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法與古代西方法的區別及產生的影響的差異

2021-03-05 15:32:17 字數 5895 閱讀 3705

1樓:陽光的桃子

古代中國法與古代西方法的區

別:1、在法的觀念上:

傳統中國的法的觀念主要以「刑」為核心和內容,因此往往習慣於把刑、律、法等同起來,以為法即是刑法。

西方法的觀念主要以權利為軸心,源於西方法肇始於平民與貴族的衝突,在某種意義上說法是社會妥協的結果,是用以確定和保護社會各階層權利的重要手段,並因此獲得一體遵行的效力。

2、法的本位(法以什麼作為其權利義務的基本單位):

傳統中國法律從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國家社會的集團本位道路。

西方的法律本位則從氏族到個人再經上帝、神到個人的道路。

3、從法律文化所體現的性質: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種公法文化,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刑法化或國家化)的法律體系;

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上是一種私法文化,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體系。

4、倫理化與宗教性

傳統中國的法律在西漢以後逐漸為儒家倫理所控制,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日益規範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至隋唐終使中國法律完全倫理化,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無變化。

儒家倫理使傳統中國的法律成為一種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靈魂。

西方法律文化從羅馬開始就受**教的影響,到中世紀時,**教逐漸控制了世俗的法律,雖然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使政教分離,法律在整體上擺脫了**教的束縛與控制,但**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至今仍然存在,並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處。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

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

古代漢語中的 「法」、「律」、「刑」等詞語之間彼此有關聯。傳說,商鞅變法,「改法為律」,最早將「法」「律」二字合而為「法律」一詞以指稱一種規範體系的人,是春秋時代的管仲。但無論是「刑律」還是「法律」,都沒有現代法律具有的豐富內涵。

2樓:喵小採

一、思想上不同:

中國古代法:相信人本善,總是把人望好的方面想,而法律是一種制裁的手段,傾向於時候解決手段。

西方古代法:法律是為了防範於未然,傾向於事前解決。

二、約束力的不同:

中國古代法的法律對君主是沒有約束力的。

西方古代法的法律對君主同樣有著約束力。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

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範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中國古代法律演變過程:

直到近代,伴隨西方法律思想逐漸傳入,中國法制逐漸走向現代化,法律的輕刑化才逐漸得以實現。這個觀點在實際也得到證明:以刑法本身為例,中國封建社會中,幾乎沒有真正意義的民法,沒有違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統天下。

而如今,一大批部門法產生,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由全面保護各種利益逐漸演變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已成為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潮流和趨勢,中國法律的發展進化必須與之相吻合。

但我國刑罰輕刑化和死刑的廢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與世界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需要**不斷的努力 。

3樓:沙彌小小

兩者的區別是

中國古代法相信人本善,總是把人望好的方面想,而法律是一種制裁的手段,傾向於時候解決手段。在西方,有點類似於人性本惡,法律是為了防範於未然,傾向於事前解決。

中國古代的法律對君主是沒有約束力的,而在西方,法律對君主同樣有著約束力。

所以現在中國都是法制和德治相結合,就是因為我國律法在古代缺少對君主的約束的緣故,所以直接導致中國是一個人情事故的國度。

比較中西方古代法律制度的差異以及對後世的影響 20

4樓:山裡姑娘進城

這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清的,有專門這樣的書。這是法學研究專家也很難回答。看法制史書。

貼上給你參考下:

古代中國與古代希臘法律差異成因**

古希臘關於法的概念和方法、關於城邦民主政體的立法,對歐洲國家的公法及司法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隨著新大陸的發現及殖民時代的興起傳播到世界各地,二戰之後特別是冷戰之後,西方先進法律對世界各國產生了更廣泛更深刻的影響。

古代中國作為人類文明發祥地之一,是東亞及東南亞地區的儒家文化傳播源頭,同時也形成了中華法系,所謂「中華法系」我認為其實就是德主刑輔的儒家法,它在近現代之前,在以中國為中心的亞洲地區影響極深,伴隨唐的全盛達到頂峰時期,但在舊中國開始淪為半封建半殖**家之時,便走向衰亡。

同樣是文明古國,但卻有著不同的命運,一個帝國曆史中斷,一個一脈傳承至今;一個其制度、思想影響全球,一個正端力圖改革傳統……造成這種差異的成因,我主要想從三方面進行分析:

一、 人類學角度

二、 社會形態角度

三、 文化思想的歷史特點角度

當然,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影響著兩種法律文化(如宗教……),這裡只是描述了差異成因的一個層面,且每種只是粗淺的分析。其中主要把焦點放在了第一點上,它是差異之源頭。

自然地理造成的「人種差異」(絕無種族歧視之意圖)

古代中國是依傍黃河長江發展起來的農業國,也就是所謂的「河流文明」,而古希臘位於地中海沿岸,工商業比較發達,是典型的「海洋文明」國家。或者我們可以說古希臘文明是在「流通」中孕育,而中國是土地上「生長」出來的文明。

儘管表面上自然力量對於人類文明的影響正在不斷減弱,但它卻是左右人類祖先創造文明不可覦的因素。從無機物到有機物,從單細胞動物到脊椎動物,從猿到人,每一個民族的起點都是一樣的,我們很難說哪個地區的類人猿比較聰明,或是有更高的智商,我們所不同的只是物理上的差別。

氣候、緯度、海拔、海陸分佈……的不同,以及由此產生的飲食結構的不同,使東方民族和西方民族在體形上有很大差異,古老的漢民族(今天中國北方地區的漢族居民多為古代北方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或漢化後少數民族的後代)呈典型黃種人特徵,根據龍勃羅索的「天生犯罪人」理論,攻擊性應該相對較小(當然這不代表沒有戰爭)。

這似乎也能解釋為什麼,我們的祖先選擇了儒家文化作為經典。縱使有千頭萬緒的社會歷史背景,但我認為,世界的一切從無到有,都是無意識的一種自然選擇,至少在其形成初期是缺少意志干擾的,是一種趨利弊害的自然天性在其背後支配。與所有生物的進化一樣,人類會選擇一種最適合自己的文明形態(在缺少豐厚文明基礎的社會早期,「最適合」應該包括生理上的因素),例如「儒」,不否認儒家思想也有它功利和殘酷的一面,但總的來看,形容其最好的詞語卻是「中庸」和「溫」。

中國人在五千年的歷史中,大部分時間是在追求一種安定(即使是征戰也是為了大一統),渴望有一個權威來維持安定,保障秩序,組織生產,斷定是非曲直……並且也樂於服從這種權威。又如《老子》的「老死不相往來」的思想,應該也是許多國人性情的一種總結,並非沒有根源。

相作為比較的,西方民族的血液裡似乎天生流淌著一種「走出去」的熱情,這也和歐洲的地理環境有關,國家領土的不甚充裕,耕種環境普遍低於東方,使他們有條件走出去,有時也不得不走出去。在「走出去」的過程中,西方民族產生了相應的世界觀價值觀,以古希臘的雅典為代表,雅典的工商業較發達,其財富一半是由生產創造,一半是在交換中形成。「交換」不但增加了雅典人的財富,也奠定個雅典人「公平」、「對等」、「自由」的思想財富基礎。

有人會想到,中國也是有漫長海岸線的,但從古人的角度來講,那裡並不是前進的方向,沿海地區沒有中原的沃野千里,甚至曾是驅逐發配的地點,自然更不會出現而今的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特區之類的行政區化。

雖然古希臘人「走出去」的領域也許沒有半個中國大,但重要的是其城邦間的交往為一種「國與國對話」的高度,古代中國也有過這樣頻繁外交的時期——春秋戰國,也曾出現了思想史上唯一次大解放,但唯一遺憾的是我們是為了「兵」,而希臘人的交往中包括了「商」。因此,古代中國唯一個重「法」的時代,把精力都放在了「刑」上,從此局面無法扭轉;而古希臘成了現代民法的溯源地。

奴隸制的作用

許多學者認為:「古代希臘是許多人文科學思想發祥地,以及公認的科學之源,在那裡發軔了西方的知識傳統。法學卻極為薄弱。

幾乎沒有產生過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也沒有產生專門研究法律的法理學著述。甚至在古希臘的文字中,與法理學和法學相對應的詞彙也難以尋覓。」同時,古代中國也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對於法理的研究接近於零。

兩個都是「沒有」法學家的國度,為什麼古希臘卻能成為現代法律思想的源頭呢?

有一點我們是要注意的——古希臘的奴隸制。雖說封建社會從形態上高於奴隸社會,但象中國這樣的小農經濟社會,哪個人不是土地的奴隸呢?整個社會沒有真正的奴隸,也沒有真正的自由人。

如果說「思考」是一種幸福,那極少的中國人體驗過這種快樂。

「哲學」一詞在古希臘語中包含有「智慧」和「愛」的意思。

智慧是需要思考來承載的,古希臘的文化更多的是一種對人生、宇宙、自然、社會的思考,即使是在天文學、醫學、數學等科學研究中,古希臘人也充分體現出一種「思考」的偏好。在古希臘的文化世界中,「真理的追尋」是不變的主題,那是一種為了科學而科學的精神。

另外,「愛」是什麼?由此引出的關於「理性」,「正義」,「善」的**,使古希臘人更注重個人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國家與公民的關係。

在這種愛與智慧哲學思考上產生出來的民族,自然會崇尚一種「平等」,其政體也自然會把「民主」當成一種精髓,而「法」作為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工具,也會體現出一種與東方截然不同的本位。

古希臘對法的貢獻是一種超越具體層面、抽象意義上的成就,它存在的價值猶如法學領域裡得聖經,不是技術和實用上的工具性成就,而是法的精神的體現。

當中國廣大農民面朝黃土背朝天的作土地奴隸時,當掌握權利的地主階層絞盡腦汁力圖維持這種「奴隸關係」時,古希臘的自由人卻每天都能體驗這種「為思考而思考」的幸福。

文化方向的穩固性

「安定」與「走出去」並沒有誰高誰下,它們都是適應當時社會生產力的上層建築,只不過過分的追求「不變」沒有成為後來世界的主流,而使追求「中庸」的土地上的人民受到了打擊而已。

思考與不思考也沒有褒貶之分,假如海洋是凝固的,世界是封閉的,那「無知」也是一種幸福。

不同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一定地域一定時期內優勝劣汰的結果,在原來的社會格局未被打破前,其就保持它的可行性和穩定性,發展的軌跡基本是完整的不偏離的。

中國古代的法律一開始就與權力有緣而與權利無關,公法私法不分;是「義務」本位的社會文化,而非古希臘的權力「本位」;是由上至下的父權社會,是「家天下」的國家——人民讓渡權利給國家,形成「君為天下父」的倫理權力,這種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不可置疑的,甚至被神化為一種脫離最初權利授予的權力形態。法律要求每一個人的,首先是對於社會(家族、國家)的各種絕對義務,這種要求、禁忌、沒有或很少地賦予其權利的做法,雖然狹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如《唐律疏議》十二篇——堪稱中國封建法律的典範,其特點是法律條文以刑為主,民事法律行為和道德行為也做刑事化處理,例:「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壓抑了人的個性,束縛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會的發展,但也確實達到了當初組成國家的預期目的;它通過國家、刑罰來處理民事案件,調節民事關係,達到了威懾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安定的效果。

一個地區在社會依舊向前發展,社會矛盾未被激化的時候,很難讓其走向一條背離歷史的道路,即使是危機四伏,百姓們也很難立刻接受一種「先進」的文化。當初選擇的文化方向會指引人們前進,使其自身不斷作出調整,不斷鞏固深化,其結果也許是適應時代發展,也許是成為未來的壁壘。

古希臘的法律文化也是同樣道理,它的形成並沒有預料到幾千年後的成就,只是適應社會發展下去。

總之,從上帝把人類安排在地球不同的角落開始,就註定了人類走向不同道路的命運。

值得欣慰的是,我們依舊在發展,依舊有選擇的權利,並因時代的發展而能更科學的**未來,作出正確長遠的選擇;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們的視線永遠無法及其整個未來,所以依舊是依照現實作出最適合的選擇,這點正如我們的古人。

注:參見書目

①. 《犯罪心理學》南開大學出版社魏健馨&王學林

②. 《科技文化的起源與發展》南開大學出版社李建珊

③. 《外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勤華

④. 《中西法律——公法與私法的差異**》張光輝朱曉源

⑤. 《古代希臘的哲學與法學》江渚子

⑥. 及其他網上資料和圖書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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