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地基處理檢測方法有哪些

2021-03-06 17:29:34 字數 4741 閱讀 8033

1樓:

地基與基礎分部

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要點

一、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監督驗收的程式和要求

1、地基與基礎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組織相關人員檢查,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監理機構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

2、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將分部工程的質量控制資料整理成冊報送專案監理機構審查,監理核查符合要求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查意見,並於驗收前三個工作日通知質監站。

3、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收到上報的驗收報告應及時組織參建五方對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應填寫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並簽註驗收結論和意見。相關責任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附分部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4、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組織對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時,必須有以下人員參加: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勘察單位專案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及專案經理等。

二、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地基與基礎分部驗收前,基礎牆面上的施工孔洞須按規定鑲堵密實,並作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經驗收不得進行回填土分項工程的施工,對確需分階段進行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時,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在質監交底會上向質監人員提交書面申請,並及時向質監站備案。

2、混凝土結構工程模板應拆除並對其表面清理乾淨,混凝土結構存在缺陷處應整改完成。

3、樓層標高控制線應清楚彈出,豎向結構主控軸線應彈出墨線,並做醒目標誌。

4、工程技術資料存在的問題均已悉數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設計檔案規定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施工的內容已完成,檢驗、檢測報告(包括環境檢測報告)應符合現行驗收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6、安裝工程中各類管道預埋結束,相應測試工作已完成,其結果符合規定要求。

7、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施工中,質監站發出整改(停工)通知書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都已整改完成,完成報告書已送質監站歸檔。

二、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監督抽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實體質量抽查的一般規定:

(1)抽查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突出對強制性標準的執**況的檢查。

(2)重點檢查結構質量、環境質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點監督地基基礎和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

(3)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4)抽查結構混凝土及承重砌體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

(5)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

2、對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外觀的觀感質量檢查。

3、檢查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行為和質量制度履**況。

三、不符合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處理辦法

1、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監督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驗收程式、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情況應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2、驗收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時,應簽發書面整改通知書或區域性停工通知書,待問題整改完成後重新組織分部工程的驗收。

3、驗收監督過程中,發現工程施工質量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質量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應簽發區域性停工通知書責令停工整改,並將情況及時上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4、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責任方擅自進行上部施工的,應簽發區域性停工通知書責令整改,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參建責任方簽署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在簽字蓋章後3個工作日內由專案監理人員報送質監存檔。

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要點

一、主體結構工程驗收的程式和要求

1、主體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組織相關人員檢查,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

2、主體分部工程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將分部工程質量控制資料並簽註結論和意見整理成冊報送監理機構審查,符合要求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查意見,於驗收前三個工作日通知質監站。

3、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收到上報的驗收報告應及時組織參建四方對主體分部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應填寫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相關責任人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分部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4、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組織對主體分部工程驗收時,必須有以下人員參加: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及專案經理。

二、主體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主體分部驗收前,牆面上的施工孔洞須按規定鑲堵密實,並作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經驗收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對確需分階段進行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時,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在質監交底上向質監人員提出書面申請,並經質監站同意。

2、混凝土結構工程模板應拆除並對其表面清理乾淨,混凝土結構存在缺陷處應整改完成。

3、樓層標高控制線應清楚彈出墨線,並做醒目標誌。

4、工程技術資料存在的問題均已悉數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設計檔案規定的主體分部工程施工的內容已完成,檢驗、檢測報告應符合現行驗收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6、安裝工程中各類管道預埋結束,位置尺寸準確,相應測試工作已完成,其結果符合規定要求。

7、主體分部工程驗收前,可完成樣板間或樣板單元的室內粉刷。

8、主體分部工程施工中,質監站發出整改(停工)通知書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都已整改完成,完成報告書已送質監站歸檔。

三、主體分部工程監督抽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實體質量抽查的一般規定

(1)抽查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突出對強制性標準的執**況的檢查;

(2)重點檢查結構質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點監督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

(3)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2、抽查結構混凝土及承重砌體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

3、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

4、對主體分部工程外觀的觀感質量檢查。

5、檢查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行為和質量制度履**況。

四、不符合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處理辦法

1、主體分部工程驗收監督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驗收程式、不具備 驗收條件的情況應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2、驗收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時,應簽發書面整改通知書或區域性停工通知書,待問題整改完成後重新組織分部工程的驗收。

3、驗收監督過程中,發現工程施工質量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質量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應簽發區域性停工通知書責令整改,並將情況及時上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4、主體分部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責任方擅自進行上部施工的,應簽發區域性停工通知書責令整改,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5、參建責任方簽署的主休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在簽字蓋章後3個工作日內由專案監理人員報送質監站存檔。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要點和工作流程

一、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式和要求

1、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子單位工程)按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成後,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2、監理單位及時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竣工預驗收,達到設計和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評估報告。

3、建設單位收到監理單位提交的質量評估報告,應及時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工程竣工驗收通知單、驗收方案和驗收人員名單,以及完整的工程資料向質監站提交,質監站責任科室經核查符合要求後,在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上簽收。

質監站收到竣工驗收通知書後,應當及時對該工程是否達到竣工驗收條件進行檢查,並告知建設單位能否按期組織驗收。

4、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對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式、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質量監督人員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整改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後,質監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委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合格證明檔案及進行抽樣試驗報告。

4、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主要功能專案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5、質監站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成。

6、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7、有施工單位秉公辦事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8、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准許使用檔案。

三、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質監員應對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人員資格、驗收程式、執行標準及驗收方案的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

2、質量員在監督竣工驗收過程中,應對工程資料和實物質量監督抽查。

3、驗收組成員按驗收方案對工程驗收並形成一致意見時,質監員結合監督抽查情況與驗收組意見,提出驗收的監督意見,並將驗收過程的真實情況記錄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上,相關質量責任人簽收。

4、質監員在監督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如發現參建各方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質量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應責令改正,在整改完成後由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四、不符合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處理辦法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裝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檔案進行驗收。

5、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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