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2021-03-05 09:21:56 字數 3497 閱讀 7283

1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的;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樓:物質狂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本條是關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最基本的效力表現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例如,當事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房屋合同後,只有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後,才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不經登記,法律不認為發生了房屋所有權的變動。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是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一些特殊情況,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中,第九條說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條規定不矛盾。第九條規定的物權登記問題,未登記不發生效力,但不影響合同效力,如買賣房子,未過戶,但不影響買賣行為,如賣方將房子又**另一方辦理過戶手續,這時要保護已登記的一方。第十五條僅指合同而己,未辦理登記,合同有效!

4樓:我是滅鬼神

這二者不矛盾

舉個例子:好比你買房子,房子是有房產證的,你必須把房產證上的名字變成你的,才說明房子的所有權轉移到了你名下,否則房子還是人家的,這是第九條的意思。但是在房子過戶之前,你們之間要簽訂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生效只取決於這個房子是不是賣家的,你們是否自願,只要這兩點符合,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這個是不管你們房屋是否過戶。

5樓:匿名使用者

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29,158條關於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因為我國的物權變動形式主要採用債權形式主義:有效債權行為+登記or交付=不動產or動產物權變動。

而129,158條的立法體制是採用意思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有效的合同=所有權轉移+登記 而此時的登記為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其實,你的問題也可以用於物權法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自交付之日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裡的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88,189條的關於動產抵押權的規定.

簡單第說,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的主要區別在於物權發生變動的時候,登記or交付是否是其變動的生效必備之要件.對於意思主義來說,只要雙方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的同時,標的物的變動也就設立.而此時的登記或交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形式主義,要求發生物權變動不僅需要雙方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登記或交付,此時的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變動的生校要件. thks.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轉讓、設立變更的一些特殊情況,詳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3、農村的宅基地等。

7樓:嘎嘣嘎嘣脆脆香

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需要登記後生效,而下面的一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一句中的主體是合同,即生效的和具有效力的只是合同不是物權

同樣在動產中:動產物權以佔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交付即公示,交付之後所有權也交付,接收方即具有所有權,  一房二賣,兩個都簽訂合同,但是登記的有所有權;一車二賣 也是兩個有合同,首先接收的即交付物件有所有權,

請問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轉讓、設立變更的一些特殊情況,詳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3、農村的宅基地等。

9樓:匿名使用者

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29,158條關於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因為我國的物權變動形式主要採用債權形式主義:有效債權行為+登記or交付=不動產or動產物權變動。

而129,158條的立法體制是採用意思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有效的合同=所有權轉移+登記 而此時的登記為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其實,你的問題也可以用於物權法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自交付之日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裡的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88,189條的關於動產抵押權的規定.

簡單第說,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的主要區別在於物權發生變動的時候,登記or交付是否是其變動的生效必備之要件.對於意思主義來說,只要雙方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的同時,標的物的變動也就設立.而此時的登記或交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形式主義,要求發生物權變動不僅需要雙方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登記或交付,此時的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變動的生校要件. thks.

7、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這句話對還是錯。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這句話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11樓:匿名使用者

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一定都必須登記。如國有土地所有權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生效

12樓:lrr懺

間始於合同成立時。

物權合同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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