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

2021-03-05 09:21:30 字數 4162 閱讀 7561

1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3樓:匿名使用者

檢查時必須履行的程式上的義務,即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以證明自己作為合法執法者的身份,同時,也體現對被檢查人的尊重 。

以下是具體法條

《徵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員保守祕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4樓:起步開練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5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減產證件、通知書和本人的證件,並且至少2人以上(含2人)實行檢查。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哪些稅務檢查

6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事項實施的檢查。稅務機關有權實施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此項檢查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的時候,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以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指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可能毀滅、

藏匿、轉移賬簿等證據資料等),經過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必須在30天以內退還。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的時候,經過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七、對於採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查驗其會計電算化系統;對於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處理、儲存的會計記錄和其他有關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有權進入其電算化系統檢查,並複製與納稅有關的電子資料作為證據。檢查時,稅務機關有責任保證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性,並保守納稅人的商業祕密。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實施稅務檢查的時候,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否則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

稅務機關對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

依法檢查的時候,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機關在依法實施稅務檢查的時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稅款、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辦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經營地點、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等方面的資訊,銀行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開設賬戶和資金往來等方面的資訊,運輸部門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運輸貨物等方面的資訊,與納稅發生購銷關係的單位、個人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購銷貨物和勞務等方面的資訊)。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有哪些權力?

7樓:琳子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銻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以下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 (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5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該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通訊員:赫聰/錦州市國稅局

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並有明顯轉移,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因此,錯誤,兩處,一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不是全部納稅,此題沒有定語。

二是應當採取稅收保全措施,而不是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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