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額明確情形是離婚後財產糾紛還是共有權分割糾紛

2021-03-06 09:50:57 字數 2292 閱讀 380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基本案情

彭某和陳某於200年4月登記結婚,2023年共同申購經濟適用房一套。2023年11月,雙

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雙方所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法確定價值進行折價分割。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載明,該經濟適用房由雙方按份共有,雙方各享有50%產權份額。

2023年7月,陳某將該房的不動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久以後,彭某提出分割,雙方協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將該經濟適用房按雙方各50%比例進行分割。

分歧爭議

本案中,就案由的確定及由此產生的管轄權,即彭某的訴請的法律基礎、應向哪家法院提起訴訟產生了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本案可能涉及案由分別為如下兩個:1.離婚後財產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2.

共有物分割糾紛,屬於所有權糾紛中的共有糾紛。前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後者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針對案由確定以及管轄問題,出現了下述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彭某和陳某有著離異夫妻這一特殊身份,且訴爭房產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而離婚時雙方未能就該房產分割完畢。現在再起糾紛,應當為婚姻家庭糾紛中的離婚後財產糾紛,系一般管轄即原告就被告原則,應由被告陳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一種觀點認為,訴爭房產已經由法院在彭某和陳某的離婚糾紛的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約定,由雙方各佔50%的份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該房產已處於共有狀態。現由於當事人對共有物分割產生了爭議,應當屬於所有權糾紛中共有物分割糾紛,系專屬管轄,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即訴爭房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法律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當屬共有物分割糾紛。具體理由分析如下:

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在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後,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而產生的糾紛。審判實踐中,離婚後財產糾紛基本上有兩類:一類系協議或訴訟離婚後,對當時未分配、遺漏或者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產生的訴訟;另一類系在協議離婚(在民政局登記)後,對離婚協議中財產的約定不履行、約定有歧義,或認為約定時存在受脅迫的情況,要求變更或撤銷,產生了糾紛而提起訴訟。

顯然,本案的爭議均不符合以上兩類情況。訴爭房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一併處理,明確了各自所佔份額,權屬清晰。雖因離婚時未取得房產證,無法確定房產價值,導致未能折價歸併,但就財產份額而言,並無再次處理的空間。

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對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應當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處理時需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本案中,訴爭房產已在審理原、被告離婚糾紛時予以處理,也沒有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空間。本案訴爭房屋權屬是明確的,現共有人之間因為對共有物分割產生爭議而引發了糾紛,應當確定為共有物分割糾紛。

原、被告之間雖然曾為夫妻關係,但曾經的特定身份並不會改變雙方對訴爭房屋的共有性質。原、被告對於該房屋的共有與普通按份共有並無本質區別,更何況司法實踐中按份共有人之間多半存在著特定的身份關係。

明確了案由之後,再來看一看管轄的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不動產糾紛系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故本案若為共有物分割糾紛,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關於實體處理的法律適用問題,共有物分割糾紛應優先適用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物權法》第100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可見,適用《物權法》才能解決本案糾紛。

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釐清本案的法律關係,正確確定本案的案由和適用的法律,從而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

2樓:潘增飛

物權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物權法有適用範圍,僅僅是經濟方面,離婚屬於家庭事務,就彆強行亂用物權法以及裡面的概念了,直接按照房子論,原來是誰或者誰家取得的或者擁有的,以後沒有發生變化,就還是誰家的,特別注意國家不允許非一家人的多個人同時取得同一個房子,早晚得弄成一家的,怎麼弄當事人自己商量。另外離婚的時候不提及的東西民政局預設當事人同意維持原狀,以後不再處理。兩個糾紛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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