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離婚補償的條件是什麼

2021-03-05 18:38:27 字數 1597 閱讀 4747

1樓:華律網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離婚可以索要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樓:找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怎麼理解補償。

《婚姻法》上所說的是離婚時的救濟,有三種:

----一是離婚損害賠償。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是經濟幫助;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經濟幫助必須四條件同時具備:

(l)一方必須有生活困難

(一)27條: 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後沒有住房,是屬於生活困難。

(2)生活困難必須是在離婚時就存在

(3)必須在在離婚時提出

(4)另一方須具有給予幫助的經濟能力

-----三是.家務勞動補償。如果夫妻書面約定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家庭盡了較多的義務,在離婚時享有請求對給予經濟補償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家務勞動補償的條件是

(1)書面約定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分別財產制(即只適用於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

(2)必須是一方付出了較多的家庭義務。

(3)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

其他時候不得提起,不能在離婚後提出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以上三種法律對數額都沒有進行規定,由法官根據雙方的情況綜合裁定。

4樓:周律師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樓:金龍鎖玉柱

把二樓的回答理解了就應該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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