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實際出資轉讓股權後受讓人要出資嗎

2021-03-07 00:04:25 字數 975 閱讀 9580

1樓:華律網

未出資實際上是虛假出資,即「取得股份而無給付」或「無代價而取得股份」。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時隱瞞未出資的事實真相,受讓人因此受到欺詐,否則不應認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效;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未出資的公司的股權存在的事實,而受讓人又自願承擔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於公司資本的充實。

首先,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未出資的股東責令補足出資,並承擔因註冊資本未到位而產生的其他民事責任。所以說,未出資的公司股東並未因出資而喪失其股權。其次,確定未出資的公司的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權,不是看其是否出資,出資多少,而應查閱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

顯然,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在於股東的主體身份,而在於未出資的公司股東是否對受讓人進行欺詐。受讓人明知或應知註冊資本未到位的真實情況仍接受轉讓人的,意味著受讓人必須承擔補足註冊資本的義務,股權轉讓有效;否則,即無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受讓人是否知情 如果知情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承擔責任後可以追償

3樓:戴海龍律師

以下答覆僅供參考:

觀點: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股權轉讓款。

理由:

出讓人(原股東)在承諾出資期限內出資即可,不影響受讓人(新股東)的股東資格;

出讓人(原股東)實際出資與否都不影響受讓人(新股東)向出讓人(原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

公司章程裡的出資期限是出讓人(原股東)的出資承諾,受讓人(新股東)對出讓人(原股東)的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是合同法上的意思,兩者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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