱讀 6500

1樓:華律網

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罰款;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加班的時間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夜舞殷殤

公司強迫員工加班,會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可以以強制職工勞動罪告發公司,請求司法處理。懲罰如下:

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4、若不想加班,建議先與單位協商溝通,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要了解公司的工時制度,是標準工時、不定時還是綜合工時

2、標準工時是每週不超過40小時,每天加班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2小時,一個月不超過36小時;不定時除了法定假日必須以付加班費外,其它時間加班都不用支付加班費,每天工作時間可以在10小時以上,保證每週休息一天,不過前提是去勞動局申請不定時必須得到所有執行不定時崗位員工的簽名才有效,不定時一般針對一線崗位和高管。一線採用不定時主要原因是不想支付加班費,高管不定時是因為其工作內容決定的。綜合工時一般以月、季度作為工作日,如上一個月班休一個月,這種工時的工作時間平均到每週後,必須與標準工時相同,超時要支付加班費

3、很多工廠因為機器不能停,所以一般採取2班或3班倒,超時部份支付加班費。你所說的這種情況超時很嚴重,但是想要打贏公司,首先要有證據。一是你加班的證據,這個主要是考勤,二是證明你的超時工作是公司安排的而不是自願的,自願是沒有加班工資的。

如果沒有加班申請單之類的最好是聯合一些離職員工一起要加班費,勝的機率大些

4、讓你加班你沒同意,可以視你為不服從管理,只是程度的問題。如果公司制度中有規定不服從管理屬於被辭通型別,那麼讓你離職是合理。不過一般公司對這種情況都不會要求離職,最多是記過之類的。

如果你不離職,沒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是不能辭退你,或是支付2倍賠償金強行開除你

5、如果要告公司,直接去勞動局即可,不過最好是先不動聲色收集證據,不然等公司知道你要打官局,不讓你進公司你是收集不到證據,另外工有、工牌這些要保留好,尤其是工資單的簽收記錄,到時算加班費是要以你的工資為基礎來算小時工資的。

6、多拉一些人,聲勢大了效果才大,實在不行就找**

5樓:想吃小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對於休息權的具體權利;第四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所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哪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遇到下列4種情形,勞動者不得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九十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勞動部《關於頒發<***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143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加班,但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和工會同意,且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並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用人單位違法強迫職工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2.***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3.勞動部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勞部發[1995]143號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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